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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契嵩关于佛教合理性的论证
作者:周伟明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8期
【摘 要】北宋名僧释契嵩为了抑止排佛声浪,不遗余力地从理论与历史两个向度论证了佛教的合理性,指出了佛教具备“惟道所适”的终极追求品格,“劝善去恶”的社会教化功能,提出“不必乎中国夷狄”、“圣人因时设教”的命题,认为佛教的存在与发展有其必然性,释契嵩的做法对宋明理学糅合佛道二家思想有着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释契嵩;佛教;合理性
北宋名僧释契嵩为了抑止排佛声浪,分别从“惟道所适”、“劝善去恶”与“因时设教”等方面论证了佛教存在的合理性,他的努力使得宋儒逐渐转变了对佛教的拒斥态度,开始接纳和吸收佛教思想,本文将对释契嵩的论证过程及其历史意义作初步的探讨。 一、“惟道所适”:佛教的终极追求品格
契嵩特别推尊道德在教化中的根本地位,他说:“尊莫尊乎道,美莫美乎德。道德之所存,虽匹夫,非穷也;道德之所不存,虽王天下,非通也……是故,大人患道德之不充其身,不患势位之不在己。”据此,契嵩认为“惟道所适”是佛教的终极追求。他说:“夫死生,人生之大变也,非适道,不能外其变以至神完也。荣辱盛衰,人事之变也,非适道,不能顺其变以至分安也。爱恶取舍,人情之变也,非适道,不能理其变以至性胜也。故谓道无不存一,贯乎内外也。惟圣贤常以道凝,生之不乱,死之不汩,出之不渝,处之不闷,贫之不穷,富之不淫,山林也,朝市也,惟道所适也。”在释契嵩看来,无论是生死荣辱,还是爱恶取舍,都必须以符合“道”作为目的,否则人就会在纷纭变化面前精神崩溃,私欲膨胀,性乱情迷,要求无论身处贫穷富贵,都必须以“道”作为自己的最高追求。契嵩的言下之意是,佛教对“道”的执着追求这种品格,与百家学说是一致的,儒释道存在契合点,《周易》云:“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正好指出了天下道术的共同旨趣。契嵩对“道”的强调与《荀子》若合符契,《荀子·劝学》云:“士君子不为贫穷怠乎道,体恭敬而心忠信,术礼义而情爱人,横行天下,虽困四夷,人莫不贵”,两者都强调道德的崇高地位与优越性。总之,在释契嵩眼里,无论是儒门的圣人孔子,还是佛教的圣人释迦牟尼,他们设教传学的目的都是为了弘道,“同归”、“一致”指的就是对道德的执着追求。
在“惟道所适”的基础上,释契嵩进一步提出了“圣人不私道”,以此作为 “道”的判定标准,主张“圣人不私道,不弃物。道之所存,圣人皆与。”所谓“圣人不私道”,即:第一,圣人不把“道”即真理据为己有,而是应该到处传扬它,流布后世;第二,圣人不应以一己之所好作为评判“道”即真理的标准,“道”的判定应该以“理当”为标准,契嵩非常赞同孔子“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提出“义也者,理也,谓君子理当即与,不专此,不蔑彼。”契嵩明确主张“道”不分彼此,凡有益于天下教化者,无论何家何教,均应视为符合“道”。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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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拘泥于教派之分的,对其他思想理论横加指责、百般诋毁而又毫无理论根据的,契嵩认为是执着于枝叶,而放弃了根本,因此,“教不可泥,道不可罔。泥教淫迹,罔道弃本。”拘泥于形式而忘记了“道”的本质就会不顾教化的根本目的而误入歧途。
在“道”的判定标准上,契嵩还提出了“不必乎中国夷狄”的崭新见解,从地域观念上瓦解儒家对佛教的攻讦。他批判后儒对孔子“夷狄观念”的根本误解:“孔子以列圣大中之道,断天下之正,为鲁《春秋》,其善者善之,恶者恶之。不必乎中国、夷狄也……圣人尊中国而卑夷狄者,非在疆土与其人耳,在其所谓适理也。故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若佛之法方之世善,可谓纯善大善也,在乎中道。”因此,以佛教不是中土的产物而排斥它,是不符合儒门圣人孔子的夷狄观念的。
