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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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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

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若干,通知【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06﹞338号【发文日期】2006-12-15【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2007年1月1日起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购售电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均按本通知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关联知识: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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