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统一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效率,加快施工速度,促进有色金属矿山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黑色金属、贵金属和其它非煤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可参照执行。 1。0.3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4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实行项目管理,重视信息交流与沟通,运用网络技术进行方案优化,合理节约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建设周期。 1.0。5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节约能源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1。0.6 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0。7 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安全和职业健康,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1.0.8 施工中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做好各种检验测试、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工程图纸、地质编录等文件资料的记录和签证。工程竣工时应做好竣工验收资料。
1.0.9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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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项目管理 proiect management
是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专业化活动。 2。1.2 表土 surface soil
系指覆盖于基岩之上的土层和强风化岩层. 2.1。3 不支护段 no support section
指井筒或巷道工作面距永久支护端面之间没有支护的高度或长度。
2。1.4 临时支护 preliminary suport
井巷掘进后,在易发生片帮、冒顶等现象的地段,为保证施工安全,而采取的非永久支护结构。
2.1。5 浅孔、中深孔、深孔 shallow hole medium deep hole deep hole
炮眼深度小于2m的称为浅孔,2.0~3。5m的称为中深孔,大于3.5m的为深孔。
2。1。6 斜井 slope
倾角大于5º的倾斜直线地下通道。 2。1.7 巷道 roadway
倾斜或水平的地下通道统称为巷道,包括平巷、上山、下山和斜巷。
2.1。8 天井 raise
凡自下一水平层至上一水平层用作提升、通风、人行、运送材料或敷设管线的垂直或倾斜的地下通道. 2.1。9 溜井 chute
专为溜放矿石或废石的垂直或倾斜的地下通道。
2。1.10 短段掘砌 alternant drifting and support in short distance
又称为短段掘砌混合作业,指井筒或巷道掘进与永久支护两大工序在不同时间内,在井筒或巷道工作面上,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混合进行,掘进与永久支护两大工序频繁交替,而一般不用临时支护的作业方式(这种作业方式同单行作业方式相似)。 2。1。11 平行作业 paralled operation
指井筒或巷道掘进与永久支护两大工序在不同的空间内同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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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作业方式。
2。1.12 单行作业 single operation
指井筒或巷道掘进与永久支护两大工序分别顺序进行的作业方式。
2.1.13 打干井 sinking of dry well
指掘进工作面涌水量等于或小于5m³/h的井筒施工方法。 2。1。14 反井法 sinking by raising 是指由下往上掘进竖井井筒的施工方法. 2。1.15 一次成巷 simultaneous drifting
是指巷道施工中的掘进、支护、水沟三个分部工程视为一个整体有机联系起来,在一定距离内前后连贯最大限度同时施工,一次做成巷道,不留收尾工程的施工方法。
2.1。16 导硐法 pilot heading method
是指先用小断面超前掘进,再刷大到设计断面的施工方法(导硐位置可布置在顶部、底板、两帮或)。 2.1。17 粘层 bonding layer
为加强沥青层与水泥混凝土基层之间的粘结而洒布的沥青材料薄层。
2。1.18 初期支护 initial support
当设计要求永久支护分期完成时,井巷开挖后及时进行的支护. 2.1.19 后期支护 final support
井巷初期支护完成后,经过一段时间,当围岩基本稳定,井巷周边相对位移和位移速度达到规定要求时进行的支护。 2。1.20 采准工程 preparatory working
为获得采准矿量,在开拓矿量的基础上,按不同采矿方法和工艺的要求,所掘进的各类井巷工程。 2.1.21 切割工程 cut working
为获得备采矿量,在开拓及采准矿量的基础上,按采矿方法规定,在回采作业之前必需完成的井巷工程。 2.1。22 漏斗川 funnel drift
当采场底部结构采用电耙出矿时,漏斗颈与电耙道之间的通道。 2.1。23 普通水泥 ordinary cement
普通硅酸盐水泥的简称。
2.1。24 矿硅水泥 slag silica cement
矿碴硅酸盐水泥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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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 火山灰水泥 puzzolana cement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的简称. 2。1。26 细骨料 fine aggregate
指混凝土或砂浆中粒径在0。15~5。00mm之间的砂。 2.1.27 粗骨料 stone aggregate
指混凝土中骨料粒径大于5mm的碎石、卵石或碎卵石混合料。 2。1。28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 concrete mixing shortest time
指从原材料进入搅拌机开始搅拌起至卸料时之间的时间(不包括上料、卸料时间).
2。1。29 大体积混凝土 massive concrete
指最小边尺寸在1~3m范围内的混凝土。
2.1.30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concre protective thickness
指从混凝土表面至钢筋外边缘之间的距离. 2。1.31 套箱支架 mould jacket support 架设于永久支护之外不拆除的临时支架。 2.1。32 寒冷地区 cold region
指最冷月份平均气温在-5℃~-15℃之间的地区。 2。1。33 严寒地区 severe cold region
指最冷月份平均气温低于-15℃的地区。
2.1。34 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 concrete frozen critical intensity
指混凝土经预养达到一定强度后,遭受冻结,开冻后的后期强度损失在5%以内时,一般把这一强度值称之为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 2.1。35 探孔帮距 didtance from handhole bottom to roadway edge
指巷道边缘与外斜孔孔底之间的距离。 2。1.36 探孔超前距 handhole overhang
指巷道掘进方向上允许掘进的终点与最浅钻孔孔底之间的距离。 2。1。37 泵量 pump volume
指注浆泵的供浆能力。
2.1.38 注浆终压 grouting final pressure
指注浆结束时的压力。
2.1.39 注浆深度 grouting depth 指注浆孔终孔时的深度.
2。1.40 凝胶时间 gelatin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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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定温度下参加反应的全部组分从混合时起,直至发生凝胶,浆液不再流动的时间。
2。1。41 渗透能力 seepage ability
又称为渗透性,指浆液对受注地层注入的难易程度,一般用浆液可注入砂层的最小粒径表示。
2.1。42 渗透系数 seepage coefficient
指浆液固化后结石体渗透性高低或抗渗性强弱。 2.1。43 CL-C型粘土水泥浆 CL-C clay cement grout
以粘土为主要材料,由粘土、水泥、水玻璃组成的悬浊浆液。 2.1.44 水泥—水玻璃浆液 (C-S浆液) cement-sodium silicate grout
是将水泥、水玻璃分别配成浆液,两种浆液按一定体积比通过双液注浆系统经混合器混合后,形成的浆液。 2.1。45 水玻璃浆 sodium silicate grout
指水玻璃、固化剂分别配成浆液,两种浆液按一定体积比,通过双液注浆系统,经混合器混合后,形成的浆液.
2。1。46 综合注浆法 comprehensive slip casting method
是以水力动水学法(包括流量测井和水位恢复法)对注浆地层的水文地质参数进行详细的研究和计算,根据计算结果进行注浆设计并指导注浆施工,采用上行为主,上、下结合的混合注浆方式,高压力、大段高注浆,注浆过程中对注浆压力、浆液流量和浆液比重进行连续监测,注浆材料采用CL-C型粘土水泥浆的一种注浆方法。
2。2 符号
2.2。1 几何参数
D-—间隙
E——周边孔间距 H——提升高度 Ht——天轮高度
L——井口至钢丝绳与天轮接触点之斜长 L´——井口至井架中心的水平距离 Lo——井口至道岔终点长度 Lk——矿车组长度 R-—天轮半径 W—-最小抵抗线
2.2.2 强度、抗力、爆力、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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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设计值
f´ck-—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的平均值
f´ckmin——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的最小值
Ma——2#硝铵炸药猛度 Mb——2#硝铵炸药爆力 Na—-所用炸药猛度 Nb -—所用炸药爆力 Pa——注浆初始压力 Pb--注浆正常压力 Pc——注浆终压
Po——注浆点静水压力
Rb—-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
Sn——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的标准差
V1—-提人最大速度 V2——提物最大速度 2.2.3 系数、计算参数
K—-风动机械同时使用系数 K0——装药量按算系数
K1、K2——喷射混凝土强度合格判定系数 M-——周边孔炮眼密集系数 m——浆液结石率
n——施工阶段每批喷射混凝土试块的抽样组数 nj—-注浆岩层孔隙率
nf——同型号风动机具使用数量 a3——注浆损失系数 af——管路漏风系数
βf——风动机械磨损耗风量增加系数 γ——高原修正系数 2。2。4 其它
Qf—-总耗风量 Q3j——注浆量
q——风动工具单位耗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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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需要固结或充填的体积 β0-—栈桥倾角
β1——钢丝绳牵引角
3 施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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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矿山井巷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质量及技术管理和保证体系;
2 熟悉矿井地质资料、检查钻孔资料,绘制井巷工程地质剖面预测图;
3 完成设计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4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批准; 5 完成施工设施及设备的安装;
6 竖井、斜井、平硐开工前,尚应完成下列工作: 1)场地测量、基桩埋设、场地平整及障碍物拆迁;
2)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给水、供电、通讯、防火、防洪、防涝工程和必要的生活、辅助设施;
3)竖井锁口及立好井架,斜井、平硐明槽开挖及锁口。
3.0.2 井口、硐口场地平整,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规范》GBJ201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滑坡的地区,应先进行滑坡处理; 2 井口或硐口上侧边坡的截水沟和排水沟,应在井筒或平硐开工前完成;
3 不得采用有自燃性或有害性的矿石作场地填方,无自燃性或无害性的矿石也不宜作场地填方;
4 填方高度超过1m时,应先做好建筑物的基础和管、网、沟的施工;
5 当地面爆破作业和井筒、平硐施工同时进行时,应有保护设施,并制定安全措施;
6 场地平整后,应检查测量基准点有无变化。
3.0.3 竖井井筒开工前,应完成检查钻孔,并具有完整的检查钻孔资料.
3.0.4 当竖井井筒不通过含水冲积层和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打检查钻孔:
1.已有勘探资料表明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2.距井筒中心25m范围内已有钻孔,并有符合检查钻孔要求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3.井田内或相邻井田已有生产矿井,掌握了地质、水文地质、有害气体的情况及其变化规律。
3。0.5 斜井、巷道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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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下列工作:
1 斜井、巷道工程的预测地质剖面图;
2 穿过老窿、不稳定岩层及地质构造有较大变化处的情况预分析;
3 可能出现突然涌水的地点、涌水量大小及对施工影响程度的预分析;
4 对膨胀性岩(土)层、流砂情况的预分析; 5 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3.0.6 施工用水量,应按工程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量确定.
施工总用水量,应计入10%备用量。 3。0.7 施工期间,应有可靠的施工电源。
3。0.8 施工期间的压风量,应根据井下工作面及地面设备需用风量的总和计算,并计入10%的备用量。井下工作面的风压,不得低于0.5MPa。
供风方式可采取地表集中或分区供风,条件许可时,宜采用井下供风.
3.0。9 斜井、巷道施工时,宜采用电动或内燃式装岩设备。断面较大的斜井、巷道及硐室施工,宜采用液压凿岩设备.
3。0。10 采取特殊施工技术施工的矿山井巷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其施工准备的具体要求,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3.0.11 在冬期、雨季施工的矿山井巷工程,应根据地区及工程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技术、安全措施。
3.0。12 矿山井巷工程在有沼气的矿井和煤及沼气突出的矿井施工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执行.
3.0.13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当有永久设备、设施可利用时,应予以利用。
4 竖井井筒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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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井筒施工,应根据井筒直径及深度、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机械装备. 4.1.2 井筒宜采用普通法施工。当井筒穿过较厚的流砂、淤泥、卵石、砂砾等含水的不稳定地层时,宜采用特殊法施工。竖井井筒特殊法施工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本规范竖井井筒施工,均指井筒普通法施工。
4.1。3 选择施工作业方式时,应将凿岩、装岩、提升、支护、排水等进行综合配套考虑。 4。1.4 井筒施工,当通过单层涌水量大于10m³/h的含水层时,应采取注浆堵水等治水措施。
4。1.5 井筒施工,应以井筒中心线确定炮孔位置和检查掘进、支护断面。
4。1.6 井筒施工采用激光指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掘进时,应每隔20~30m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束一次,其允许偏差为±15mm;
2 砌碹时,应每隔10~20m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束一次,其允许偏差为±5mm。
4.1。7 井筒掘进过程中,当所揭露的岩层与地质资料发生重大变化时,施工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现场勘验.
4.1。8 凡与井筒直接相连的各巷道、硐室口,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进行不小于5m的永久支护。
4。1。9 井筒施工,当井底或中部有通道可利用时,宜采用反井法施工井筒。
当井筒正掘与反井相向同时施工时,贯通距离在Ⅰ、Ⅱ类围岩中25m,Ⅲ类围岩中40m时,应停止反井施工.
反井法施工按本规范7 天井与溜井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围岩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4.1。10 反井段由上往下刷砌时,应用吊盘盖住反井口。 4.1.11 井筒施工,当地形条件许可时,宜采用无井架施工法. 4.1。12 井筒施工期间,应按确定的方法和周期测定井筒涌水量。 4.1。13 井筒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
4.2 井筒表土施工
4。2.1 距井口平面较近的井筒表土,宜采用工程机械开挖。
4。2。2 井筒表土应尽量不在当地雨季破土动工。井口在破土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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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气象、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等资料,采取有效的防水、排水措施。
4。2.3 井筒表土施工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表土层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施工技术装备情况而定.当表土层深厚、地层不稳定、含水量大时,宜采用特殊法施工。当表土层坚固稳定、结构均匀,且含水量小时,应采用普通法施工.
4.2。4 普通法施工表土段井筒时,应根据表土稳定情况、涌水量大小,采取如下施工方法:
1 井圈背板法:其最大圈距不宜大于1m,空帮距离不宜大于1.2m; 2 吊挂井壁法:其空帮距离不宜大于1m;
3 吊挂井壁斜板桩综合法:其最大圈距不宜大于1.5m,斜板桩超前掘进工作面不应小于0.5m;
4 井外疏干孔降水锚喷临支吊挂井壁法:其空帮距离不宜大于2m;
5 锚喷临支法;其空帮距离不宜大于2m;
4.2.5 井筒表土施工提升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土坚硬稳定、允许承载力大于0。25MPa,涌水量小于10m³/h时,宜先安装凿井井架再施工表土段井筒;
2 表土松软、不稳定,允许承载力小于0.25MPa时,应先用简易提升设备完成井颈掘砌后,再安装凿井井架;简易提升设备施工的井筒深度不宜超过15m。
4.2.6 表土施工应设置临时锁口,其结构应符合封闭严密、作业安全的要求。
4。2。7 当采用简易提升设施施工表土段井筒时,井内应设带护圈的梯子,不应用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4.2.8 井筒施工深度超过40m,应安装吊盘,设置稳绳.
4。2。9 永久井颈宜一次砌筑,并应按设计预留管线口、梁窝和其它预埋洞口。
当条件受限时,永久井颈井口段应采用砖、石或砌块临时封砌。 4.2.10 井筒表土施工时,宜采取超前小井或井外疏干孔降低工作面水位.
4.2。11 表土施工过程中,应在锁口表面、井架基础和附近地面设置沉降观测点,定期观测。
4.3 井筒基岩施工
4.3.1 井筒基岩施工,宜采用短段掘砌作业,亦可采用掘砌平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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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掘砌单行作业,其段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短段掘砌不宜大于4m; 2 平行作业不宜大于是40m;
3 单行作业应根据围岩类别和临时支护型式确定。 4.3。2 井筒掘进时,不支护段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围岩,不宜大于30m;
2 Ⅱ、Ⅲ类围岩,不应大于20m,有危岩时应采取局部锚喷支护; 3 Ⅳ、Ⅴ类围岩,不得大于2m。
4.3.3 井筒掘进时的临时支护,可采用锚喷、井圈背板支护。
锚喷临时支护的段高、厚度及其结构,可按表4。3.3的规定采用。井圈背板临时支护的时间不应超过1个月,其段高在Ⅳ类围岩中不宜大于15m,在Ⅴ类围岩中不宜大于5m.
