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未直接约定仲裁条款如何认定的请求报告:因合同发生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双方达不成协商解决的协议时,应以仲裁方式解决,并规定了具体办法,应认定当事人愿意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人民不应受理因该类合同引起的纠纷。 三、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A、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约束着双方当事人、、仲裁庭 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 3、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B、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响或强制下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意思 C、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表示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仲裁条款的性 一、仲裁条款性的含义 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销而失效。 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仲裁条款性原则的适用 1、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订 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但这两种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除外。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原则上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的法律效力——排除的司法管辖权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放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未提出的如何处理)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机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 订立仲裁事项必须符合2个条件: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选定仲裁委员会不受当事人住所及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财产所在地等的 1、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时的推定 2、只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时仲裁委员会的推定(735) 3、仲裁协议中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的情形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确定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接受申请并已作定,人民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不予受理 4、当事人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
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的,由就近的海事管辖。 5、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6、人民申请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第五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1、以口头方式订阅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订阅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阅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无法加以确定的,当事人对此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失效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已被当事人自觉发行或者被强制执行。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 1、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 2、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或不执行 三、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一、仲裁当事人: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约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仲裁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之间必须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 3、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具有可仲裁性 二、仲裁代理人 当事人、代理人可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其他代理人,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之外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仲裁代理人进行一般代理——该代理权限包括申请仲裁、进行答辩、申请回避、调查证据、参加仲裁开庭并进行陈述和辩论,等等。如果由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权限若有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仲裁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1、存在有效的争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申请仲裁的方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仲裁申请书载明的内容(741) 1、当事人资料 2、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理由 3、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 4、所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5、申请仲裁的年、月、日 6、保证人的签名、盖章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备具副本 二、审查与受理 (一)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1、审查当事人申请仲裁是否符合仲裁法第21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 2、审查仲裁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申请手续是否齐备(是否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所要求的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必要的证据) (二)审查后的处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仲裁委员会会在审查中发现仲裁申请书有欠缺,应当让申请人予以完备;如果认为仲裁协议需要补充,也应当让当事人补充协议。当事人弥补仲裁申请欠缺或者补充仲裁协议后,仲裁委员会自其递交经完备的仲裁申请书或者补充仲裁转文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有的司法解释,仲裁法实施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发生纠纷后就向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当受理。(742页还有内容) (三)对仲裁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仲裁保全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促使包括财产促使和证据促使,并以划分为仲裁前保全和仲裁中保全 一、财产保全 1、仲裁前财产仲裁的条件 1、必须有采取仲裁前保全的紧迫性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 2、仲裁中财产保全条件 1、仲裁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确有保全的必要 实施转移、隐匿、毁损、挥霍或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仲裁前财产保全,由申请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提出申请 3、从时间上看,申请财产促使应当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之后 (二)程序 1、仲裁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1、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2、直接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3、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4、申请人应当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申请仲裁。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2、仲裁中财产保全程序 1、仲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促使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4、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财产促使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仲裁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证据保全 1、仲裁前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因情况紧急,人民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仲裁前证据促使最重要的条件是情况紧急,这是区别于仲裁中证据保全的重要标志。 2、仲裁中证据保全条件 1、证据有可能存在灭失的危险 2、证据存在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 3、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不及时促使将影响仲裁案件的处理 4、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二)证据保全程序 1、仲裁前证据保全程序 (1)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 (2)利害关系人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递交证据保全申请 (3)人民审查并作出裁定 (4)对裁定保全的证据采取强制措施 2、仲裁中证据保全程序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保全申请。 (2)仲裁机构向提交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我国仲裁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第6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久仲裁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3)人民审查并作出裁定 (4)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四节 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一)合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其他仲裁权有同行的权利,但在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独任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 二、仲裁庭的组成程序 (一)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746) (二)确定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 (一)仲裁员的回避 a.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b、回避的形式: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1、自行回避:仲裁员的自行回避,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2、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书面或者口头); 回避的决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①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②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d.回避的法律后果: ①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其他原因,如死亡、生病等也应当依照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②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③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五节 仲裁审理 一、仲裁审理的方式 (一)开庭审理: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书面审理 四、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撤销仲裁申请 1、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条件 1、撤回仲裁申请必须由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限于反请求部分)、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提出 2、撤回仲裁申请必须在仲裁过程中(即:仲裁庭取得仲裁管辖权之后,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3、撤回仲裁申请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提出,一般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申请人以口头方式向仲裁庭提出,则应由仲裁庭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名 2、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1、申请人经仲裁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申请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 (二)延期开庭的情形 1、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仲裁员不能履行仲裁职责 4、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参加庭审,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5、其他应当延期开庭的情形 (三)缺席裁决 1、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2、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余退庭 除上述情形外,在仲裁实践中,在仲裁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情况下,如果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的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可以基于仲裁反请求对仲裁申请人作出缺席裁决。 五、开庭笔录(749) 第六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一、仲裁和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还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则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二、仲裁调解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要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仲裁裁决 (一)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1、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2、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二)仲裁裁决的种类(750) 1、先行裁决: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4、合意裁决:根据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三)仲裁裁决书 a、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b.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c.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d.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e.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是送达当事人,因为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审理,所以也没有宣判的问题) 第七节 简易程序 仲裁中的简易程序:1、仲裁庭组成方便。(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者共同魏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2、审理方式灵活。