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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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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

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二、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四、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4.1 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 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 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 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 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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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 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五、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 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 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 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4 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5 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5.6 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5.7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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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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