表4.3.3 锚喷临时支护段高、厚度及支护结构 支护厚度围岩分类 段高(m) 支护结构 (mm) 30 — 不支 Ⅰ 不限 20~30 喷浆 Ⅱ Ⅲ Ⅳ 80~100 50~80 30~50 30~50 50~80 喷浆或喷混凝土 喷混凝土 80~100 锚杆、钢筋网、喷混凝土 Ⅴ <30 100~150 锚杆、钢筋网、喷混凝土 注:当井壁有淋水时,应先采取堵、截、导、治等治水措施。 4。3.4 基岩掘进宜选用环形钻架或伞形钻架,配多台高效凿岩机凿岩.当井筒内径小于5m时,宜采用多台手持式凿岩机凿岩. 4.3.5 凿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凿岩前应清出实底、集水坑(或水窝);
2 按井筒中心确定炮孔圈径和孔距,孔底应在同一水平面上;按爆破设计炮眼圈径允许偏差为±50mm,各圈眼间距允许偏差为±100mm;
3 不得沿残孔或顺岩层裂隙凿岩;
4 炮眼周围应用粘土、胶泥等做成围堰;
5 凿岩后应用木楔堵塞炮孔口,装药前应吹洗炮孔。
4.3。6 井筒掘进宜采用中深孔、深孔光面爆破技术,并应根据设备性能、岩石性质、爆破器材等编制爆破设计,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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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爆破器材应选用防水炸药和导爆管,雷管脚线长度应与炮孔深度相适应并满足联线要求.宜选用火雷管电力点火一次起爆。 4。3。8 爆破参数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周边孔间距400~600mm; 2 最小抵抗线按下式计算:
W=E/M (3.3。8—1)
式中 E--周边孔间距,m;
M——周边孔密集系数,0.8~1。0; 3 周边孔单位长度装药量:
1)当采用硝铵炸药时,软岩Rb<30MPa,110~165g/m;中硬岩Rb=30~60 MPa,165~220g/m;硬岩Rb>60MPa,220~330g/m;
注:R为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MPa;
2)当采用其它炸药时,装药量应乘以换算系数K0,K0按下式计算:
K0=1/2(Ma/Na+Mb/Nb) (3.3。8-2)
式中 Ma-—2#硝铵炸药猛度,mm;
Mb——2#销铵炸药爆力,ml; Na-—所用炸药猛度,mm; Nb——所用炸药爆力,ml; 4 周边孔药卷直径为20~25mm。
4。3。9 井筒光面爆破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筒掘进半径,不应小于设计规定50mm,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
2 井帮岩面无明显炮震裂缝.
4。3.10 井筒掘进当采用电雷管时,应监测井筒内的杂散电流。当杂散电流超过30mA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
2 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祼露接头; 3 采用高压电雷管-抗杂散电流电雷管。
4.3.11 抓岩机及其配套吊桶的选择,可按表4。3.11的规定采用。
表4.3。11 抓岩机选型与吊桶选择 b
抓岩机型号 手持式NZQ2 长绳悬吊式HS 中心回转式HZ 环形轨道式HH 抓斗容积(m³) 0。11 0.40~0.60 0.40~0。60 0。60×2 适用井筒内径(m) ≤5 5~7 5~8 6~8 适用吊桶容积(m³) 1。0~1.5 2。0~3。0 2。0~4.0 2.0~4.0 4。3.12 抓岩机的悬吊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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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用长绳悬吊抓岩机,每隔80~100m应设固定导向装置,绞车应设闭锁装置;
2 采用中心回转式或环形轨道式抓岩机,其吊盘的固定装置与井壁间应支撑牢固。
4.3。13 竖井井筒施工机械化配套,可按表4。3.13的规定采用.
表4。3.13 竖井施工机械化配套 井筒净径(m) 井筒深度(m) 凿岩机具 抓岩机 吊桶容积(m³) 提升方式 翻矸方式 防水排水 地表运输 ≤5.0 — 手持式 NZQ2、HS、HZ 1。0~3。0 一套单钩 5。5~6。0 300~500 环钻或伞钻 HZ、HS 2.0~3.0 6.5~7.0 500~700 伞形钻架 HZ、HS、HH >7。0 ≥700 两套单钩 自动翻矸 预注浆堵水、高扬程水泵单段或分段排水 载重汽车、大矿车或梭车运输 HZ、HH 2。0~4。2。0~3.0 0 一套单钩和一套双钩 4。4 盲井筒施工
4.4.1 盲井筒施工,宜利用永久设施,合理布置,尽可能减少措施工程。
4.4。2 选择盲井筒施工方法和设备时,应考虑设备大件尺寸和运输通道允许通过的最大尺寸,若不能满足运输要求时,可另选其它设备或改造运输通道.
4.4.3 应完成盲井井口平面以上井筒及天轮硐室的永久支护和提升设备安装,方可由上往下施工盲井筒。
4。4.4 当井底或中部有巷道可利用时,宜采用反井法施工盲井筒,贯通后由上往下逐段刷砌井筒。
4。4.5 盲井筒井口平面运输应与中段运输系统相一致。
4.4.6 盲井筒施工的废风应排入中段回风系统,不得污染其它作业地点。
4。4。7 盲井筒施工的废水应排入中段排水系统.
4。4.8 凡与竖井井筒普通法施工相同的工序及要求,应按本规范4。3的规定执行。
4。5 井筒穿过局部不良岩层施工
4.5。1 井筒穿过软岩破碎带、含水较大的裂隙岩层、溶洞、老窿、膨胀性岩层等局部不良岩层带前,必须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5.2 井筒穿过软岩、破碎带,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短段掘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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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喷法、吊挂井壁法或斜板桩法等施工方法通过,并宜采用风镐破岩,必要时,可采用浅孔小药量爆破.
4.5.3 井筒通过死、干、小等溶洞地段,宜采用短段掘砌法施工,并应采用浅孔小药量爆破。溶洞应用矸石充满填实.
4.5。4 井筒通过地质条件复杂、裂隙发育、含水层以及活、湿、大的溶洞地段,宜先采用预注浆治水和加固围岩,然后采用短段掘砌法施工。 4.5。5 井筒通过膨胀岩层时,应先采取治理涌水、井帮淋水的措施,并及时进行锚喷全封闭,再采用先让后抗的方法施工。
4。5。6 井筒穿过不良岩层带,宜采用混凝土砌碹作永久井壁。
5 斜井与斜坡道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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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斜井、斜坡道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需永久支护的,掘进工作面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应根据围岩情况和使用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40m;
2 掘进时应形成临时水沟,设计水沟应与永久支护同时完成; 3 掘进方式应根据围岩的稳固程度、断面大小和支护型式确定; 4 掘进时,应采用光面爆破。
5.1.2 通过松软、破碎地层的斜井、斜坡道,宜采用导硐法施工,并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5。1。3 斜井、斜坡道不宜在雨季破土动工。
5.1.4 斜井、斜坡道表土施工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表土性质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定表土层宜采用全断面法或导硐法施工:
1) 全断面法,掘进工作面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不宜大于5m; 2) 导硐法,导硐的长度不宜大于4m,导硐断面不宜大于6m²; 2 不稳定表土层,应采用明槽开挖或超前支施工。当表土层含水较大时,宜采用降低水位法或冻结、帷幕等特殊方法施工。 5。1.5 斜井、斜坡道的口部采用明槽开挖时,明槽的深度,应使井巷掘进断面顶部与老土层的距离不小于2m.明槽的边坡允许值按设计或国家现行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规范》GBJ201的规定执行.
当土质坚硬或采用挖土、砌墙短段作业时,宜将直墙部分垂直下挖,超过墙高部分按上述边坡规定执行。
5.1.6 斜井、斜坡道从明槽进入硐身,应采取短段掘砌,必要时可采取超前支护。
5.1.7 斜井、斜坡道通过含水层的地段,应采用混凝土砌碹,浇筑混凝土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淋水较大的地段或0.5m³/h以上的集中出水点,宜采用注浆堵水。
5。1。8 斜井、斜坡道施工前,应根据水文地质资料确定排水方案,设置排水设施。
5。1.9 斜井、斜坡道临时停工时,临时支护应紧跟工作面,并检查所有支护,确保复工时不致冒落。
停工时间超过3个月或虽不超过3个月,但水大或岩石易风化时,应完成已掘井巷的永久支护。
停工期间应保持正常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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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斜井、斜坡道在砌碹支护时,应将拉线钩、挂钩、托梁等安装好或预留孔洞。预埋螺栓的外露螺纹应采取保护措施,所有外露的金属构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5.1.11 斜井、斜坡道的施工必须标设中线及腰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激光指向仪指示井巷方向和标高时: 1)指向仪的设置位置和光束的方向,应根据经纬仪和水准仪标定的中线和腰线点确定,中线和腰线点每组不宜小于3个,组间的距离宜大于30m;
2)指向仪的设置应安全可靠,仪器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0m,每次使用前应以中线和腰线检查激光光束.
2 用经纬仪标设直线井巷方向时,宜每隔25~30m设中线1组,每组不应少于3条,其间距不宜小于2m;
3 用水准仪标设坡度时,宜每隔5m设置1对腰线; 4每隔100m应对中线和腰线进行一次校核。
5.2 斜井、盲斜井施工
5。2。1 斜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矿车运输量,井口应设阻车器;
2 井口下20m内及掘进工作面上方15~40m,应分别设保险杠; 3 斜井内人行道侧,每隔30~50m设1个躲避硐室。
5。2.2 倾角大于10°的斜井施工时,应设人行踏步,人行踏步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宜大于40m。
5.2.3 斜井倾角大于20º时,应增设扶手。除锚喷支护外,不宜采用掘进、支护平行作业.
5.2.4 斜井中设置管座时,其底面应低于实底以下150mm,管座底面应水平或向井口倾斜,必要时底部应增加锚杆.
5.2.5 斜井施工采用耙斗装岩机时,必须固定牢靠。当斜井倾角大于25º时,除卡轨器外,尚应增设防滑装置。 5.2。6 与斜井相连的各水平巷道及硐室,应与斜井同时施工,其长度不得小于5m。
5。2.7 倾角大于10º的斜井施工时,轨道安装应采取防滑措施. 5。2.8 斜井掘进的机械化,宜采用下列机械设备:
1 断面等于或小于12m²的斜井,采用多台凿岩机凿岩,耙斗或铲斗装岩机装岩,箕斗提升。
2 断面大于12m²的斜井,采用凿岩台车凿岩,侧卸式铲斗、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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耙斗装岩机装岩,箕斗提升。当断面大于18m²时,宜采用双钩提升。 5.2.9 斜井通过含水层后,应选择在不透水处挖掘截水沟,将水截住并导入中间水窝或转水站.
5.2。10 斜井施工时,工作面排水应选择可靠的排水设备. 5.2.11 选择盲斜井施工设备时,应考虑设备大件尺寸和运输通道允许通过的最大尺寸,若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改造运输通道。
5。2.12 采用箕斗提升时,应设矸石仓,矸石仓的最小容积应为箕斗1~1。5h的正常提升量,并不应小于中段运输两列车的装载量。矸石仓与中段运输系统之间,应设装车巷道。矸石仓中心至甩车场道岔摆尖的距离不宜小于8m。
5.2.13 倾角大于20°和斜长大于300m的斜井,应设专用人车。
5。3 斜井反向施工
5.3.1 斜井反向施工,当围岩稳固时,宜采用电耙出碴;当围岩较差,需进行永久支护,或反掘斜井较长时,应设反向提升装置。
5。3。2 斜井反向施工,工作面与井底之间,应设信号装置.电耙出碴或反向提升时,井筒内不得行人.
5.3.3 斜井反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水管、风筒、电缆宜安装在斜井起拱线附近; 2 采取加强通风、防尘的措施;
3 反向提升不得采用翻转式矿车,矿车与提升钢绳间应固定牢靠,并经常检查;
4 提升绞车、电耙、耙斗装岩机、导向轮等应固定牢靠.
5。4 斜坡道施工
5。4.1 斜坡道施工,当无永久工程可利用时,宜在围岩条件较好地段设置装车(调头)硐室,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已不宜小于100m。 5。4.2 斜坡道两侧,应开挖水沟排水,并做好运输道路的维护工作. 5。4。3 斜坡道施工,宜采用液压凿岩台车凿岩,铲运机或装载机装岩,矿用汽车运输,喷射机喷射混凝土,输送泵泵送混凝土等机械设备组合.
5.4.4 当条件许可时,斜坡道宜相向施工,尽快贯通. 5.4。5 斜坡道掘进、支护结束后,方可进行路面施工。 5。4。6 斜坡道路面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软区、膨胀土、岩溶区、采空区地区的路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治,并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10的规定;
2 路基范围内的泉眼、浸蚀性地下水,应投排水盲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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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采用基岩路基时,欠挖部分应清除,超挖部分应采用无机结合料稳定碎石或级配碎石填平碾压密实,严禁用细粒土找平。路基的标高、宽度、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当设计为水泥混凝土路面时,路面铺筑应由下向上(坡)进行,摊平捣实,表面不得抹先,施工段长宜小于6m,除交岔口外,沿斜坡道纵向可不设伸缩缝,施工缝处宜设传力钢筋.路面铺筑应符合《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规范》GBJ97的规定;路面铺筑16h内,应洒水养护,20d内不得通行车辆;
5 当设计为沥青混凝土路面时,应设基层。基层的施工应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的规定。沥青混凝土路面铺筑应符合《沥青路面施工规范》GBJ50092的规定,铺筑前基层表面应清扫干净,并浇洒一层沥青粘层;
6 铺筑沥青路面时,应采取加强通风和防止废风污染井下其它作业地点的措施。
6 巷道与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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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巷道施工,应一次成巷,并符合本规范5.1。1的规定. 6.1。2 硐室宜布置在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地段。 6.1.3 机电设备硐室和存放火工品硐室,必须无渗水,其他硐室 应无滴水。
6.1.4 硐室掘进应采用光面爆破,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6。1。5 巷道、硐室的临时支护可采用锚喷、金属支架、预注 浆等,宜优先采用锚喷支护。
6.1.6 巷道、硐室临时停工,应符合本规范5。1。9的规定。 6.1。7 巷道、硐室的临时支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破碎围岩,应采用超前支护,或工作面预注浆加固围岩; 2 较破碎围岩,应采用金属支架或锚喷支护; 3 易风化、膨胀岩层,应采用喷射混凝土及时封闭; 4 临时支护应紧跟掘进工作面; 5 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间应相互连接牢固,背板应背实、背严,严禁架空心箱;
6 采用锚喷支护时,宜掺入速凝剂或早强剂。
6。1.8 巷道、硐室的施工,必须标设中线和腰线,并符合本规范5。1。11的规定。
6。1.9 钻爆法掘进对穿、斜交、立交巷道时,应有准确的测量图。当两个工作面相距15m时,必须停止一头作业.贯通相距5m爆破时,必须设警戒哨。
6。2 巷道施工
6.2。1 长距离巷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轨平巷无永久车场可利用时,若采用道岔型调车,宜120~ 150m设1个调车场;若采用翻框型滑车器调车,宜50m设1个调车硐室;
2 斜巷宜每隔100m设1个调头(装车)硐室。
6。2。2 巷道掘进穿过不良地层,应预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6.2。3 巷道水沟应定期清理,保持排水畅通。逆坡掘进时,应采取排水措施。
6。2.4 井底车场的施工,在主、副井到底后,必须采取措施尽快 短路贯通。
6.2.5 井底车场的测量放线,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复核.当误差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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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范围时,应会同设计单位核实.
6.2。6 曲线巷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根据曲线长度、曲率半径进行分段,按分段布设中线和腰线;
2 按分段长度、曲率半径、内外侧加宽值或顶(底)板加高(深)值作施工大样图;
3 施工大样图的分段及起点,应与测量放线的分段及起点相一致;
4 应根据中线、腰线及工作面距分段起点的距离,按施工大样图确定中线左、右边尺寸和腰线上、下尺寸;
5 凿岩时,应控制好角度和方向;
6 平曲巷道当使用有轨设备装岩时,轨道安装应偏向操作阀对侧;
7 轨道应加工成平面弧形或立面弧形,不得采用折线形。 6.2.7 平巷掘进的机械化,应根据断面大小及运输条件确定,宜采用下列机械设备:
1 等于或小于12m²的平巷,采用多台凿岩机凿岩,铲斗或耙斗 装岩机装岩,矿车或梭车运输,电机车调车;
2 大于12m²的平巷,采用凿岩台车凿岩,侧卸式铲运机或耙斗 装岩机装岩,梭车、矿车运输,电机车调车;或装载机或铲运机装岩,矿用汽车运输。
6。2.8 斜巷掘进的机械化,应根据断面大小,运输条件及坡度确 定,宜采用下列机械设备:
1 等于或小于12m²的斜巷,采用多台式凿岩机凿岩,耙斗装 岩机装岩,小型矿用汽车运输;
2 大于12m²的斜巷,采用凿岩台车凿岩,铲运机或装载机装岩, 矿用汽车运输;
6.2。9 采用无轨设备施工巷道时,应加强通风和道路维护。
6。2。10 上山施工,宜采用斜井反向的方法施工,并应符合本规范5.3.1的规定.