即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3、期限相对较短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争议标的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下(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果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往往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2、案情简单 3、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751) 仲裁庭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如果仲裁庭决定开放审理的,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时,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 第八节 仲裁时效 一、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诉讼时效的规定。 普通仲裁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贫穷之日起超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一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1、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由当事人提出,一般情况下人民不得依职权撤销仲裁裁决。但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予以撤销 2、撤销仲裁裁决是的职权 3、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的证据 第4条 和第5条 重新仲裁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除上述几项外,如果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也应当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第三节 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一、撤销仲裁裁决 人民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认定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所依据的理由成立,即应当在2个月内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三)撤销仲裁裁决的效力 1、对于人民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不得申请再审,也不能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2、仲裁裁决被人民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 二、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人民经过审查未发现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被撤销的理由的,应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人民依法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不予受理)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自动履行,如果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权利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三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人民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无需另行组成仲裁庭),即
发出通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对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接纳,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既可以决定重新仲裁,也可以拒绝重新仲裁。仲裁庭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 程序,进而决定是否仲裁裁决。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5规定向人民申请撤销。(重新仲裁的主体是:仲裁庭而非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执行仲裁裁决的概念:即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是指人民经当事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将仲裁裁决书中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和程序 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1、仲裁裁决书为有效执行依据 2、执行当事人适格 3、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 4、符合执行时效的规定 5、受申请的执行具有管辖
执行当事人适合是指只有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人、债务人及该债权人、债务人的继受人才能成为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权 三、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一)申请执行(提交内容) (二)审查(审查内容)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经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并申请,人民需要组成合议庭审查)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根据规定,如果人民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一)被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提出申请 (二)人民裁定中止执行,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三)人民做出审查结果 1、当事人以对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
效力提出过异议。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2、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不予支持 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1、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终结 2、不予执行的裁定为终局裁定,不得申请再
任何一方执行当事人无权对该裁定提出上诉,也无权申请再审 审 3、当事人重新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 (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共同点 1、法律属性相同 2、行使权力的主体相同 3、客体相同 4、法律程序有相同之处 都是人民,任何其他机构无权行使该项权力 都是仲裁庭做出的有效裁决,对其他法律文书不得适用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 1、都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 2、人民都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3、人民都应当用裁定加以确定 5、法律后果相同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则 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3、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提出 4、法定理由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5、法律程序有不同之处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三)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适用 1、人民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
民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2、当事人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 根据仲裁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应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人民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5、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人、 三、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决恢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导致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人民也应当裁定恢复对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二十九章 涉外仲裁 第一节 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是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阄作出裁决的制度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 一、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涉外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涉外仲裁委员会设有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涉外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从事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二、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外,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第三节 涉外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依据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裁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作出裁定 二、仲裁庭的组成 三、审理与裁决 (一)仲裁审理 涉外仲裁案件以不公开开放审理为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如果当事人申请或经其同意,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二)和解 仲裁案件,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案件再提出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与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三)调解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仲裁庭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应停止调解。在仲裁 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是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除 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 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 4.裁决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仲裁裁决依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仲裁庭不能 仲裁庭在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应当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决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力。裁决书应加盖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一、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 另外,根据《仲裁法》第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撤销。二、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1.当事人申请 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3.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接受、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 及/或请求的依据。 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少数仲裁员的
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
愿写明争议事实 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除非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裁 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均不影响裁决书的效印章。仲裁裁决作出的日期即为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意,仲裁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任
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第四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负责的原因未
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65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人民认定涉外仲
核实 意见订 4.人民作出裁定 (1)人民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不具备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或法定事由,则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如果认为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则必须遵守最高人民关于“预先报告”的规定。 最高人民在1995年8月2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有关事
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 民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如果人民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报请 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待最高人民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还在1998年4月2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第一,民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仲 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重新仲裁。第二,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请后30 日内报其所属的高日内报最高人民,以一、涉外仲裁裁决在中 对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执行。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一)涉外仲裁裁决在中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须提出书其申请 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第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应该提仲裁裁决的申请 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 (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人可以依照公约的规定或者依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进行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高级人民格执行仲裁的规定。第五节 的执行 两种情形,即涉的执行 《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 供财产国的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国申请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 规定向人民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如果高级人民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待最高人 民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如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动履行。否则,人民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强制
国的执行和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执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 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执行。申请人向人民申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 诉。 认和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国际条约,直接向该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如果人15 315条
国国涉报如级人民,该严 对国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和面担保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承,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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