契嵩明确指出佛教与儒家在理论上有相吻合之处,他说:“吾之喜儒也,盖取其于吾道有所合而为之耳。儒所谓仁义礼智信者,与吾佛曰慈悲、曰布施、曰恭敬、曰无我慢、曰智慧、曰不妄言绮语,其为目虽不同,而其所以立诚修行、善世教人,岂异乎哉?圣人之为心者,欲人皆善,使其必去罪恶也……儒、佛者,圣人之教也,其所出虽不同而同归乎治。”因此,佛教与儒家末异而本同,只不过在方法上有所差别而已,“古之有圣人焉,曰佛、曰儒、曰百家,心则一,其迹则异。夫一焉者,其皆欲人为善者也;异焉者,分家而各为其教者也。圣人各为其教,故其教人为善之方,有浅有奥,有近有远。及乎绝恶而人不相扰,则其德同焉。亏一教,则损天下之一善道;损一善道,则天下之恶加多矣。”如果对劝善去恶的佛教加以排斥,则是亏损善道,是不道德的,这样,释契嵩就从道德的高度为佛教的生存与发展占领了阵地。
二、劝善去恶:佛教的社会教化功能
释契嵩强调佛教对“道”的执着追求,认为佛教具备“劝善去恶”的社会教化功能,有益于修心治世,是襄赞王化的武器,统治者没有必要排斥他。释契嵩把圣人教化的“道”分为“人道”与“神道”,他说:“故其为教,有神道也,有人道也。”认为“人道设教”与“神道设教”分别有着不同的作用:“夫欲人心服而自修,莫若感其内;欲人言顺而貌从,莫若制其外。制其外者,非人道设教,则不能果致也。感其内者,非以神道设教,则不能必化也。故佛之为道也,先乎神而次乎人,盖亦感内而制外之谓也。”“人道设教”的作用在于“制外”;“神道设教”的作用在于“感内”,使人心悦而诚服,故神道设教高于人道设教,佛教“先乎神而次乎人”,表明佛教兼而两之。“神道设教”一词源自《周易·观卦》彖辞:“大观在上,顺而巽,中正以观天下……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可见“神道设教”历来为儒家特别重视,强调通过尊天地、祭鬼神等方式来达到推行教化的目的。由此看来,佛教在推行教化的方式上与儒家有着一致。对五戒十善的社会教化功能,释契嵩论说道:“夫佛道大至,推而行之,无所不可……以之治世导俗,则能使人慈心、洁身、迁善、远罪、止诤,不杀乎国家天下。”认为“夫百家之乡,十人持五戒,即十人淳谨;千室之邑,百人修十善,则百人和睦。持此风教以周寰区,编户亿千则仁人百万。夫能行一善则去一恶,去一恶则息一刑,一刑息于家,万刑息于国,则陛下之言坐致太平是也。”五戒十善正如儒家的礼仪规制,有利于个人的修身,而“祸福果报”思想则有利于个人的修心,他说:“故夫中国之内,四夷八蛮之外,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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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佛之言‘为善有福,为恶有罪’,而鲜不恻然收其恶心,欢然举其善意,守其说拳拳不敢失之。自乡之邑,自邑之州,自州之国,朝廷之士,天子之宫掖,其修之至也。不杀必仁,不盗必廉,不淫必正,不妄必信,不醉不乱,不绮语必诚,不两舌不谗,不恶口不辱,不恚不雠,不嫉不争,不痴不昧。有一于此,足以诚于身而加于人,况五戒十善之全也?”契嵩由此阐发了他的感应论,认为物以类相感应:“存心乎善,则善类应之;存心乎恶,则恶类应之……是故,存心于贤,而贤至;存心于不肖,而不肖来;存心于亲,则其子孝;存心于学,则其徒劝。所谓出乎尔,反乎尔者,斯言近之。”所以,“夫祸福报应者,善恶为之根本也。佛之所以教人修福,其正欲天下以心为善,而不欲其为恶也。犹曾子曰:人之好善,福虽未至,去祸远矣。人之为恶,凶虽未至,去祸近矣。”
释契嵩还把佛教的“祸福果报”思想与儒家的“福极”思想联系起来,认为儒家的“五福六极”思想也属于感应论,他说:“子岂不闻《洪范》五福六极之谓乎?五福者,谓人以其心合乎皇极,而天用是五者应,以向劝之。六极者,谓人不以其心合乎皇极,而天用是六者应,以威沮之。”在儒家那里,合乎皇极则上天以福赐之,违背皇极者则上天以罪罚之。契嵩还进一步把“福”进行了分解,认为“福”分为利福和道福,他说:“福,专道而言之者也。利、道,故而判福为两端焉。利福者,尝多有也;道福者,尝寡有也。多,谓众人也;寡,谓圣贤也……夫圣贤之福,福之本也;众人之福,福之末也。”似乎释契嵩意识到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的差别,主张立言者应该以精神追求即“敦道”为目的,否则为有罪。所以,五戒十善与祸福果报思想相为表里,“五戒十善”的目的在于“制外”,而“祸福果报”思想的目的则在于“感内”,前者属于“人道”,而后者属于“神道”,两者都共同服务于“为善”的目的。因此,在释契嵩那里,儒家为治世者,而佛教为治出世者,但佛教出世而不避世,其理论“居家可以事亲,宰国可以治民,可以治身,履而行之,则充乎天地……至乎四海之人,以其说而舍恶从善者,不待爵赏之劝,斐然趋以自化。”修持“五戒十善”者,能够“父益其善,子益其孝,夫妇兄弟益其和”,因此,“佛法上则密资天子之道德,次则与天下助教化,其次则省刑狱,又其次则与天下致福却祸。”