6.2。11 下山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容器宜选用底卸式、侧卸式或固定式矿车;
2 矿车与提升钢绳之间的连接应固定牢靠,并经常进行检查; 3 下山与中段巷道之间,宜采用平车场连接方式;
4 应在中段巷道下山口的对侧,设置提升绞车硐室,其长度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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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提升容器调车方式确定,当采用道岔调换空、重车时,不宜小于15m;
5 下山口及下山内,应设地滚,间距不宜大于10m,下山口变坡处应适当加密;
6 宜采用耙斗装岩机装岩;
7 下山施工,应根据涌水量大小,确定排水方案.
6.3 硐室施工
6.3。1 马头门、箕斗装载硐室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井筒掘至马头门,箕斗装载硐室上部3~4m处,应停止井筒掘进,并应在完成其永久支护后,方可往下施工井筒和马头门(或箕斗装载硐室);
2 马头门、箕斗装载硐室,宜采用与井筒同时施工法;
3 马头门、箕斗装载硐室位于Ⅰ、Ⅱ、Ⅲ类围岩中,宜采用分层法施工,位于Ⅳ、Ⅴ类围岩中,应采用导硐法施工;
4 马头门、箕斗装载硐室,当采用下行分层掘进,反向一次砌碹方法施工时,不论围岩稳定与否,均应采用锚喷作临时支护,喷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
5 马头门、箕斗装载硐室与井筒连接处,应砌筑成整体;
6 井壁有淋水时,应在马头门、箕斗装载硐室上部做截水槽或搭设防水棚。
6。3.2 提升机硐室、破碎机硐室及其他大型硐室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导硐法施工;
2 宜先拱后墙、再清除岩柱,最后施工设备基础; 3 刷大时宜采用锚喷作临时支护;
4 当采用边墙或由墙上伸出牛腿做行车梁时,梁面必须平整,并预留固定行车轨道的螺栓孔。行车梁以上的硐室部分,其高、宽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6.3.3 交岔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斜面交岔点:
1) 位于Ⅰ、Ⅱ类围岩中宜采用全断面法施工,位于Ⅲ、Ⅳ类围岩中宜采用分部法施工,位于Ⅴ类围岩中应采用导硐法施工;
2) 采用分部和导硐法施工时,应先将变断面巷道支护至距牛鼻子2m左右停下,再将与交岔点相临的主巷及分巷各支护2~4m,最后刷大交岔口与前后巷道支护连成一体;
3) 采用支架支护时,应先将主巷掘过分巷3~5m后,在开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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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设好抬棚,再进行分巷掘进,主巷及分巷支护长度不应小于2m;
2 立面交岔点:
1) 当采用先墙后拱法施工时,应将下方井筒掘过牛鼻子4~6m,并将此段井筒及牛鼻子进行砌碹,接着支护交岔点墙部,然后挑顶,进行交岔点拱部支护,最后进行上方巷道部分的掘砌;
2) 当采用先拱后墙法施工时,应将上方巷道掘过牛鼻子4~6m,并将此段巷道及交岔点拱部进行支护,交岔点边墙应随掘随支,最后进行鼻尖下部井筒掘砌;
3) 当采用全断面施工法时,应随掘随喷(或锚喷)混凝土作临时支护,牛鼻子下方井筒掘砌后,再进行上方巷道的掘砌;
4) 在永久支护的同时应将各梁窝准确留出或预先埋设好。 3 交岔点牛鼻子部位应采用密集炮孔布置,间距不宜超过300mm,并应隔孔装药,小药量爆破.
6.3。4 防水闸门、排泥仓密闭门硐室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必须设置在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坚硬稳定的岩层中。当巷道掘至硐室设计位置时,应对围岩条件作出鉴定.若该地段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的岩层条件时,应通知设计单位,另选适宜地点;
2 防水闸门硐室应布置在直线巷道内;
3 巷道掘进超过防水闸门硐室的距离,宜为10m;
4 硐室刷基槽应按先两帮,后挑顶,再起底的顺序进行。并应采用浅孔小药量,每次宜起爆2~3个炮孔.炮孔眼底不宜布置在硐室轮廓线上,欠挖部分应用风镐刷齐;
5 当施工中基槽围岩被破坏,应重新核算强度。当强度小于原设计时,应另刷基槽或采用大直径锚杆补强.锚杆埋入孔内深度不宜小于500mm,露出孔外长度宜为200~300mm;
6 硐室应全部掘完,方可砌碹;
7 防水闸门硐室及其前后不小于5m的内、外巷道必须用混凝土砌碹,且应与硐室连续浇筑,保证紧密结合;
8 门框应在砌碹前找平校正、固定牢靠;
9 砌碹后应加强养护,每班洒水应不少于3次; 10 砌碹时注浆管应按设计预埋;
11 壁后注浆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注浆最终压力为设计水压的1.5倍;
12 防水闸门、排泥密闭门建成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抗压试验。试验时应保持设计水压8h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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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水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外水仓必须保持各自; 2 内、外水仓之间的临时通道,在水仓竣工前应封堵,不得漏水。 6。3.6 卸载硐室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Ⅰ、Ⅱ类围岩中,宜采用全断面法施工;
2 位于Ⅲ、Ⅳ类围岩中,宜采用分层法施工。每个分层施工时,应采用锚喷做临时支护,永久支护宜从下向上连续施工.
3 位于Ⅴ类围岩中,应采用导硐法施工: 1) 导硐断面不宜大于8m²;
2) 导硐掘进和硐室刷大,宜采用锚喷或金属支架作临时支护; 4 地槽施工:
1) 宜先完成硐室的永久支护,再施工地槽; 2) 当矿仓或溜井采用反井法施工时,应在反井贯通卸载硐室后,再施工地槽;
3)在地槽永久支护前,应将预埋件埋设好或留出预留孔。 6.3.7 矿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倾斜矿仓:
1) 倾斜矿仓的施工,应在箕斗装载硐室及其上部井筒永久支护后进行;
2) 矿仓位于Ⅰ、Ⅱ、Ⅲ类围岩中,宜采用上向导硐法施工; 3) 矿仓位于Ⅳ、Ⅴ类围岩中,宜采用下向导硐法或短段掘砌法施工。涌水量较大时,应用钻孔泄水;
4) 上向导硐贯通卸载硐室后,应由上向下刷大,砌碹支护应由下向上进行;矿仓刷大时,宜采用锚喷作临时支护;
5) 铺设钢轨、铸铁块或铸石块作仓底、侧壁耐磨层时,其接头位置应错开,固定牢靠,层面应平整。
2 垂直矿仓:
1) 位于Ⅰ、Ⅱ、Ⅲ类围岩中,宜采用反井法施工,位于Ⅳ、Ⅴ类围岩中,宜采用由上往下短段掘砌法施工,亦可采用反井钻机法施工;
2) 反井法施工:反井与卸载硐室贯通后,应先刷仓顶及其以上部分,并完成其永久支护后,由上往下全段或分段刷大,再由下往上全段或分段进行仓壁砌碹;
3) 反井钻机法施工:宜在卸载硐室掘砌完成后进行。钻孔直径不宜小于500mm,由上往下钻孔贯通装载硐室,再由上往下全段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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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刷砌;
4) 矿仓刷大时,宜采用锚喷作临时支护;
5) 当采用由上往下短段掘砌施工时,应有可靠的提升设施; 6) 仓底耐磨层按本条倾斜矿仓的要求施工. 6.3.8 井筒转水站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转水站的设置:
1) 宜利用设计上已有巷道、硐室;
2) 竖井井筒应靠近吊泵的悬吊位置;斜井井筒应设于排水管线侧;
3) 其标高应根据水泵扬程和围岩情况确定;
2 转水站水仓应分隔成2个,并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3 转水站泵房和变电硐室的规格,应满足设备运行的要求.当两者相连通时,其间应设置隔墙;
4 转水站入口处的高度不宜小于2m,宽度不宜大于3m;
5 竖井转水站自井壁向里支护的长度,不得小于5m,并应设置固定盘;
6 转水站以上的井筒淋(涌)水应采取措施导入水仓; 7 当2个相邻施工井筒共用1个转水站时,其中1个井筒宜用钻孔与转水站水仓相通,钻孔朝转水站方向的倾角不得小于5º,其直径应大于该井筒排水管直径.
6。3。9 硐室设备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基础施工前,应根据到货设备核对设备基础图; 2 按设计的设备基础十字线及标高线进行施工;
3 预留螺栓孔的位置应准确,模板盒不得残留在孔内; 4 预埋螺栓的外露螺纹应采取保护措施;
5 采用锚杆基础时,锚杆埋设后应进行拉力试验.试验拉力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1.2倍,试验数不少于3根。
6.4 施工监测
6.4.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采用锚喷作初期支护时,应进行施工监测:
1 Ⅳ类围岩宽度大于5m的巷道、硐室或Ⅴ类围岩中的巷道、硐室;
2 地压较大,围岩变形严重的巷道、硐室。
6.4。2 施工监测应按设计规定的内容进行,并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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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需多次支护的巷道、硐室,前次支护时,应将已埋测点留出,并做好保持。 6。4.4 施工监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措施》GB5002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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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井与溜井施工
7.1 一般规定
7。1。1 天井、溜井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岩层中,避开破碎带、断层、褶皱、溶洞及节理裂隙发育地带。
7。1。2 天井、溜井的施工,应采用光面爆破。 7。1.3 在金属矿体内掘进天井、溜井时,严禁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当天井、溜井掘进高度大于5m时,严禁用导火索直接点火引爆。 7.1。4 天井、溜井掘进爆破后,必须通风,工作面必须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7。1。5 用吊罐、爬罐法施工天井、溜井,应采用导爆管,火雷管电力一次点火起爆。当采用电雷管时,装药前必须切断吊罐、爬罐上的一切电源,联线后所有电雷管脚线必须远离吊罐、钢丝绳或爬罐、导轨. 7。1.6 天井、溜井施工,当工作台距坠落接触面高度超过2m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7。2 垂直天井、溜井施工
7.2.1 垂直天井、溜井施工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设计高度、围岩稳固程度、工作条件及施工技术装备情况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优先采用反井钻机法施工;
2 当高度小于15m,且围岩为Ⅰ、Ⅱ、Ⅲ类时,可采用插钎悬吊工作平台法施工;
3 当高度大于15m,小于30m,且围岩为Ⅰ、Ⅱ、Ⅲ类,可采用普通法施工;
4 当井上、下均与巷道相通,高度为15~300m时,宜采用吊罐法施工;
5 当高度大于30m,小于150m,且围岩为Ⅰ、Ⅱ、Ⅲ类时,可采用爬罐法施工;
6 当高度大于15m,小于60m,且围岩为Ⅰ、Ⅱ、Ⅲ类时,可采用深孔分段爆破法施工;
7 当围岩为Ⅳ、Ⅴ类时,宜采用竖井施工方法由上往下施工。 7。2。2 天井、溜井采用反井钻机法施工,宜采用下行导孔上行扩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机硐室的规格,应满足钻机操作要求;
2 导孔应一次钻到位,更换钻头扩孔。导孔直径宜为75~100mm,扩孔直径宜大于800mm;
3 钻进导孔前,应根据岩层条件合理选用钻进参数;钻进时,应注意观察转速,进尺和泥浆排碴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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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导孔每钻10m,应加入1个合理间隙的稳定器;导孔宜20m测斜1次;
5 当导孔通过软硬互层时,应采用小钻压低转速钻进; 6 发生卡钻时,应立即反向推进,使刀刃脱离岩面;
7 钻导孔和扩孔,均应先开水、后开钻;先停钻、后停水;钻进时必须连续供水,不得中断;
8 扩孔时,井底岩碴或岩浆应及时清除;
9 扩孔后剩余断面的施工,应由上往下逐段刷砌;
10 刷大时,应严格控制炮孔间距,炮眼深度不宜大于1。5m,并用吊盘盖住钻孔口。
7.2。3 天井、溜井采用插钎悬吊平台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台由凿岩平台和安全保护平台组成,其间距不得大于2m; 2 平台应由具有足够强度的金属框架组成,其上应铺设50mm厚的木板,安装应稳固可靠。
3 井壁上应悬挂铁梯,并用插钎固定牢靠,铁梯距井壁不得小于50mm;
8 1 2 7 3 4 7
5 6
图7.2。3 插钎悬吊平台法施工天(溜)井
1—-锚杆,Φ28~35圆钢或螺纹钢; 2-—工作平台板,木板厚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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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 2.0~2.5m
3-—工作平台吊框,用10#槽钢制作; 4—-保护平台板,木板厚50mm;
5--保护平台吊框,用100×8角钢制作; 6—-铁梯
7——吊绳,铁链或钢绳; 8——工作面;
4 施工高度不得大于15m;
5 插钎孔应下倾5°~10°,分上、下两层钻设。用铁链或钢丝绳将平台分别与相应的插钎相连,并应连接牢固(见图7.2。3);
6 插钎应采用直径28~35㎜普通圆钢或螺纹钢,其长度宜为0。8~1。2m,露头为100~150㎜。
7.2。4 天井、溜井采用普通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井、溜井的断面内必须分隔,梯子端头超过平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0.8m,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2 凿岩平台、保护平台必须架设牢固,其间距不应大于2m;凿岩平台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宜为2。0~2.5m;
3 梯子间、提升间上部的安全棚应架设牢固,与工作面的距离不
00
宜大于5m,安全棚偏向矸石间的倾角应为40~45;
4 矸石间不得放空,每循环排矸石后,矸石面宜比最上1架梯子平台低1m左右.
5 每掘进5m应校核1次中心线;
6 炮孔的深度不宜超过2m,宜采用楔形掏槽,掏槽孔应对准矸石间;
7 采用木井框支护时,木井框与井帮之间,应用背板背严、背实。 7。2.5 天井、溜井采用吊罐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绳孔的偏科率:有提升装置的天井,不得大于0.5%;无提升装置的天井、溜井不得大于1。5%。当天井、溜井的段高超过60m时,应增加1个辅助孔。绳孔直径应比绳头连接器大30mm以上,辅助孔直径不宜小于100mm;
2 吊罐的升降,必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系.绞车房和停罐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放在吊罐内;信号线不得设在吊罐钢丝绳孔内;
3 吊罐净高不应小于2m,吊罐顶部应设有足够强度的保护盖板,作业人员头顶与保护盖板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
4 升罐或降罐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卡帮和浮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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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当天井、溜井掘至距上水平7m时,每次爆破后必须准确测量剩余岩柱的厚度,贯通厚度不应小于2m.当围岩条件较差时,贯通厚度不应小于5m.贯通应自上而下进行;
6 掏槽孔应平行于绳孔,可采用螺旋掏槽。严格控制炮孔的深度,全部炮孔底应在同一个水平面上;
7 吊罐运行速度,宜为6~10m/min。
7.2.6 天井、溜井采用爬罐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爬罐硐室位置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其宽度宜为2.5m,高度应符合图7.2.6的要求,硐室与天井(或溜井)连接处应开凿成孤形;
1 3 2 4.5~7.0m
图 7.2.6 爬罐硐室规格
1——天井、溜井 2—-巷道 3—-爬罐硐室
2 宜采用插钎悬吊平台工作法将天井、溜井上掘6~8m,进行导轨和爬罐的安装;
3 导轨安装前,应检查导轨是否变形,若有变形必须校正后方可安装;
4 宜采用0.8~1.6m长的涨圈式锚杆,将导轨固定牢靠。导轨顶端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9m;
5 掏槽孔应布置在导轨的对侧,靠近导轨的辅助孔应向导轨对侧倾斜;爆破后应检查导轨的牢固程度及方向的准确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遇局部松软岩层时, 宜用长轨并全部锚固,不宜用米导轨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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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m 3.5~4.0m
6 每掘进5m应校核1次天井、溜井中心线和导轨方向; 7 爬罐升降过程中,应注意处理浮石或卡罐; 8 爆破前必须安装气水混合器,爆破后应立即打开阀门,用高压风水排除炮烟;
9 拆除导轨前,必须将天井、溜井上部的出口封严,天井、溜井顶部及井壁浮石应清理干净。
7.2。7 天井、溜井采用深孔分段爆破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深不宜超过60m,凿岩爆破参数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实施;
2 炮孔偏斜率不应大于0.5%;每钻进10m应测斜1次,超偏的钻孔应堵塞后再重新钻孔,每钻完1个孔应测斜和绘制实测图;
3 应作出爆破设计,确定合理的掏槽型式、炮孔间距、炮孔数目、炮孔孔径、装药结构和起爆顺序等.采用中心空孔掏槽时,中心空孔的直径宜为90~200mm,分段爆破的高度宜为3~4m,应采用双雷管起爆.当分段爆破的高度大于3m时,尚应沿药包全长敷设导爆索;
4 各炮孔的装药高度应保持在同一个水平,炮泥的间隔位置也应在同一水平,未装药段应用炮泥或砂子堵塞;
5 天井、溜井下口宜用浅孔爆破上掘4m后,再进行深孔分段爆破.
