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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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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

3、术语/定义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4、内容

4.1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2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3由财管部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6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7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8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9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

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10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4.11供应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仓储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保管,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

4.12财管部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规定,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4.13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4.1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

4.1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4.1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4.17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5.检查考核

财管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考核200-500元。

附加说明:本制度由财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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