三、因时设教:佛教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释契嵩进一步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佛教存在的合理性,提出“圣人因时设教”的命题。契嵩首先阐述了圣人因时制宜而设教的原则,他说:“事贵合宜,智贵识时,器贵适用,法贵折中。”在此基础上他通过追溯中国上古历史,得出了佛教在中国存在的必然性。他说:“夫所谓教者,岂与乎天地皆出,而必定其数耶?是亦圣人适时合宜而为之,以资乎治体者也。然古今迭变,时益差异,未必一教而能周其万世之宜也。昔舜当五帝之末,其时渐薄,其人渐伪,圣人宜之,乃设五教,制五刑,各命官尸之。而契为司徒,专布五教,遂遗后世,使率人为善,而天下有教,自此始也……两汉之际视周末则愈薄愈伪,贤与愚役于智诈,纷然相半万一,虽习于老子之说,而不能甚通乎性命奥妙,推神明往来,救世积昧,指其死生之所以然,天下遂有佛之教也……夫三皇之时无教,五帝之时无儒,及其有教有儒也,而时世人事不复如古。”释契嵩认为,教化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亘古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相应发生变化的,圣人总是根据具体的历史条件而采取不同的教化内容,儒家、道家、佛教的出现都是时代的产物,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因而盲目地对之加以排斥就是不合时宜,契嵩由此批评韩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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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地排佛:“韩子曰:今其言曰‘曷不为太古之无事’,是亦责冬之裘者曰‘曷不为葛之之易’也,责饥之食者曰‘曷不为饮之之易’也。韩子其亦知后世不可专用太古之道而讥其言之者,不知乎时之宜也。”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终极追求看,还是从社会教化功能看,或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佛教的存在必定有其合理性,是不可排拒的。 四、释契嵩对佛教合理性论证的历史意义
释契嵩肯定佛教与儒家乃至百家学说在终极追求上的契合,把“圣人不私道”作为“道”的判定标准,目的在于博取儒家的同情与理解;提出“不必乎中国夷狄”的崭新观念,这实际上是要求以平等的、开放的姿态对待不同类型的文化,从地域观念的角度瓦解排佛运动;认为佛教具有“劝善去恶”的社会教化功能,拒斥佛教则有损于“善道”,则从道德上谴责排佛运动,因此使得统治者改变了对佛教的态度,由排拒佛教逐步转变为接纳和吸收佛教思想,如宋仁宗亲自褒奖释契嵩,将其所著《禅宗定祖图》、《传法正宗记》“诏付传编次,以示褒宠,仍赐明教之号。朝中自韩丞相而下,莫不延见而尊重之”,文坛领袖欧阳修也对契嵩大加赞赏和延见,许多士大夫开始与高僧大德交游唱和,契嵩本人就有不少与士大夫交游唱和的诗作。宋儒对佛教的逐步接受,改变了有宋一代风气,导致宋代儒释道三教合流的趋势,从而催生了宋明理学的形成。 参考文献
[1] 释契嵩.镡津集.四库全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2] 周易·系辞下. [3] 荀子·劝学.
[4] 金永译解.周易[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124. [5] 郑万耕.“神道设教”说考释[J].周易研究,2006(02).
作者简介:周伟明(1975- ),男,湖南衡阳人,四川大学古籍所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儒家思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