7.3 分支溜井及溜井底部结构施工
7。3。1 溜井掘进到分支溜井位置时,应先施工分支溜井,在主溜井与分支溜井交接处,应搭设安全保护平台。 7.3。2 施工分支溜井时,应校核溜井中心线和分支溜井方向、标高,并设中线和腰线。
7.3。3 施工分支溜井时,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在分支溜井井壁上安设扶手。
7.3.4 溜井底部结构施工前,应将其上部井壁浮石认真清理干净,并搭设安全保护平台。
7.3。5 溜井底部结构的预埋件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底部结构的支护应与下部硐室的永久支护连接为一体。
7。4 倾斜天井、溜井施工
7。4.1 倾斜天井、溜井,不宜采用吊罐法施工.宜采用爬罐法施工,亦可采用普通法、反井钻机法施工。
7.4.2 倾斜天井、溜井每掘进5m,应校核1次中线和腰线.
8 采切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采切工程施工前,应熟悉采区地质资料、采矿方法、采场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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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及其功能要求等。
8。1.2 应根据整个采区阶段的采切巷道布置,编制采切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顺序及进度要求.对围岩松软不稳固的采切工程,应制定相应的支护措施。
8。1.3 地质编录及采样工作应紧跟工作面,以指导探矿和优化采切工程设计。
8.1.4 采切工程中主要控制巷道,应根据设计要求及地质情况的变化,布设中、腰线。
8.1。5 采场内的切割工程施工,应在采场上、下水平回风、运输和充填巷道等施工完毕后进行。
8.1.6 采切工程施工,应在矿井总负压通风系统形成后进行,并应采取加强通风和防水的措施.采切工程通风应符合本规范11.4的规定,防尘应符合本规范12。3的规定。
8.2 采切巷道、切割上山施工
8。2。1 采切巷道施工并结合探矿成果进行. 8。2.2 切割上山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切割上山应按设计,并结合探矿、采矿要求进行.当矿体底板界线较明显、规整时,应按中线和腰线及矿体底板与上山底板的相对高差进行施工;当矿体底板不规整或受地质条件,应按探矿上山进行施工;
2 当电耙道距切割上山有一定的控制高度时,应先施工切割上山,后施工电耙道;
3 每次放炮后应及时清碴,严禁翻碴打孔;
4 切割上山掘进过程中,当发现矿体尖灭及地质构造变化较大时,应停止施工,进行分析,确定是否采取补充探矿措施。
8.3 漏斗川、漏斗施工
8.3.1 漏斗川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漏斗川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确定施工顺序; 2 漏斗川定位,宜待电耙道全部施工完毕,经检查合格后,按设计要求并结合探矿成果标定;
3 凿岩前,按设计断面在电耙道壁上标出漏斗川的轮廓线; 4 漏斗川应采用光面爆破,其壁、顶、底面应平整,炮孔应布在设计轮廓线内,距边线宜为100~200mm;
5 设计要求对漏斗川周围岩石、桃形柱等进行加固时,应先加固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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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当漏斗川需要支护时,应先备齐材料,及时支护. 8。3.2 漏斗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电耙道中、腰线确定漏斗颈位置,施工时应控制好漏斗颈的高度;
2 漏斗井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要求时,其高度应施工至拉底巷道底板;
3 扩漏斗应采用浅孔小药量爆破;
4拉底巷道应在扩漏斗前掘完,并扩至漏斗喇叭口的宽度;
5 喇叭口钻孔前,应在工作面上标出边孔的位置,并在漏斗井口铺设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板。
8.4 采场天井、溜井施工
8。4.1 采场的短天井、溜井,宜采用插钎悬吊工作平台法或深孔分段爆破法施工。采场的高天井与溜井施工应符合本规范7 天井与溜井施工的有关规定。
8.4.2 采场天井、溜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天井、溜井同时施工时,必须设置联络信号和警戒; 2 相距20m内的天井、溜井,不得同时进行施工作业;相距20~30m并同时向上施工的天井、溜井,应错开爆破时间并设警戒,1个工作面的人员未撤出前,另1个工作面严禁爆破;
3 天井施工距上水平巷道小于15m时,应在贯通位置设明显标志。爆破时应设警戒哨。最后贯通应由上向下进行,贯通距离不小于2m,若围岩条件较差,则不应小于5m。
8。4.3 采场设计中兼有探矿性质的溜矿井、人行井、通风井,施工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宜超出矿体顶底板1m。
9 永久支护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永久支护采用锚喷支护时,除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锚杆喷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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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9.1。2 原材料进场前,应对所选原材料取样,进行分析试验,确定是否合格.合格后方能组织原材料进场。
9。1.3 水泥进场时,应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其质量必须合格。
9.1。4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包装重量、散装仓号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包装水泥应按每批量的10%检查复秤,每包水泥重量应为50±2kg;
2 若水泥安定性检测不合格,则该批水泥为不合格品,不得使用;
3 若水泥出厂日期或有效期超过90d,快硬水泥超过30d,使用前应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9.1.5 粗骨料可采用碎石、卵石或碎卵石混合料,最大粒径不应大于支护厚度的1/4,且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距的3/4。细骨料宜采用Ⅱ区砂,亦可采用Ⅰ区或Ⅲ区砂。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9。1。6 拌制混凝土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9。1.7 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
2 外加剂的品种、掺量,使用前应根据对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及气候条件、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等因素经试验确定;
3 当采用碱性外加剂时,不得使用含有活性二氧化硅的骨料. 9.1。8 混凝土用水泥,宜采用普通水泥,亦可采用矿碴水泥、火山灰水泥。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矿碴水泥或火山灰水泥: 1 大体积混凝土; 2 常受水压混凝土;
3 拌制锚杆砂浆的水泥,宜采用普通水泥.硫酸盐类侵蚀混凝土;根据井巷特性要求及其适用性,支护用水泥可按表9。1。8采用.
表9。1。8 支护用水泥 混凝土工程特性 适用工程 优先使用 可使用 不得使用 - 34 -
有快硬要求的混凝土 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 有耐磨性要求的混凝土 有抗腐蚀性要求的混凝土 支护需较快承受井巷顶侧压时 井下变电硐室、炸药库、卷扬机硐室等要求不渗水硐室 自行式设备路面、人行通道地坪 井下水内含超量浸蚀性硫酸盐及碳酸 硅酸盐水泥 快硬硅酸盐水泥 普通水泥 火山灰水泥 硅酸盐水泥 普通水泥 矾土水泥 普通水泥 矿碴水泥 火山灰水泥 矿碴水泥 -— 矿碴水泥 矿碴水泥 火山灰水泥 火山灰水泥 硅酸盐水泥 普通水泥 9.1.9 拌制混凝土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宜低于42.5MPa。 9.1.10 位于软岩、膨胀岩层或受动压影响的井巷工程,宜采用锚喷支护或分期支护.
9.1.11 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钢筋保护层无要求时,应不小于40mm。
9.1.12 浇筑混凝土前,应根据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施工和易性的要求,用所选原材料进行试验,确定混凝土配合比。配料时应现场测定粗、细骨料含水率,并确定施工配合比. 9.1。13 混凝土最大水灰比、最小水泥用量、最大水泥用量应按表9。1.14的规定执行。
表9。1.13 混凝土最大水灰比、最小水泥用量、最大水泥用量 混凝土所处环境条件 不受雨雪影响的混凝土 受雨雪影响的混凝土 位于水中或水位升降范围内的混凝土 在潮湿环境中的混凝土 寒冷地区水位升降范围内的混凝土 受水压作用的混凝土 严寒地区水位升降范围内的混凝土 用于泵送的混凝土 冬期施工的混凝土 大体积混凝土 0。70 250 225 275 250 最大水灰比 不作规定 最小水泥用量(kg/m³) 普通混凝土 轻骨料混凝土 配筋 无筋 配筋 无筋 250 200 250 225 最大水泥用量(kg/m³) 0.65 0。60 0.60 275 300 250 275 300 325 275 300 550 300 300 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1 最小水泥用量,对普通混凝土包括外掺混合材料,对轻骨料混凝土不包括
外掺混合材料;
2 当采用人工捣固混凝土时,最小水泥用量应增加25 kg/m³;
3 当掺用外加剂且能有效地改善混凝土和易性时,水泥用量可减少25 kg/m³; 4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0时,最小水泥用量可不受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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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喷射混凝土强度的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试件制作方法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执行。
当试块资料不全或判定质量有异议时,宜采用超声检测法复测,若强度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9。1.14 井巷工程采用混凝土砌碹、喷射混凝土作永久支护时,应进行混凝土、喷射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试验。采用砂浆锚杆、砌体支护时,应进行砂浆强度、砌体抗压强度试验。
9。2 混凝土搅拌、运输
9。2。1 原材料应按施工配合比计量。
9。2.2 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
1 水泥、水、外加剂为±2%; 2 粗骨料、细骨料为±3%.
9。2。3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表9.2.3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S) 混凝土坍落度(mm) ≤30 >30 搅拌机型 强制式 自落式 强制式 自落式 <250 60 90 60 90 搅拌机出料量(L) 250~500 90 120 60 90 >500 120 150 90 120 注:1.当掺有外加剂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2.冬期混凝土搅拌最短时间应延长0。5倍。
9.2.4 冬期浇筑的井(硐)口混凝土宜使用无氯盐类防冻剂.对抗冻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宜使用引气剂或引气碱水剂。 9.2.5 冬期搅拌混凝土时,应优先采用加热水的方法。
水泥不得直接加热,并宜在使用前存入暖棚内。 水及骨料加热的最高温度应符合表9。2.5的规定。
表9.2.5 冬期拌合水及骨料加热最高温度(℃) 混凝土使用水泥 42。5MPa普通水泥、矿碴水泥 42.5MPa普通水泥、矿碴水泥 52.5MPa普通水泥 52。5MPa普通水泥 拌合水 100 80 100 60 骨料 不加热 60 不加热 40 备注 水泥不能与80℃以上的水直接接触,投料顺序为先投入骨料和水,再投入水泥。 9.2。6 冬期混凝土拌合料的出机温度不宜低于10℃,入模温度不得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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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搅拌。当现场混凝土量较小,且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人工搅拌。人工搅拌时应采用“三·三搅拌法”将混凝土搅拌均匀。
9.2.8 采用输料管输送竖井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坍落度宜为100~150mm,混凝土中宜加减水剂; 2 粗骨料不得大于40mm;
3 输料管径宜为150mm,管路悬吊应垂直,其末端应设缓冲器; 4 输送混凝土前,应先送少量砂浆,再送混凝土拌合料,途中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5min,结束时应冲洗管路;
5 井上、下通讯系统应畅通,发生堵管应及时处理。 9.2.9 混凝土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用汽车、矿车运输混凝土时,车内壁应光洁,不漏浆,粘附的残碴应清除干净。
2 当运输距离较远,多段倒运且时间较长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将搅拌机设置于浇筑地点附近;
2)将搅拌好的混凝土干料运至浇筑地点,再加水进行人工搅拌; 3)运输混凝土干料的汽车、矿车内壁应干燥无水份,并用防水布覆盖;
4)在混凝土内掺缓凝剂等外加剂。 9.2.10 混凝土拌合料运至浇筑地点,应符合规定的坍落度。当有离析现象时,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后,方能入模。
9。2。11 采用输送泵泵送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供给,应保证输送泵能连续工作; 2 输送管线宜直,转弯宜缓,接头应严密;
3 受料斗内应有足够的混凝土,以防止混入空气,产生阻塞; 4 泵送前,应先用适量与混凝土内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或水泥浆润滑输送管内壁;
5 预计泵送间歇时间超过45min或当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时,应立即用压风或压力水冲洗管内残留的混凝土。
9.2。12 搅拌站与浇筑地点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并合理确定混凝土拌合量。
9。3 钢筋制作、安装
9.3。1 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并抽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进场时,应对其炉罐(批)号、直径、标志及外观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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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
9.3.2 钢筋的种类、级别、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若需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种类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
2 同种类钢筋的代换,可按等截面或等强度原则进行; 3 预制构件或起重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Ⅰ级热轧钢筋制作,严禁用其他钢筋代换。
9。3。3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
9。3。4 混凝土钢筋接头宜采用绑扎.采用焊接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9.3.5 钢筋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用20#、22#铁丝绑扎;
2 钢筋搭接处应在中间和两端绑扎;
3 单向受力钢筋的交叉点可相互交错绑扎,但应保证受力钢筋不位移;双向受力钢筋应全部绑扎;
4 双层钢筋之间应设撑筋。 5 钢筋间距应符合规定;
6 钢筋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未作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9。3。5的规定.
表9。3.5 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 钢筋类型 Ⅰ级钢筋 月牙纹 螺纹钢筋 Ⅱ级钢筋 Ⅲ级钢筋 Ⅱ级钢筋 Ⅲ级钢筋 钢筋受力形式 受拉钢筋 受压钢筋 受拉钢筋 受压钢筋 受拉钢筋 受压钢筋 受拉钢筋 受压钢筋 受拉钢筋 受压钢筋 受拉钢丝 ≤C15 45d 31.5d 55d 38。5d — — 50d 35d — — C20 35d 24.5d 45d 31.5d 55d 38。5d 40d 28d 50d 35d 混凝土强度等级 C25 C30 30d 25d 21d 40d 28d 50d 35d 35d 24。5d 45d 31。5d 300mm 17.5d 35d 24.5d 45d 31.5d 30d 21d 40d 28d ≥C35 20d 14d 30d 21d 40d 28d 25d 17。5d 35d 24.5d 冷拔低碳钢丝 注:1 当Ⅱ、Ⅲ级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其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受拉钢筋增加
5d,受压钢筋增加3。5d采用;
2 在任何情况下,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 38 -
3 轻骨料混凝土钢筋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受拉时增加5d,受压时增加3。5d,对冷拔钢丝增加50mm;
4 两根直径不同钢筋搭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的直径计算。
9。4 立模
9。4。1 竖井、天井及溜井模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板厚度不应小于3mm,木模板厚度不应小于30mm;
2 木模板高度不宜超过1。2m,宽度不宜大于150mm,模板靠混凝土面应刨光,两侧边应刨成斜口;
3 装配式钢模板高度不宜超过1.2m,连接螺栓孔的位置应保证任意两块模板上下、左右均可相互连接;
4 整体活动式钢模板高度宜为2~4m ,悬吊整体活动式钢模板的悬吊点不得少于3个;
5 滑升模板高度宜为1.2~1。4m,锥度应为0.6~1.0%。 9.4。2 斜井、斜坡道、巷道及硐室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板厚度不应小于3mm;木模板厚度不应小于30mm;
2 木模板靠混凝土面及两侧边应刨光,拱模板两侧边应刨成斜口;金属拱模板两侧边应加工成斜口;
3 墙板长度宜为2m,宽度不宜小于400mm;,拱板长度宜为1m,宽度不宜大于150mm;
4 墙板、拱板长度应能匹配.
