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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书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关于我王登峰反映的双耳被致残一案的

再次重申

四川省 :

我在2012年4月7日被王军夫妇用板凳打晕死在王波的茶馆里,当时血流不止,人事不知,唐建林等人用长安车将我送到高坪区第三人民医院急救。医生张毅等查看伤情:讨论诊断:头部外伤(头皮约6cm裂口,活动性出血,呼之不应),不接,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在120救护车到东观医院时,出诊病历上已告知:伤情严重,在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王军假借兄弟关系签了字,这足以说明当时已经有了生命危险,在住院病历记录的首页中,高崇斌医生描述了创口长达6cm,深至颅骨,呼之不应,刺激反应弱。

在住院时,通过高崇斌主治医生的清创、缝合、输液、输氧,以生命仪的使用才保住了生命,于第二天10点后方醒过来,昏迷长达18小时之久,办案人徐伟到医院只作了笔录,但并未叫人做司法鉴定。仅用警车将我拉到南充市医学巷量了一个缝合后的伤口长度,告知徐伟6cm长,叫其照相,但并不作为。

从2012年4月7日后,一直未作任何处理,一直推诿、拖延,在我多次请求下,于2012年10月22日,才将我送到庞涛那儿去作司法鉴定。几个月来一直未有结果,庞涛说找徐伟,徐伟说找庞涛,我像球一样被踢来踢去。精神几乎崩溃。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了周成后,在2013年1月25日,庞涛、徐伟又将我带到川北医学院下聘书请专家鉴定,评为六级伤残,可是他们不知又用什么手腕,用什么材料,却将我鉴定为轻微伤,在2012年的腊月27日才口头告知我,我得知自己的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并且都是机关作为的为什么前后自相矛盾?于是又立即书面申请了重新鉴定。但并未作为。

在2013年3月20日,我与我老父亲来到了高坪区分局请求处理,徐伟强行将我接回东观派出所,设下圈套,让我在治安调解书上签了字。但调解书当时并不是那样,只有王军赔偿王登峰各种费用26000元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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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时派出所计算了我的多次在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后才得出的26000元这个数目)。后来添上了内容,调解书当时并未给我,在2013年12月2日才复印给我。当时,为了达到让我签字的目的,表态说:“今天调解后再将我重新鉴定,重新处理。”还当着黄溪乡副杜成林的面说:“你家庭情况困难,你无法劳动,你写个申请书来,我们为你解决一笔司法救助款。”在当时孤立无助的情况下,在治安调解书上写下了自己的名字。待我写完后,已是晚上八点多了,徐伟立即撕去了伪装露出了狰狞的面目,发出了奸笑,立即收拾走人,与邓崇高、凶手夫妇等一同吃饭去了。原说好送我和我爸一同回家,可结果马上就不理了,叫我十天后拿钱,自己回家。我也写下了申请,村上、乡上都盖上了公章,交给了派出所,但石沉大海,无任何音讯。显然,这是事先就设好的陷阱、圈套,让我无法鉴定,无法公正处理,想一拖了之。派出所徐伟和法医庞涛带去作了鉴定,评为六级伤残,应该这样处理吗?我一个小老百姓不懂,难道执法者不懂吗? 因而该调解是在诱骗的条件下,不合法律程序中签的字是无效的。

在我多次请求下,于2013年5月24日,又将我带到省厅去走一个过场,表面上做了鉴定,实际上是作了手脚,保持了原结论而已!直到2013年6月25日,又口头告诉我是轻微伤。来来去去好几回,浪费了我多少人力、物力、车费、住宿费、烟、酒、饭钱好几千,多伤心呀!这就是所谓的重新鉴定。

2013年10月23日,黄溪乡干部沈仁仲带我到华西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该院专家并未说明显是轻微伤,只是说时间久了,无法鉴定。原来为何不来?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法司发(1990)6号,第二章头颈部的损伤,第六条头部锐器创伤口累计长达8cm,钝器创口累计长达6cm。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1990)070号。第十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第三十七条其他对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第四十二条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第四十七条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以外引起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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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伤情,张毅医生的临床诊断和高崇斌主治医生的病历描述,创口长达6cm,符合轻伤第六条和重伤鉴定标准的第四十二条。在东观转至南充途中,可能出现死亡,被诉人王军以兄弟关系签了字,符合重伤标准的第三十七条,川北医学院专家评为六级伤残,符合重伤鉴定标准的第十,华西大学医院植物神经检查报告符合第四十七条。

综上所述,我的伤情,符合轻伤的第六条,重伤鉴定标准的第十、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所以,我的伤情属重伤,不是轻微伤。究竟是怎样鉴定的,我不得而知。多家医院医生鉴定为脑外伤后的综合症。这难道不是铁的证据吗?

我的伤情,当时生命垂危,18小时后才苏醒,就凭创口长达6cm就不是轻微伤?怎么是现在的结果呢?并且多家医院的证明都是脑外伤综合症,怎么说耳聋与外伤无关呢?我现在才40多岁,两个小儿均未成人,还在上学,自己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劳动,并且还要吃饭生存。因而请求你们重新调查、取证、讨论、复议,给我一个公正的处理为谢!

申请人:王登峰

二O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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