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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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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篇1: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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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边坡治理;改建、扩建和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当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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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三)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用地批准证明资料,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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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或《土地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书原件),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建设单位在开户银行存入的资金证明(原件),以及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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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如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依法应交纳费用的已交纳证明材料。 第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络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施工许可,但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供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核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但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应当领取施工许可的规定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 第十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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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土石方开挖、边坡治理、地基处理、房屋装饰装修等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或者同期施工的,或者单独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是否办理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筑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施工许可的条件、依据、办事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本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确保施工许可证审批的公开、公正。

施工许可申请人要求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说明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释说明,并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详实、可靠。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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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得违法减少或增设施工许可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施工许可条件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认真填写拟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书。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日期应填写至日,备注栏中应填写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管理 第十

省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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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管理工作。

市(州、地)、县(区、市、特区)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许可证采用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分为正本和副本。 建筑工程开工前核发施工许可证副本,工程竣工后换发施工许可证正本,凭正本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其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公示施工许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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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巡查制度。发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在每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情况逐级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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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建设单位认为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颁发管理机关填写,其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至14位为工程报建日期;15至16位为同日报建序号;17至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专业分类代码:工业与民用建筑为01;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2;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3;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4;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5;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6;建材建筑安装工程为07;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8;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9;水利建筑工程为10;铁路建筑工程为11;公路建筑工程为12;港口建筑工程为13;航空建筑工程为14;邮电通讯电子设备安装工程为15;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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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为16;给水排水工程为17;市政桥梁工程为18;其他工程为19。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建发〔2000〕122号)同时废止。

篇2:科技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科技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校务公开工作是推进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校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校务公开内容真实、公开及时和形式规范,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陕西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近年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务公开工作的原则:

(一)性原则。要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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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二)务实性原则。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不断推进学校的各项工作。

(三)真实性原则。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强化校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系统性原则。要坚持加强校务公开与学校内部管理、民主监督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干伍建设相结合。

(五)多样性原则。要坚持将校务公开内容的实效性、及时性和公开形式多样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三条 校务公开以学校教代会为基本载体,将学校的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领导干部廉政等情况向全校师生员工及时公开。 二、公开内容

第四条 校务公开的内容着重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的重点、教职工关注的热点、学校工作中的难点、廉政建设的关键点进行。 主要内容有: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决定、重大事件处理结果;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基建维修和物资设备采购,以及资产管理、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职工定岗定编、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补贴方案;学校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和科研成果转化、科研课题经费预算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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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重大科研课题或者大额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情况;各学历层次和各类学生的招生、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以及毕业生就业信息;学生推荐评优、入党培养,违纪处分等学籍管理办法;推荐免试研究生,发放奖贷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的、办法、条件结果;学校与其它中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教师和学生交流、留学生工作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等。

根据工作需要,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其他部门、单位以及师生员工关心的、适宜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三、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五条 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把校务公开与教代会制度建设相结合。进一步落实教代会的审议、通过、决定和民主评议四项职权,扎实有效地开展校务公开工作。 (一)每年一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务公开的主渠道。 (二)建立专项校务公开工作通报会议制度。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可采用情况通报会、党政工联席会、新闻发布会、简报等形式公开,必要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团会议通报公开。

(三)建立教代会团专项工作巡查,督察制度。根据校务公开工作需要,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可组织教代会团成员或部分教代会代表就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或学校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项工作巡查、督察。巡查、督察的方式主要有听取有关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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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现场检查、评议、反馈等。

(四)拓展校务公开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校报、校园网等形式,对一些可以张榜公布的事项及时公开,在公告栏上张贴公布。健全校领导接待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和校长信箱,及时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校务公开渠道畅通。

第六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程序是: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工作和教职工的意愿,决定公开的内容、时机和形式;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决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工作,各职能部门准备公开材料,监督协调小组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实施公开;教代会代表讨论和评议;工会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提出整改的办法和措施。 四、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校务公开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为主体,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校办主任任主任,工会常务副、校办副主任分别任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二)成立校务公开监督协调小组,组长由纪委担任、副组长由工会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工会、有关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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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 五、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 为保证校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做到事项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落实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限;需要公开的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检查所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监督协调小组加强对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校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和形式是否规范,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公开工作制度和整改措施,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是否得到答复。

(二)监督检查要抓办事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六个环节。

(三)工会组织要及时收集、整理、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确保校务公开的时效性。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会要协调沟通有关方面,做好讨论和评议、反馈意见等相关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其他

第九条 在实施校务公开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实施校务公开与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关系,实施校务公开与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关系,实施校务公开与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实施校务公开与完善教代会制度的关系,实施校务公开与规范管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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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校内有关文件若与本实施细则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和《z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统一简称为二级教代会)是高等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学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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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本单位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考核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 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 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积极推进本单位事务公开。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院长(系主任)和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重视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届期一般为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教职工参加。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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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在二百人以下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院(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和党政负责同志如未被选为代表,可列席二级教代会。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分(党总支)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十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参政议事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的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并按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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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教代会。

第十四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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