9.4。3 立模前,如有临时支架应先拆除。地压较大地段的临时支架应采用套箱支架,允许把套箱支架浇筑在混凝土内,但应保证混凝土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9。4。4 立模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检查掘进断面,若有不合格时应及时处理; 2 检查中、腰线(标高线),若有偏差应及时纠正;
3 竖井自掘进工作面开始浇筑混凝土时,应将工作面留下的岩碴整平,留出水窝,并沿周边修整成斜口,铺上50mm厚的砂;
4 竖井从高空开始浇筑混凝土时,应用吊盘、稳绳或井帮托钩架设托盘;
5 立柱的横撑、碹胎下弦不得用作工作台;
6 立柱、碹胎安装应固定牢靠,并预留压缩值,一般应比设计大20~30mm;
9.4。5 模板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面到中线或腰线的距离应比设计尺寸大10~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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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墙板上、下端面应平整并符合设计坡度; 3 模板表面应光滑、平整,板缝应严密,不漏浆; 4 模板应涂隔离剂;
5 对重复使用的模板应进行检修和整形; 6 模板应固定牢固。
9。4。6 立柱、碹胎、模板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装拆方便,便于绑扎钢筋、浇筑和养护混凝土.
9。4.7 平、斜巷道曲线段立模时,应按曲线大样图控制好折线处中线左、右边尺寸.宜先按里外弧长相等立2~4m模,再用1组里外弧长不等的模将曲线内外弧长偏差1次纠正,如此循环进行.
9.4。8 钢筋安装及立模完毕后,应对钢筋、模板及其支架、预埋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砌碹。
9.5 支护
9.5。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和签证。
9。5.2 砂浆锚杆宜采用先注后锚式,钢丝绳砂浆锚杆应采用先锚后注式,砂浆强度等级应不低于M20。
9。5。3 浇筑混凝土前,应对基槽进行检查,基槽内不得有浮碴、积水或流水。
9。5。4 混凝土浇筑,应分层对称进行,必须采用机械振捣。 9.5。5 机械振捣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振点的振捣延续时间,应使混凝土表面呈现浮浆和不再沉落;
2 当采用插入振捣器时,普通混凝土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5倍;轻骨料混凝土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其作用半径;振捣器与模板的距离,不应大于其作用半径的0。5倍,并应避免碰撞钢筋、模板、预埋件等;振捣器插入下层混凝土内的深度应不小于50mm,但不得插入已凝固的下层混凝土内;
3 当采用表面振捣器时,其移动间距应保证振捣器的平板能覆盖已振实部分的边缘;
4 当采用附着式振动器时,其设置间距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与模板紧密连接.
9.5.6 混凝土分层厚度应根据机械振捣的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插入式振捣时,不得大于4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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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表面振捣时,不得大于200mm;
3 采用滑升模板时,应结合滑升时限、次数的要求进行确定,宜为300mm,滑升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h。
9.5。7 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间隔时间不得超过混凝土的终凝时间。当超过时,应按施工缝处理。
9.5。8 竖井井壁接茬宜采用斜口接茬法,在含水裂隙部位浇筑混凝土时,应采取导水措施。接茬应保证密实,表面平整。
9.5.9 竖井、天井及溜井的壁后充填,应用同强度等级混凝土充填密实,必要时打锚杆加固.
9.5.10 斜井、斜坡道、巷道、硐室的壁后充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部空帮宜用片石或片石混凝土充填密实; 2 拱部空顶:
1) 当不超过0.5m时,宜采用片石充填密实; 2) 当大于 0.5m且不超过2m时,应采用同强度等级混凝土浇筑0。5m缓冲层,其余空间用片石、木垛或其它材料充填接顶;
3) 当大于2m时,应采用同强度等级混凝土浇筑0。8m缓冲层,其余空间用片石、木垛或其它材料充填,充填高度应符合经批准的专项方案中确定的高度.
9。5。11 后期支护,应根据施工监测的围岩地压及初期支护变形数据,合理确定后期支护时间。
9。5.12 浇筑混凝土时,混凝土自由坠落高度不得大于2m,否则应采取措施。
9。5。13 架设永久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应按中、腰线架设并符合设计要求; 2 支架两帮及顶部应用背板背紧牢固,不得使用风化岩石或矿石作充填物;
3 支架立柱应落在巷道底板以下50~150mm的实底上。有水沟的巷道,立柱底部应低于水沟底板50~150mm;
4 支架间应设拉杆或撑杆固定;
5 斜井、斜巷架设永久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倾角小于10°时,支架应有3°~5°迎山角,支架间应设撑杆; 2) 倾角大于10°小于20°时,支架应垂直于底板并设顶撑; 3) 倾角大于20°小于30°时,支架应垂直于底板并设顶撑和底撑;
4) 倾角大于30°时,支架应垂直于底板并设顶撑、底撑、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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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每段下部设置基框或承木;
6 支架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围岩压力较大时,宜适当缩小间距。
9。5。14 有底鼓的巷道,应采取浇筑底拱、底部锚喷或设置底梁等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墙或支架立柱,应落在底拱或底梁上;
2 浇筑底拱或底部锚喷前,应将浮矸清理干净至实底,坑内积水应排除;
3 底鼓地段宜先浇筑底拱。当施工条件不允许时,可先浇筑墙拱,浇筑墙时,应在墙基部留出不小于100mm的倒台阶和接茬钢筋;
4 底拱浇筑或喷射混凝土后,应经养护,方可通行车辆。
9。5。15 永久支架宜采用金属支架、钢筋混凝土预制支架,背板宜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板. 9.5。16 永久支架宜用混凝土或片石混凝土护腿,护腿高度从轨面上起宜为1m.
9。5.17 施工缝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施工缝应与井筒、巷道中心线垂直;
2 纵向施工缝只能留在巷道墙部且不得位于墙拱交接处;竖井、垂直的天井及溜井不得留置纵向施工缝;
3 当有防水要求时,施工缝处应设止水带;
4 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不应留置施工缝;当必须留置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9.5.18 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已浇筑的混凝土,其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2MPa;
2 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应凿毛,用水冲洗干净并充分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3 在浇筑混凝土前,宜先在施工缝处铺一层水泥浆或10~15mm厚与混凝土内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
4 混凝土应仔细捣实,使新旧混凝土紧密结合。
9。5。19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经常观察模板、支架(含立柱、横梁、卧撑、碹胎等)、钢筋、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情况,当发现有变形、移位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9.5.20 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井筒及与井筒相连的马头门、箕斗装载硐室、转水站,宜采用溜灰管浇筑,或采用底卸式吊桶配混凝土分配器浇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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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斜井、斜坡道、巷道及其它硐室,宜采用输送泵浇筑; 3 与上部通道相通的天井、溜井,宜采用溜灰管浇筑;
4 竖井反井段以及上部无通道的天、溜井,宜采用输送泵浇筑。 9.5。21 输送泵浇筑时,输送泵宜靠近浇筑地点布设,输料管不得架设在模板支架及碹胎上。泵送混凝土,应符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的规定。
9。5。22 当不具备输送泵浇筑条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较小的斜井、巷道、硐室,可采用人工浇筑;
2 断面较大的斜井、巷道、硐室及斜坡道,墙部宜采用皮带输送机运料直接注入模内,拱部采用皮带输送机分台阶送料,最后用人工浇筑;
3 天井、溜井当上部无通道时,宜采用轻便绞车提升,人工浇筑; 4 人工浇筑时,混凝土宜掺缓凝剂。
9。6 养护、拆模
9。6.1 混凝土浇筑后16h,应开始浇水养护,使混凝土保持湿润状态,养护时间不小于7d。当空气湿度达90%以上时,可自然养护。 9。6。2 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除浇水养护外,应采取控温措施,并测定混凝土内部和表面的温度,其温差不应超过25℃.
9。6。3 当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养护,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9.6。4 冬期浇筑的混凝土,受冻前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得低于下列规定:
1 普通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为设计强度等级的30%; 2 矿碴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为设计强度等级的40%; 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9。6。5 斜井、斜坡道、巷道和硐室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值的70%时,方可拆模.拆模期应根据水泥品种、外加剂类型、养护条件,按试块提供的数据确定,一般不小于5d。
9。6.6 竖井、天井、溜井拆模时,混凝土强度应达到下列要求:
1 采用滑升模板时,应为0。05~0。25MPa; 2 采取短段掘砌时,应为0。7~1.0MPa; 3 采用其它模板时,不得小于1。0MPa。
9.6.7 竖井、天井及溜井拆模时,应由上往下拆除.拆除的模板、碹胎、支架等应捆绑牢固,及时提升到井口或运到平巷处,不得集中堆放于吊盘上。
斜井、斜坡道、巷道及硐室拆模时,应先拆除碹胎、拱模板,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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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墙部立柱、模板.
9。6.8 拆除的支架、碹胎、模板、立柱、撑木等应清理修整,分类堆放整齐,并不得防碍其他作业.
9.7 试件制作
9。7。1 砌碹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规格为边长150mm的正方体金属模,在浇筑混凝土时,现场随机从同1盘中或同1车中取样,每组3块;
2 试件用人工插捣时,混凝土拌合物应分两次入模,用棒长600mm、直径16mm的金属棒(棒头打磨成圆弧形)按螺旋方向从周边向中心均匀插捣,每层25次,用力应均匀;
3 插捣完后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9.7.2 砌碹混凝土试件在浇筑现场制作,养护1d脱模,移至温度为20±3℃和相对湿度90%的潮湿环境或水中的标准条件下养护。
9。7.3 试件养护28d进行试压,检测其抗压强度并出据试验报告。 9.7。4 为指导施工,可分别试压3d 、7d的混凝土强度。 9。7。5 砌碹混凝土试件组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天井、溜井每浇筑20~30m或20m以下工程,斜井、斜坡道、巷道每浇筑20~30m或30m以下工程,不得少于1组;
2 硐室浇筑30m³以下不少于1组,30~60 m³不少于2组,60~90 m³不少于3组,90m³以上每增加50 m³至少增加1组;
3 设备基础、地坪、道床、水沟每浇筑100 m³或不足100 m³不少于2组;
4 每个井颈、壁座不少于2组; 5 每个马头门、交岔点不少于2组; 6 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另取1组;
7 试件代表的支护工程量应与实际相符,并连续不得间断; 8 拆模、检验配合比的试件组数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执行。 9.7。6 混凝土强度的评定,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执行。
10 防水与治水工程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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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井巷工程当掘进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先探水后掘进:
1 接近溶洞、水量大的含水层;
2 接近可能与地表水或地下水相通的断层、裂隙; 3 接近被淹井巷、老窿; 4 接近水文地质复杂地段; 5 接近隔离矿柱;
6 工作面发现有明显出水征兆时。
10。1.2 井巷工程在接近含水层或可疑地段,应根据地质、水文地质和施工技术装备条件,选择钻探、物探或化探进行探水。
10.1.3 井巷工程应采取查、探、堵、排的综合治理方法进行防、治水。
10。1。4 地下水的防治方法,应根据地下水的充水性和富水性,以及对井巷工程施工的影响程度和矿井总体排水方案,采取下列方法:
1 对补给通道不大,容易构筑防水帷幕的强含水层,可采用帷幕注浆堵水;
2 对与地表水相通的地下水,可采用地面预注浆、改道引流堵水; 3 对直接向井巷充水的含水层,可采用疏放降压排水或注浆堵水;
4 井巷工程穿过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可采用设置防水闸门,钻探探水或预留防水隔离墙防水;
5 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地区施工井巷工程时,可采取短段探、注、掘方式防治水;
6 对直通井巷的出水裂隙,可采用后注浆堵水;
7 对导水断层、裂隙等潜在突水点,应在揭露前采用钻探查清含水层位置,并用预注浆堵水;
8 井巷掘进中遇到涌水冒砂时,应采取水砂分离的防治方法,先堵住冒砂,再注浆固砂、止水;
9 对含水破碎带、含水砂层,可采用预注浆固结、堵水; 10 对支护体壁后空间,可采用后注浆充填堵水; 11 对老窿、溶洞积水可采用钻孔疏放降压排水。
10。1.5 通过单层涌水量大于10m³/h的含水层,或有0。5m³/h以上的集中出水点,竖井井筒应采用注浆堵水,斜井、巷道的防治水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1.6 防治水工程,应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井巷工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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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和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注浆工程设计。
10.1。7 注浆钻孔应按设计施工。地面预注浆和工作面预注浆钻孔应每隔20~30m应测斜一次,钻孔偏斜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深小于200m时,不得大于0。5%; 2 孔深200~400m时,不得大于0.8%; 3 孔深大于400m时,不得大于1.0%。
10.1。8 注浆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齐注浆材料,确定配比;
2 成孔后用清水冲洗钻孔,直至返清为止。当裂隙小,冲孔效果不好时,应采用抽水洗孔;
3 对注浆管路系统进行水压试验,压力应为注浆终压的1.2~1.5倍,持续时间不少于15min;
4 安设止浆装置及联接孔口管路;
5 对钻孔进行压水试验,检查止浆塞(或止浆垫、孔口管)的密封效果,测量钻孔吸水量;
6 确定浆液品种及浓度。
10。1。9 工程面预注浆,必须安装孔口管,并用不小于1.2倍注浆终压进行压力试验,孔口管应不松动、不顶出。
10.1。10 浆液起始浓度、注入量及单、双液的使用界线,应根据钻孔吸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浆液起始浓度及注入量应符合表10.1。10的规定;
2 当钻孔吸水量等于或小于7L/min。m时,宜采用单液注浆; 当钻孔吸水量大于7L/min。m时,宜采用双液注浆; 3 每次注浆浆液浓度一般是先稀后浓.
