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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公布日期】2018.03.27

• 【字 号】冀建工〔2018〕12号

• 【施行日期】2018.04.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冀建工〔2018〕1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7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统称“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动态监督检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和应具备的条件、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审查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动态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动态监督检查的范围为: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及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以及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条件,依法确定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三)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动态监督检查,可采取集中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或巡查的方式。

第七条 动态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包括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员以及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资质管理、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专家。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不少于两人。检查人员与被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态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建立由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人员组成的专家库。根据监督检查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方面的专家参与监督检查。

专家要具有良好政治品德、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够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其中资质管理专家,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专业技术专家,应当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15年以上或施工图审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做好安排部署;

(二)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和安排组成检查组;

(三)向被检单位明确监督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核实和检查相关情况、资料;监督

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应具备条件,以及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

(四)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由被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五)汇总检查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通报公开检查结果;

(六)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资质条件:

1.现有技术人员条件、数量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及在岗情况;

2.现有技术装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二)市场行为: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伪造、转让、出借、出卖、涂改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的行为;

3.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行为;

4.是否存在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行为;

5.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存在使用不具备审查资格人员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行为;

6.施工图审查人员是否存在跨专业审查及代审代签行为;

7.施工图审查中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工作质量:

1.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深度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4.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原始记录与计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5.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要求,是否存在错审、漏审问题;

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7.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五)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十二条 在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等方面被举报和投诉,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统计资料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动态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超出本机关处理管辖权限,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并取得相关证据,报送有管辖权限上级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检查情况公开制度,依法及时通报和公开动态监督检查情况。

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及时记入被检查企业或有关个人的信用档案;其中,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应当记为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实施动态监督检查时,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其中重点检查取证环节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动态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派出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推荐的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清出专家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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