表10。1.10 浆液起始浓度及注入量 钻孔吸水量/min。m 1。5 3.0 5.0 7.0 8.0 9.0 11.0 13。0 >15。0 水泥浆液 水泥—水玻璃浆液体积比 水灰比 浆液注入量(m³/m) 4.00:1.00 1。0 2.00:1.00 1.0 1.50:1。00 1.5 1。25:1.00 1.5~2.0 1。0:1。0~0.4:1.0 1。25:1。00 1。5~2.0 1.00:1。00 1。5~2。0 0。80:1.00 3。0 0。80:1。00 4.0 0.60:1。00 5。0 10。1。10 注浆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 46 -
1 当连续单液注浆30min(双液注浆20min)压力不升,吸浆量不减时,应提高浆液浓度;
2 当发现压力骤然上升或浆液耗量突增,应停止注浆,查明原因,处理后再恢复注浆;
3 若压力上升快、减量也快时,应依次降低浓度; 4 每更换一次浆液浓度,应持续20min;
5 当单液吸入量接近预计总量的40~50%,其压力不升、吸浆量不减时,可采用低压、间歇注浆方法达到注浆终压;
6 当注浆中断时间超过浆液凝胶时间时,应在浆液凝胶前把浆液从管路系统中排出,并用清水冲洗干净;
7 结束注浆时,应用清水冲洗注浆设备及管路,清理现场; 8 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和签证工作。
10.2 探、放水
10。2.1 钻探探水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收集必要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2 检查探水钻孔的附近巷道的稳定性; 3 核定排水能力,做好排水准备工作;
4 在有突然大量涌水的地区探水,应先做好防水闸门;
5 确定并熟悉避灾路线,沿途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 6 制定探水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10.2.2 钻孔探水时,钻孔的位置、方向、数目、每次钻进深度、超前距离、帮距等,应根据水压大小、岩层硬度、厚度和节理发育程度,在探放水工程设计中具体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水钻孔数目不得少于4个,采用深孔与浅孔混合探水时,深孔数不宜少于2个;钻孔直径宜为42mm,最大不宜超过75mm;
2 中心钻孔的方向应与井巷中心线平行,其余钻孔应与井巷中心线成30°~40°夹角;
3 探水方式、超前距离、帮距,应根据水文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序和水压、涌水量、岩层稳固程度按表10.2。2的规定确定. 10.2.3 探放水钻孔的钻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探放水设计布孔;
2 应测定钻孔的方向、倾角,并标注在井巷平面图上;
3 钻进中应根据地质剖面图、钻孔位置、水质、气体化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预计透水时间,并加强防护工作。
表10。2。2 探水方式、超前距离、帮距、钻孔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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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水压力(MPa) <4 <4 4~6 >6 >6 涌水量(m³/h) <40 >40 <80 <80 >80 岩层性质 坚硬 松软 坚硬 松软 坚硬 松软 坚硬 松软 坚硬 松软 探水方式 浅孔 混合 混合 深孔 深孔 深孔 深孔深孔深孔深孔超前距离(m) 2~3 5~6 5~7 7~10 6~8 10~15 8~10 15~20 >10 >10 帮距(m) 1~2 4~5 3~4 5~7 4~6 8~10 6~8 10~15 8~10 >15 注:混合是指用浅孔与深孔组合探水的方式,孔深大于3。5m,小于或等于10m为浅孔;孔深大于10m为深孔。
10.2。4 在预计静水压力大于6MPa的地区探水钻进前,必须先安装孔口管、三通、闸门、水压表等,采取防止孔口管和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并用1.2倍静水压力进行压水试验,合格后方可钻孔探水。当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尚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钻进。 10.2.5 深孔探水,孔口管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先用大孔径(Φ150~180mm)钻进,达到安装孔口管要求的深度;
2 放入孔口管(Φ~127mm),用早强混凝土封堵孔口; 3 向钻孔内注浆锚固孔口管;
4 扫孔,继续钻进5~10m,安装闸门、三通、水压表; 5 用1。2倍静水压力压水试验,孔口管不松动,不顶出。
10。2.6 在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必须考虑邻近井巷施工的安全,并应预先布置避灾路线,必要时设置防水闸门。
10。2。7 钻孔探放溶洞、老窿积水时,钻机、钻具应有防冲击措施,并采取检查和防护有害、易燃气体的措施。钻孔穿透积水区后,应根据实情确定放水孔数。放水过程中应经常测定水压并对放水情况和放水量做出记录。
10。2。8 距含水层较近的巷道掘进应沿探孔中心线方向,保持设计超前距和帮距,采用浅孔爆破,应多打眼,少装药,永久支护应跟上工作面。
10.3 注浆材料
10.3。1 注浆材料选择,应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注浆目的、工艺、设备和经济因素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性能稳定,可注性好; 2 材料来源丰富,价格低廉;
3 浆液凝胶时间可调节,并能准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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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固化时无收缩,结石率高;
5 固化后与岩石、混凝土、砂子等有一定的粘结力,结石体有一定抗压、抗拉强度和抗渗性好、耐老化;
6 无毒无嗅,对人体无害,对环境无污染; 7 浆液配制方便,工艺简单。
10.3。2 常用注浆材料的渗透能力、渗透系数、浆液的组成、性能等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10。4 地面预注浆施工
10.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地面预注浆:
1 竖井井筒含水层、含水砂层距地表小于700m,其层数多,层间距又不大时;
2 斜井井筒、巷道含水层或含水砂层、破碎带距地表小于50m时。 10。4。2 以堵水为主的基层含水层,宜优先采用综合注浆法,注浆材料采用CL-C型粘土水泥浆。
当遇有溶硐、断层或破碎带时,可先灌注岩粉、中砂、粗砂、砾石等惰性材料,再进行注浆.
10.4。3 注浆孔的数目,应根据试验确定的扩散半径计算确定。竖井注浆孔可布置在井筒内或距井筒外径1。5m的圆周上。斜井、巷道注浆孔应沿井筒、巷道中心或距斜井、巷道壁面1.5m处布置. 10。4.4 注浆孔的深度,应超过所注含水层底板以下:竖井井筒10m,斜井、巷道3~5m;当井筒(或巷道)底部位于含水层中,终孔深度应超过井筒(或巷道)底部10m。
10。4。5 注浆段高应根据注浆深度、岩层裂隙及含水条件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裂隙性相同的岩层宜划分在同一段高内,不同裂隙岩层不宜划在同一段高;
2 段高应与注浆泵量相适应;
3 涌水量大,裂隙较宽时,段高宜小,反之宜大;
4 最先施工的孔,段高宜小,后施工的孔,段高宜逐渐增大; 5 注浆段高应符合表10。4.5的规定。
10。4。6 注浆孔施工顺序,应按间隔孔分组,按组数顺序施工。 10。4.7 采用止浆塞分段注浆时,宜用分段下行式,每个孔由上向下分段注浆,终孔后由下而上分段复注;
当岩层稳定且垂直节理不发育,并在含水层中间有隔水层时,宜用分段上行式,注浆孔一次钻至全深,每孔由下往上分段注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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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井筒较深、地质构造复杂,过断层、破碎带时,宜采用混合式注浆.
表10.4.5 注浆段高 裂隙等级 微细裂隙 细裂隙 中裂隙 大裂隙 破碎地层 裂隙宽度 (mm) <0。3 0.3~3.0 3.0~6.0 6。0~13.0 >13.0 水泥类注浆 初注段高 复注段高 (m) (m) 40~60 80~120 30~40 50~100 20~30 40~50 10~20 30 4~10 20 综合法CL-C类注浆段高(m) >100 60~100 40~60 20~50 10~30 10。4.8 在粒径大于0。5mm的粗砂层中注浆,宜采用水泥类浆液;在粒径0。05~0。50mm的中、细砂层中注浆,宜采用化学类浆液;在含泥量大于30%的微细颗粒土层以及淤泥、粘土层中,不宜采用注浆法施工.
10.5 竖井井筒工作面预注浆施工
10.5。1 竖井井筒穿过的含水层厚度不大,埋藏较深,或含水层间距较大,中间有良好隔水层时,宜采用工作面预注浆。
10。5。2 井筒掘进至含水层10m时,应对被注含水层钻超前检查孔,核实含水层实际厚度、水量和水压. 10。5.3 工作面预注浆,应在距被注含水层一定距离,预留止浆岩帽。
当工作面岩层破碎,不具备预留条件时,应采用C25或C30混凝土砌筑人工止浆垫,止浆垫宜与井壁一同浇筑.工作面有涌水时,应铺设0.5~1.0m厚的碎石滤水层,并安设集水盒、排水管及注浆管。当止浆垫达到强度后,应经注浆管注浆封闭涌水.
预留岩帽或人工止浆垫厚度应根据注浆压力经计算确定。
10。5.4 井筒遇到断层、导水裂隙或突水,采取强排水无效时,应待涌水上升到静水位后,在水下浇筑止浆垫,切断水源。经排水后,采取工作面预注浆法施工。
水下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厚度均匀并符合要求。
10.5。5 注浆孔宜按同心圆圆锥台形布置,孔口距井筒内壁宜为0。3~0.5m.
10。5.6 含水砂层工作面预注浆段高宜为3~5m,其注浆方式可按下列选用:
1 粒度和渗透系数大致相同时,宜用下行式注浆; 2 渗透系数随深度明显增大时,宜用上行式注浆; 3 当含水砂层厚度大或上下层渗透系数相差较大时,宜用分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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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分层厚度一般为0。4~1.0m;先注渗透系数大的部分,后注小的部分;
4 在层界面和封底处应加强注浆,上、下层注浆重叠厚度不小于0.1m。
10。5。7 工作面预注浆,基岩裂隙含水层注浆段高划分,应符合本规范10。4。5的规定.
10。5.8 工作面预注浆,注浆方式宜采用分段下行式。
10。6 斜井与巷道工作面预注浆施工
10.6。1 斜井、巷道工作面穿过强含水层或水压较大的含水破碎带、裂隙岩层时,宜采用工作面预注浆。
10.6.2 注浆前,应在工作面设置止浆墙。当基岩稳固时,应预留止浆岩柱。止浆墙或止浆岩柱的厚度,应径计算确定。
止浆墙在使用前,应钻孔进行压水试验,达到注浆终压稳定10min不漏水,否则应注浆加固.
10.6.3 注浆分段长度及注浆方式,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注浆孔漏水量确定,并应符合表10.6。3的规定。
表10.6.3 注浆分段长度、注浆方式选择 岩层条件 裂 隙 岩 层 发育 较发育 不够发育 破碎岩层 注浆孔涌水量(m³/h) >10 5~10 2~5 分段长度(m) 5~10 10~15 15~20 <5 注浆方式 分段前进式 分段前进式 分段后退式 分段前进式 10。6.4 工作面预注浆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下水流速、流向对注浆效果影响大时,应先注水流上方; 2 当地下水流速、流向对注浆效果影响不大时,应按先顶板、再两侧,后底板的顺序施工。
10。7 后注浆施工
10.7。1 遇有永久支护体出现渗漏水、漏水带砂、壁后空洞或为提高支护与围岩整体稳定性,或裸体井巷直接堵漏,宜采用后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
后注浆分为壁内注浆、壁后注浆和裸体井巷注浆三类。
10.7。2 后注浆应根据工程地质、支护结构、隐藏工程记录、漏水特征及水量大小、注浆目的等因素制定注浆施工方案。 10.7.3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壁内注浆:
1 施工缝渗漏水; 2 支护体开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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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双层井壁漏水;
4 其它影响支护体强度的渗漏水。
10。7.4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壁后注浆:
1 壁后空洞引起支护体开裂;
2 壁后围岩破碎引起的支护体变形、开裂; 3 壁面漏水较大部位及漏水带砂;
4 建成后或正在施工的井筒涌水量大于6m³/h,或井壁有0.5m³/h以上的集中出水点;
5 有压排水通道、排泥仓等。
10.7.5 井巷直接揭露的含水层集中出水点或大面积漏水地段,以及需要加固的基岩裂隙地层,宜采用裸体井巷注浆。
10.7.6 后注浆施工方式,应根据井筒(或巷道)渗漏水特征及注浆目的按表10.7.6的规定确定.
表10.7。6 后注浆施工方式 渗漏水特征 一般集中漏水点 较大集中漏水点 大面积渗漏水 碹体裂隙或施工缝漏水 壁后空洞沟通含水层 支护断裂、破碎 围岩裂隙涌水 注浆目的 堵水 堵水 堵水、加固 加固、堵水 加固、堵水 加固、堵水 堵水 施工方式 “顶水对点”布孔注浆 先打斜导水孔,再对点布孔注浆,后注导水孔堵水 梅花布孔,多孔导水,追踪水源注浆 裂隙表面挖补加固,沿缝布孔注浆 分区布孔、多孔导水、先浅孔注浆加固,再深孔注浆堵水 由上向下或前进式均匀布孔注浆 贯通裂隙布孔、深浅孔结合、先浅孔后深孔注浆 10。7.7 井巷后注浆,浆液类型和凝胶时间应根据注浆区特征和注浆目的按表10.7。7的规定确定。
表10.7。7 井巷后注浆浆液类型和凝胶时间选择 注浆目的 充填加固 注浆区特征 大裂隙、壁后空洞、碹体漏水;壁后为粘土层,充填壁后空间 多为小于0.1mm裂隙及封堵砂层水;双层井壁堵水 大于0.1mm裂隙、粗砂层及砾石层 松散卵砾石层 充填加固堵水 壁后空洞,小裂隙或碹体质量不好 浆液选择 浆液类型 凝胶时间(s) 单液水泥浆 C—S浆 先用水泥浆,效果不好再用化学浆 水泥浆 C—S浆 水泥浆掺速凝剂 先用C—S浆充填加固,后用化学浆注小裂隙堵水 90~180 浓度 水灰比0。8:1~0.6:1;起始浓度比正常低一级 水灰比2.0:1~1。0:1 水泥浆水灰比1.0:1~0。8:1;水玻璃浓度25~30Be´ — 水泥浆水灰比1.0:1~0.8:1;水玻璃浓度25~30Be´ 化学浆10~40 — 60左右 — 堵 水 为 主 60左右 1 宜一次注浆达到效果,减少重复注浆次数; 2 应为注浆工作创造良好作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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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有效控制漏水与注浆范围;
4 充分利用浆液材料特点、简化施工工艺;
5 在保证支护体稳定的条件下,提高堵水、加固效果。 10.7。8 后注浆,注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0.7.9 后注浆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集中和分散漏水的井巷,应先注集中部分,后注分散部分; 2 漏水区段与壁后含水层一致的井巷,应先注下部,再注上部,最后注中间部分;
3 井筒壁后空间注浆及破壁注浆,应采用下行分段,段内上行式注浆;
4 巷道、硐室注浆,应采用前进式注浆,先注顶部,再注两侧,后注底板。
10。7.10 后注浆,可采用凿岩机钻孔,钻头直径宜为38、42、55mm。 10。7.11 注浆孔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内注浆,孔深宜小于井壁厚度50~100mm;双层井壁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50mm;
2 壁后注浆,钻孔应穿过井壁200~500mm,并保证注浆管花眼段位于壁后需要注浆部位;
3 基岩裂隙注浆,宜采用深浅孔组合,深孔应满足距出水口1~2m且能揭穿涌水裂隙而导出涌水,浅孔一般宜为0.5~2.0m,先注浅孔,后注深孔.
10.7.12 注浆过程中如发生围岩或支护变形、串浆等异常情况,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降低注浆压力或采用间歇注浆,直至停止注浆; 2 改变注浆材料或缩短浆液凝胶时间; 3 调整注浆方案。
10。7。13 注浆管的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时,注浆管不顶出,不跑浆;注浆管口端应带丝扣,尾端花眼段长不宜小于200mm,花眼孔直径宜为3~5mm,花眼孔应梅花形布置;
2 挖槽补缝时,宜预埋注浆管,用锚固剂固管,补缝时连同注浆管一同固定;
3 采用后埋注浆管时,注浆管外径应与钻孔孔径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套管式注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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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采用楔缝式注浆管时,楔缝长度宜为80mm;
3)当采用麻丝、棉纱缠绕式注浆管时,注浆管固定段应刻槽,刻槽长度不宜小于150mm;
4)打入注浆管时,丝扣应载护帽;
5)除套管式注浆管外,注浆管固定后,钻孔口部应用水泥-水玻璃胶泥封严,并用楔子背牢。
10。7.14 后注浆,注浆压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a=P0+(0。1~0。3) (10.7.14—1) Pb=P0+(0.4~0。5) (10.7.14—2) Pc=P0+(0。5~0。8) (10.7.14—3) 式中 Po—注浆点静水压力,MPa;
Pa—注浆初始压力,MPa; Pb—注浆正常压力,MPa; Pc—注浆终压,MPa;
0。1~0.8—富裕压力,MPa;
富裕压力的选择:壁内注浆和堵水为主的注浆取低值,充填加固为主的注浆取高值,料石井壁取低值,混凝土井壁取高值。 10。7.15 后注浆,注浆量就可下式计算:
Qj=ajvnj/m (10.7.15)
式中 Qj—注浆量,m³;
aj—浆液损失系数,一般情况下aj=1.1~1.5; v—需要固结或充填的体积,m³;
nj—孔隙率,%;砂层nj为26~40%,充填空洞时nj为100%,岩石隙裂nj为1~5%;m-浆液结石率,%;一般取m=85%.
11 辅助工作
11。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11。1。1 凿井井架选择时,应根据凿井施工方案选定的提升及悬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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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计算井架荷载和高度,确定井架荷载组合,并进行下列验算:
1 天轮平台主梁和井架主体桁架; 2 井架基础; 3 井架稳定性。
11。1.2 凿井井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安全地承受施工荷载; 2 保证足够的过卷高度;
3 天轮平台的尺寸,应满足提升及悬吊设施的天轮布置要求; 4 应满足矿井各施工阶段不同提升方式的要求; 5 井架四周围板及顶棚不得使用易燃性材料.
11.1.3 凿井井架天轮平台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轮平台主梁应与提升中心线垂直,提升中心线宜与井下中段出车方向一致;
2 提升中心应与井筒中心错开一定距离; 3 天轮布置应使井架受力平衡;
4 天轮的出绳点必须与井筒平面布置的提升、悬吊点重合; 5 悬吊钢丝绳与天轮平台各构件的间隙不小于50mm; 6 天轮宜平行于提升中心线布置;
7 双绳悬吊同一管路时,宜采用双槽天轮,出绳方向应一致; 8 天轮宜布置在同一水平;
9 天轮进绳方向和副梁方向,应尽可能使井筒转入巷道施工时,改装工作量最小;
10 天轮进绳方向要根据凿井绞车布置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确定. 11.1。4 凿井井架翻矸平台的高度,应满足矸石仓容积和溜槽口装车高度的要求,并便于大型凿井设备及长材料出入井口。当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下列方法增高井架:
1 增加基础高度;
2 在井架柱脚与基础顶面间设钢座垫; 3 接长井架柱脚。
11。1.5 利用永久井架凿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简化天轮平台的布置,悬吊设施可使用地轮;
2 凿井绞车、提升设备、天轮的布置,应适应永久井架结构及其受力特点。
3 对井架受力较大的杆件,应进行验算,当需要加固时,不宜破坏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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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凿井绞车、提升设备的布置,应适应井塔的特点; 2 天轮应分层布置;
3 受力较大的梁、柱,应进行验算,当需要加固时,不宜破坏原结构;
4 施工后不用的门、窗、洞口,应按设计修补好.
11。1.7 凿井井架以及利用永久井架、井塔凿井时,每年应对其构件强度、稳定性、腐蚀性、断裂、偏斜等进行1次检查。 11.1.8 竖井井筒内布置的悬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上及井筒内设置的固定梁以及各种悬吊设施的外缘离开井筒中心不宜小于100mm,并不得在承受荷载的梁上穿孔;
2 井筒内风筒及管路的突出部位到提升容器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
3 吊桶外缘到永久井壁的距离,不得小于450mm;
4 各盘口、喇叭口及井盖门与滑架最突出部分的间隙,不得小于100mm;
5 安全梯应靠近井壁悬吊,距井壁不应大于500mm,通过的孔口其周围间隙不得小于150mm;
6 悬吊设施的选择和布置,应满足各个施工阶段的要求; 7 吊泵通过的孔口,其周围间隙不得小于50mm;
8 风筒、管路及其卡子通过的孔口,其周围间隙不得小于100mm; 9 吊盘的突出部分与模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00mm,当井筒支护不使用模板时,吊盘的突出部分与永久井壁之间的间隙,也不应大于100mm;
10 照明、动力电缆与信号、通讯、爆破电缆的间距,不应小于300mm,信号和爆破电缆与压风管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m,爆破电缆应单独悬吊;
11 井筒深度超过500m时,井筒内风筒及管路宜采用井壁吊挂。 11.1.9 提升容器之间突出部位的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桶提升:2个或2个以上吊桶的导向装置之间的间隙,应按下式计算:
D≥0。2+H/3000 (11.1。9)
式中 D——间隙,m;
H—-提升高度,m;
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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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罐笼提升(用钢丝绳罐道):2个或2个以上罐笼罐耳之间的间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防撞绳时,不得小于0.45m 2)设防撞绳时,不得小于0.20m
11。1.10 凿井绞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凿井绞车的能力,应按悬吊设施及附属装置的最大静荷载计算;
2 卷筒上钢丝绳出绳的最大偏角不应大于2°;
4
3 悬吊安全梯的凿井绞车提升能力不应小于5×10N,应为手、电动两用绞车,或设双回电源线路;
4 悬吊吊盘的凿井绞车提升速度不宜大于0.2m/s。 11。1。11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悬吊钢丝绳:
1)悬吊设施宜采用6×19或6×37圆股钢丝绳,稳绳宜采用三角股钢丝绳或6×7圆股钢丝绳;
2)双绳悬吊时,应采用编捻方向相反的钢丝绳;
3)悬吊设施的钢丝绳长度,应保证设施送达井底时卷筒上留有5~10圈绳;
4)安全系数应按符合表11。1。11的规定. 2 提升钢丝绳:
1)提升钢丝绳宜选用多层异形股、多层股不旋转钢丝绳,斜井提宜选用三角股钢丝绳;
表 11。1.11 悬吊钢丝绳安全系数 悬吊设施名称 吊盘、吊泵、排水管、抓岩机、罐道绳、稳绳 排管、风筒、风水管、注浆管、输料管、电缆 吊罐 安全梯 安全系数 ≥6 ≥5 ≥13 ≥9 2)安全系数:专为升降物料的应不小于6.5,专为升降人员的应不小于9;升降人员和物料时:升降人员应不小于9,升降物料应不小于7.5;
3) 钢丝绳长度,应保证提升容器送达井底时在卷筒上留有5~10圈绳;
3 提升钢丝绳、新钢丝绳及使用中的钢丝绳,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试验、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及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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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的规定。
11.1。12 稳绳及罐道绳的张紧力,不得小于500N/m。同一提升容器中的稳绳或罐道绳下端张力差,应为5~10%。吊盘绳满足稳绳要求时,可兼作稳绳,但井深不宜超过100m。
11.1。13 吊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盘结构强度应按施工最大荷载计算;
2 吊桶通过的各层吊盘,孔口上、下均应设置喇叭口;
3 吊盘的固定销,不应少于4个,并应均匀分布在吊盘的周边上,固定销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4 吊盘主梁应与提升中心线平行并对称布置,圈梁宜采用闭合圆弧型;
5 吊盘主、副梁位置,应根据吊桶、吊泵、管线和安全梯的位置及其通过口的大小确定。当吊盘上设有抓岩机、环形钻架、悬吊绞车等设备时,还需按盘上设备布置的要求确定;
6 吊盘上应设带活动门的井筒中心测孔,其边长不应小于200mm; 7.吊盘各层周围应设有扇形活遮板,其宽度宜为500~600mm; 8 吊盘上、下层间距,应与永久罐梁层间距相适应。
11.1。14 钩头、安全梯、吊盘等设施与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桃形环及夹板型绳卡或用楔型绳环连接。采用桃形环及夹板型绳卡之间的距离宜为250mm,绳卡数目应符合表11.1.14的规定.
表11。1。14 不同绳径的最少绳卡数目 钢丝绳直径 (mm) ≤15 15。5~19.5 20~25 绳卡数目 (个) 3 4 5 钢丝绳直径 (mm) 25。5~28 28.5~34.5 ≥35 绳卡数目 (个) 6 7 8 除上列绳卡数目外,在最上一付绳卡的上方,应设一付辅助绳卡,在这两付绳卡之间,钢丝绳尾端应煨弯。
11.1.15 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表11.1。15的规定。
表11。1.15 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的安全系数 连接装置用途 专门升降人员 专门升降物料 升降人员和物料 悬吊风筒、风水管、排水管、输料管 悬吊吊盘、吊泵、抓岩机、安全梯 安全系数 13 10 13 8 10 - 58 -
吊桶梁、提升钩头、缓转器 13 注:连接装置包括钩、环、链、螺栓等。
11.2 竖井凿井提升
11.2.1 竖井凿井提升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应井筒开凿、巷道开拓、井筒安装等不同时期的提升方式及提升能力要求;
2 吊桶沿稳绳升降的最大加速度、最大减速度不应大于0。5m/2
s。其最大速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V1≤0.25H (11.2.1—1) V2≤0.4H (11.2.1-2) 式中 V1——提人最大速度(不得超过6m/s),m/s; V2—-提物最大速度(不得超过8m/s),m/s; H——提升高度,m;
3 无稳绳段,吊桶的最大升降速度和距离:
1)升降人员速度不得大于lm/s,升降物料速度不得大于2m/s 2)升降距离不得大于40m;
4 提升机钢丝绳出绳最大偏角:单层缠绕时,不应大于1°30′;多层缠绕时,不应大于1°15′。
11。2。2 采用钩头吊挂大于吊桶外缘尺寸的物料时,其升降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导向装置时,不应大于1m/s; 2 无导向装置时,不应大于0。3m/s. 11。2.3 吊桶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人所占吊桶底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12m²,吊桶净高不得小于1.1m;
2 人员在井筒内检查设备、设施时,吊桶的升降速度不得大于0。3m/s;
3 稳绳终端和钩头连接装置上方,应设缓冲装置;
4 提升钩头必须设有防止吊桶梁脱出的安全闭锁装置,缓转器下方应设悬挂保险带的吊环。
11。2。4 天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提轮:
1)天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60;
2)天轮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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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轮的安全荷载,应大于其实际选用最大钢丝绳的钢丝破断拉力总和;
4)当钢丝绳仰角大于35°时,应按实际受力情况验算天轮轴强度;
5)天轮轮槽剖面的中心线,应与轮轴中心线垂直。天轮不应有轮缘变形、轮辐弯曲和活动等现象;
2 悬吊天轮:
1)天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20,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300;
2)天轮的安全荷载,应大于实际选用钢丝绳的最大静拉力。
11.3 斜井凿井提升
11.3。1 斜井凿井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0
1 斜井宜采用箕斗提升,大于30的斜井不应采用矿车提升; 2 矿车提升,应设保险绳或保险链;
3 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按极限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以及运送人员车辆的每一个连接器、钩环和保险链的安全系数,均不得小于13;
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3)矿车与矿车的连接钩环、插销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4 井筒上端应有可靠的过卷装置,过卷距离应根据斜井的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或实际制动力计算确定,并应有1.5倍的备用系数。
11.3。2 斜井凿井提升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应井筒开凿和巷道开拓两个时期的提升方式及提升能力要求;
2
2 提升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 ; 3 提升的最大速度应符合表11。3.2的规定;
表11.3.2 斜井提升最大速度 提升类别 矿车提升 箕斗提升 人车 最大提升速度(m/s) 斜长≤300m 斜长>300m 3。5 5。0 5。0 7。0 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 - 60 -
4 斜井的平车场及甩车场,宜设置自动摘挂钩装置. 11。3。3 斜井提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轮高度:
1)箕斗提升,应按矸石仓容积及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 2)矿车或矿车组提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采用甩车场时
Ht=L×sinβo-R (11.3.3-1) 采用平车场时
Ht=(L´-L0-1.5Lk)tgβ1—R (11。3。3-2) 式中 Ht——天轮高度,m; R--天轮半径,m;
L—-井口至钢丝绳与天轮接触点之斜长,m; L´——井口至井架中心的水平距离,m; L0——井口至道岔终点的长度,m; Lk——矿车组长度,m; βo-—栈桥倾角;
β1——钢丝绳牵引角;
2 平车场的长度及坡度,在矿车摘钩后,矿车应能自溜至停车线,摘挂线的直线长度应不小于1。5倍矿车组长度;
3 钢丝绳出绳的最大偏角应符合本规范11.2。1的规定。
11。3.4 斜井提升应在轨道中心安装托辊,其间距不宜大于10m。 11。3。5 斜井提轮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11。2.4的规定.当钢丝绳出绳偏角过大时,宜采用游动天轮,其直径与钢丝绳的比值不得小于20.
11.4 通风
11。4.1 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破后15min内能把工作面的炮烟排出; 2 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的新鲜空气量不
3
应少于4m/min;有内燃机设备的工作面,供给作业台数设备每千瓦
3
发动机的新鲜空气不应少于4m/min;
3 风速不得小于0.25m/s。
11.4.2 混合式通风系统的压入式风机,必须在炮烟全部排出工作面后方可停止运转。
11。4。3 风机并联或串联运行,应采用同型号的风机。 11。4。4 井下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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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用混合式通风时,抽出式风机的入风口,滞后压入式风机的入风口不得小于5m;
2 压入式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3 工作面新鲜风源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氧气不应低于20%,
3
二氧化碳不应高于0.5%;含尘量不应大于0.5mg/m;
4 采用风筒接力通风时,风机间的距离,应根据风机的性能曲线和风筒阻力确定;
5 接力通风的风筒直径不得小于400mm,每节风筒直径应一致; 6 风筒宜采用重量轻、耐冲击、接头密实、安装方便的硬质风筒; 7 风筒吊挂要平、直、牢固,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检查、维护;
8 平巷中心风筒,宜设放水嘴。
11.4。5 地面临时通风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入式通风的入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5m;
2 抽出式通风的出风口,宜位于该地区主导风向的下方,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0。5m.
11.4.6 主、副、风井到底后,应以最快速度、最短距离贯通,形成矿井总负压通风系统.采区施工时,应及早贯通两条巷道,进行双巷通风,形成区域通风系统。
11。4.7 冬季施工时,进风井(或巷道)内的温度不应低于2℃,当低于2℃时,应加热空气。不得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风井(或巷道)内的空气。在严寒地区、寒冷地区,所有提升井和作为安全出口的风井,应有保温措施。
11。5 排水
11。5。1 井巷工程施工,应根据涌水量、排水距离,经计算后确定排水方案。施工过程中,当涌水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排水方案。
11。5.2 井筒掘进采用分段排水时,转水站水仓(或水箱)容量不应小于0.5h的涌水量。
11。5.3 井下临时水泵房和水仓,宜利用永久硐室或巷道.临时水仓容量应能容纳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主要排水设备不宜少于2组。 11.5.4 临时排水管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井巷施工各阶段的最大涌水量确定管径和管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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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常移动和拆卸的管路,宜选用轻便的管子和易于拆卸的连接方式;
3 水泵房排水干管,应留出增设水泵的连接管头。
11.6 压风
11。6。1 空气压缩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井期的总耗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Qf=afβfr∑nfkq (11.6。1)
3
式中 Qf——总耗风量,m/min;
af-—管路漏风系数,按表11.6。1—1的规定选用; βf--风动机械磨损耗风量增加系数,宜为1.10~1.15;
r——高原修正系数,以海平面起,海拔每提高100m,系数增加1%;
k——凿岩机、风镐同时使用系数,按表11.6.1-2的规定选用; nf—-同型号风动机具使用数量,台;
3
q——风动工具耗风量, m/min;
表11。6。1-1 管路漏风系数 管路长度(m) 系数af <1000 1。10 1000~2000 1.15 >2000 1.20 表11。6.1-2 凿岩机、风镐同时使用系数k 凿岩机\\风镐(台) 系数k ≤10 1.00~0.85 11~30 0.84~0.75 31~60 0.74~0。65 ≥61 0。 2 备用风量不应小于施工组织设计确定风量的10%,当各个施工阶段的风量供给变化较大时,备用风量应为设计风量的20%~30%,备用空气压缩机不得少于1台;
3 宜选用同一型号的空气压缩机,当负荷波动较大时,可选用容量不同的空气压缩机;
4 宜选用风冷式空气压缩机。采用水冷式空气压缩机时,备用冷却水泵不应少于1台,其能力应与最大1台冷却水泵相等。空气压缩机的进水温度,不宜超过30℃,出水温度不宜超过40°C。 11。6.2 压风管路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风管路宜采用钢管,管径应满足最远用风点处的总压力损失不超过0.1MPa;
2 井上或井下管路的最低点及主要管路,每隔500~600m,应设置油水分离器,在温差大的地区,当管路直线长度超过200m时,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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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缩接头;
3 管路连接宜选用密封性好、拆装方便的快速接头;
4 连接风动机具胶管的内径,应比机具接风口管内径大一级。 11。6.3 空气压缩机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面临时空气压缩机站,应设在用风负荷中心;站址应选择在位于常年主导风向上风侧空气清洁的地方,距矸石山、出风井、烟筒等产生尘埃和废气的地点不宜小于150m,距提升机房不宜小于100m;
2 空气压缩机的转动部位距墙面不小于1。2m,固定部位距墙面不小于1m,其基础应与机房基础分开;
3 机房屋檐高度不宜小于3.5m,机房正面宜迎向夏季主导风向; 4 空气压缩机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5 井下的临时空气压缩机站,应设在设备运输方便、空气流畅的进风巷道中,地坪应高于周围巷道轨面。 11。6.4 风包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应设在阴凉处,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 2 应装设超温保护设施;
3 应装设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
4 出口的管路上应设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
5 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
11.7 供电
11。7。1 建井期间的供电,应利用电网供电,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源由35KV及其以上电网供电时,应设置总降压变电所。总降压变电所应设二台主变压器。主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临时变电所的计算负荷及变压器的台数确定;
2 竖井及涌水量较大有淹井危险的斜井施工,应设双回路电源线路.其它井巷工程的施工,宜设单回电源线路。
3 地面临时变电所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设备、大容量设备附近或用电负荷中心; 2)避开激烈震动和污源影响范围; 3)进出线方便;
4 地面临时变电所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设计,结线应简单可靠,操作安全;
5 井下变电所,宜利用永久变电设施。当条件不允许时,宜选用移动变电所。井下变电所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供电电源线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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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2条;
6 建井期间电力负荷宜采用需用系数法计算。
11。7。2 井下设置临时变电所时,所需硐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硐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其顶部及墙部应无渗水,电缆沟无积水;
2 硐室的规格,应符合变配电设备的运输、安装及检修要求; 3 硐室应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变电设备运行期间环境温度与邻近巷道的温差不应大于5℃;
4 硐室底板应高入口处巷道底板0。5m; 5 硐室口应用栏棚有效隔离。
11.7。3 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不应超过10KV,低压不应超过1140V;
2 动力用直流电源不超过550V,交流电源不超过380V;
3 井底车场、运输巷道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220V,天(溜)井及井巷掘砌工作面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
4 手持式电器设备和信号装置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7V; 11.7。4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的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不受此限.
11.7。5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并应每天进行一次检查。
11.7。6 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应根据环境特点和使用条件,按国家现行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的规定选择和敷设;
2 临时供电电缆的敷设,应能随工作面向前推进逐步延长,并便于回收;
3 严防电缆的扭伤和过度弯曲,电缆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倍数应符合表11.7.6的规定;
4 电缆的金属外皮和金属电缆接线盒及保护铁管等应可靠接地。
表11。7。6 电缆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倍数 电缆型号 油浸纸绝缘铝包电力电缆 对铝包外径<40mm 对铝包外径≥40mm 倍数 25 30 - 65 -
油浸纸绝缘铅包铠装电力电缆 油浸纸绝缘裸铅包、沥青纤维绕包电力电缆 油浸纸绝缘铅包或铅包单芯电力电缆 干绝缘油质铅包多芯电缆 有铠装 橡胶或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无铠装塑料绝缘 (单芯、多芯) 无铠装橡胶绝缘 15 20 25 25 10 8 6 11.7.7 现场用电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11。8 信号、通讯及监视
11。8。1 提升信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提升机,均应有的、声光兼备的信号系统; 2 信号电源应、可靠,并有电源指示灯;
3 信号系统应简单、可靠、声光兼备,信号应清晰、易辨、声光相符;
4 竖井井筒施工时,每个工作地点都应设置的信号装置。各工作地点发出的信号,必须能准确辨识;
5 竖井吊桶提升,必须设置井盖门安全信号,当吊桶上升距井盖门40~50m时,信号铃应自动发出有声信号.竖井罐笼提升,井口必须设置安全门,安全门与提升信号系统应设置闭锁装置;
6 运送人员的斜井,必须装设可在运行途中向提升机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斜井多水平提升,各水平应设置的信号装置,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能准确辨识,甩车时必须发出警号;
7 除箕斗提升外,所有提升信号必须经过井口信号工转发,严禁井下与提升机房直接用信号联系。
11.8.2 凿井绞车信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以下井筒段,宜利用提升信号系统,井口至凿井绞车棚宜装设凿井信号;
2 悬吊各种设施的凿井绞车信号,应清晰、易辨,并有明显区别; 3 凿井信号应经过井口信号工转发.
11.8。3 井口信号房与提升机房、井下信号房之间应设置直通电话. 11。8。4 调度室、主要机电设备硐室、炸药库和各工作面,均应安装电话。
11.8.5 信号系统的各种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11。8.6 竖井、斜井提升,宜安装电视监控系统。井筒中宜用远红外或可变焦镜头,提升机房内宜用广角镜头,地面井口房、翻矸平台宜用自动光圈镜头。视频分配器宜设在井口房内,控制器设在提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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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和调试室。
11。9 井下照明
11.9。1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人行通道,都应有照明.
11.9.2 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应从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前引出.
11。9.3 井下照明应有合理的照度,良好的显色性和稳定性。 11.9.4 井下照明装置必须安全,控制方式应简单、可靠。
11。9。5 照明灯具的选择,应根据淋水情况和矿井有害气体等级确定。
11.9。6 入井时作业人员必须携带完好的照明灯具.
11.9。7 天井、溜井口及危险地带,必须有明显的灯光显示.施工设备用的照明,必须保持完好。
12 工业卫生
12。1 一 般 规 定
12.1。1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的工业卫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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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应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2。1.3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和施工工程的特点,制定工业卫生的治理措施,施工过程中应认真遵照执行。
12.1.4 施工的井巷工程,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清理,保持井巷整洁、排水畅通。
12.1。5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配备满足职业卫生检测的仪器和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
12。1。6 井巷工程施工,工业卫生应定期监督与检测,检测内容及检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月应测定1次,高温矿井应每周进行检测;
2 井下作业地点,粉尘浓度的每月应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应每年至少测定1次,空气中含有放射性元素的作业地点,粉尘浓度应每月至少测定3次;
3 噪声测定每年不应少于2次;
4 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应每年测定2次;生活用水每月宜进行1次水质化验;
5井下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1次;井下空气成分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取样分析;
6 井下空气中,其他有毒物质,应每季测定1次;放射线应每年测定1次;
7有氡气放射性危害的矿井,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每周测定1次,浓度变化较大时,每周测定3次.
12。1。7 井巷工程施工的职业卫生,经检测,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采取治理措施。 12。1。8 施工单位应组织井下接触粉尘、毒物及放射线的施工人员,离岗时及在岗期间每2年应进行1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2。2 井下热害防治
12。2。1 井巷工程施工时,空气的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检查并完善通风系统;
2 加强通风,提高风速,增大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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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隔绝热源;
4 减湿降温或增湿降温;
5 人员集中处可采用压气引射器、水风扇,或冰块降温; 6 当上述措施不足以消除井下热害时,应采用机械制冷降温。 12。2。2 机械制冷可采用地面集中制冷、井下集中制冷、井下分散移动式制冷3种方式,宜采用井下分散移动式制冷。
制冷降温时,应控制工作面与巷道间的温差,一般温度降幅宜为5℃.
12。2。3 机械制冷降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机安设在井下,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2 制冷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制冷剂的漏失,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12。2。3的规定。
表12.2.3 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有害物质名称 氨 氟化物(换算成F) 最高允许浓度(mg/m) 30 1 33 制冷降温用的冷却水与冷媒水的管道安装,其隔热层的包缠应严密。 12.2。4 在地温较高或有热水涌出的矿区施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降温方案,报请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12。3 井下粉尘防治
12.3。1 井下作业地点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
1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
3
2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
3
3 水泥粉尘中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最高允许浓度为6mg/m。 12。3。2 井巷掘进,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湿式凿岩,打眼水应净化并在水中加湿润剂; 2 采用水封爆破;
3 应在距工作面15~20m范围内,安装喷雾器,爆破时喷雾洒水; 4 爆破后,应对距工作面20m范围内进行冲帮洗壁; 5 出碴前,应将岩堆洒透;
6 应合理布置通风设施并保持正常通风; 7 进风巷道,应安装水幕净化风源;
8 距工作面20m以外的井筒、巷道应定期冲帮洗壁; 9 加强个体防护,佩戴高效防尘口罩。
12。3.3 井巷工程的施工,应采用机械通风,风速、风量应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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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11。4.1的规定。
12.3。4 喷射混凝土施工,应采用湿喷或水泥裹沙喷射工艺。采用干法喷射混凝土施工时,宜采用下列综合防尘措施:
1 在保证顺利喷射的条件下,增加骨料含水率;
2 在距喷头3~4m处增加一个水环,用双水环加水; 3 在喷射机或混合料搅拌处,设置集尘器或除尘器; 4 在粉尘浓度较高的地段,设置除尘水幕; 5 加强作业区的局部通风; 6 采用增粘剂等外加剂;
7 喷射混凝土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用具。
12。4 井下噪声的防治
12.4.1 噪声声级卫生,应符合表12.4。1—1的规定,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应不超过表12。4.1—2的规定。
表12。4。1—1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h) 8 4 2 1 1/2 1/4 1/8 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卫生限值[dB(A)] 85 88 91 94 97 100 103 表12.4。1-2 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 100 1000 10000 峰值(dB) 140 130 120 12.4。2 井巷工程施工时,作业地点的噪声不得超过噪声声级卫生限值。超过时,应采取消声、吸声、隔声、减振等技术措施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声级卫生限值标准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护用具。噪声声级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12.4.3 井巷工程施工,应选用符合声级卫生限值标准的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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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井下氡及其子体防治
12。5.1 含铀、钍放射性元素的矿山,井下作业地点氡在空气中的
33
最大允许浓度为3.4KBq/m,氡子体的潜能值不超过6。4MJ/ m。 12.5。2 井巷工程施工,氡及其子体的浓度超过卫生限值时,必须采取通风排氡、控制和隔离氡源等技术措施,并加强个体防护。
12。5.3 有放射性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时,作业人员不应在井下吸烟、饮水和就餐。
13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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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的环境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13。1.2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结合矿山设计规模、采矿工业场地、废石场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确定井巷工程施工的环保设施平面布置方案。
13.1.3 施工单位,应结合建设工程特点,建立污染物排放和噪声防治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
13.1。4 与井巷工程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和井巷工程施工期间实施的环境保护工程,应做到与井巷工程“三同时”。
13.1。5 井巷工程施工产生的井下废碴、废水和废气等排放,应符合已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确定的各项指标。
13。2 井下废碴排放
13。2。1 井下废碴应集中堆置到废石场,不得随意倾倒,运输途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13。2。2 废石场选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工业场地和居住区相距较近时,宜位于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2 应有足够的库容,以满足井巷工程施工废碴总量的排放。 3 宜选在汇水面积小,对下游居民、农田、生活水源影响小的地区。
4 产生有害废水的废石场,在选址前应获取相应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避免选在有潜在滑坡和有渗漏的地区。
13。2.3 当废石场有可能对下游产生污染或发生滑坡、泥石流时,必须在废石场周围施工截洪沟,下游设拦挡坝。当废石场淋溶水含有害物质时,下游必须设集水池,集中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13。2.4 应采用经济合理的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有条件时,废石宜用于地下开采矿山的充填,或作建筑材料。 13.2。5 废石场停止使用后,应进行覆土植被,减少1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3.2。6 含危险物质的废石排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13.3 井下废水排放
13。3.1 排放井下废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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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9的规定,不得污染矿区周围水源和危害农作物。
13.3.2 井下废水宜排至地表污水调节池,经沉淀净化后,宜返回生产使用。对含有重金属离子的酸性、碱性井下废水的处理,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确定方案。
13。3.3 改、扩建矿山井巷工程施工产生的废水,宜进入矿山已有的废水处理系统。
13.3.4 随废石进入废石堆场的井下废水,宜在废石堆场下游设污水调节池,经沉淀、净化后达标排放。
13.3。5 井下废水应每季进行1次水质化验.
13.4 井下废气排放
13.4.1 井巷工程施工中,应按本规范12.3.2的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减少粉尘和炮烟。
13.4.2 井巷施工采用胶带运输机运输井下岩碴,当使用破碎机破碎时,应在破碎机上侧安装收尘装置.
13。4.3 井巷施工当采用回风井或回风巷道排放废气时,应在距出风口较近的回风井(巷道)内增设喷雾装置吸烟降尘.
13.4。4 井下废气排放口,宜位于井口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侧。
13.5 地面污水排放
13.5。1 居住区的厕所应设化粪池,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标排放.
13.5。2 职工食堂污水需经隔油池隔油后,达标排放。
13。5。3 混凝土搅拌站应设沉淀池,产生的污水应经沉淀后排放。
13.6 地面噪声防治
13。6。1 井巷工程施工时,地表空压机、鼓风机、柴油发电机、提升机、铇木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应符合规范12.4.1~12.4.2的规定。 13.6。2 高噪声车间和站房,应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布置,其门窗不宜朝向生活、办公区。
13。6。3 选择设备时,应选用符合声级标准的低噪声设备. 13。7 地面废物处理
13.7。1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不得焚烧.
13.7.2 易燃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液体废物,不得随意倾倒,应按国家当地的有关规定,进行回收或统一处理。
13。7。3 地面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有再利用价值睥,应予回收利用,无再利用价值的,应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最后进行填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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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程验收
14.1 一般规定
14。1.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办理鉴证。
14.1。2 井巷工程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查评定,并整理文件和资料,自验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14。1。3 以单位工程为基本单元,进行验收。
14。1。4 工程项目规模较小或简单时,宜直接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规模较大或复杂时,宜进行单项工程预验收,最后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14。1。5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站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与环保有关的工程,应组织当地环保部门参加,与安全技术措施有关的工程,应组织当地劳动部门参加。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资格。 14.1。6 井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或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4.1.7 井巷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4。1。8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返修。返修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14.1。9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分清责任. 14。1.10 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一年. 14.1.11 工程保修书应当明确井巷工程的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的承担、免责条件等内容。
14。1。12 验收合格后,由质量监督站签发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及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汇总表,建设单位签发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14。2 竖井工程验收
14.2。1 井筒竣工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1 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井筒深度以及各相连巷道、硐室口的标高和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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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井筒断面和井壁支护质量、垂直程度;
3 井筒总漏水量,一昼夜至少应测3次,取其平均值; 4 主要材料和混凝土检验、试验报告; 5 观感质量。
14.2.2 建成后的井筒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实际与设计井筒中心允许偏差为±50mm,井口标高偏差允许为±50mm;
2 井筒深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200mm; 3 与井筒相连的各运输巷道和主要硐室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允许偏差为±100mm;
4 井筒净半径:
1)有提升设备的井筒采用砌碹支护时,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
2)有提升设备的井筒采用锚喷支护时,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
3)无提升设备的井筒采用砌碹支护时,允许偏差±50mm; 4)无提升设备的井筒采用锚喷支护时,允许偏差±150mm. 14。2。3 砌碹井壁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壁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在周长不超过井筒周长的1/10、纵向高度不超过1.5m的范围内,局部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50mm;
2 井壁每平方米表面不平整度:料石砌体不得大于25mm,混凝土砌块不得大于15mm,浇筑混凝土不得大于10mm,接茬部位不得大于30mm;
3 井壁表面不得有露筋、裂缝和蜂窝; 4 砌体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层砌体的水平偏差,混凝土块不应大于20mm,料石不应大于50mm;
2)砌体竖向无重缝,压茬长度不应少于砌体长度的1/4;
3)灰缝应饱满,无重缝.灰缝厚度:混凝土块、细料石不应大于15mm,粗粒石不应大于20mm。
14.2.4 锚喷支护的质量检查、验收标准,除按国家现行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筒净半径应符合本规范14.2.2的规定; 2 锚杆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全长粘结型锚杆,应检查砂浆强度和密实度,注浆密实度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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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砂浆强度达到要求方为合格。未进行砂浆强度和注浆密实度检验的全长粘结型锚杆,应进行锚杆抗拔力试验。按每300根内抽样至少一组,每组3根进行试验。每组试件抗拔力的平均值,不得小于设计锚固力,同批试件抗拔力的最小值不得小于设计锚固的90%方为合格。否则,应采取加密锚杆的方法予以补强。
注:斜井、斜坡道、巷道、天(溜)井、硐室的砂浆锚杆支护,仍然适用. 14。2.5 井筒建成后的总漏水量,不得大于6m³/h;井壁不得有0.5 m³/h以上的集中漏水孔。
14.2.6 井筒施工用的各种平台、管线、预埋件等,外露部分应切除,留长最大不得超过30mm;废弃的孔口、梁窝等,应用不低于井壁设计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封堵严密。
14.2.7 井筒施工中开凿的临时硐室,需废弃的,应砌碹封堵. 14。2.8 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实测平面布置图,应标明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井深、十字线方位,与设计有偏差时,应注明造成的原因;
2 实测井筒纵、横断面图(每隔5-10m测一个横断面,全井筒沿十字线方向测两个纵断面);
3 井筒实测水文资料及地质柱状图; 4 测量控制网图、测量记录及成果表;
5 设计图纸及其变更文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和试块试验报告;
6 质量检查记录及质量评定表;
7 重大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及处理记录;
8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记录及结案报告。
14。3 斜井、斜坡道工程验收
14.3.1 竣工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1 标高、坡度和方向,起点、终点和连接点的坐标位置; 2 中线、腰线及其偏差;
3 井巷掘进和永久支护的规格质量; 4 水沟的坡度、断面和水流畅通情况; 5 主要材料和混凝土检验、试验报告; 6 观感质量。
14.3。2 斜井倾角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斜井及斜坡的起点、终点、各交叉点及其它主要控制点的坐标(X、Y)与设计坐标允许偏差为±100mm,标高允许偏差为±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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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裸体或锚喷支护的斜井、斜坡道的规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宽:从中线至任一帮最凸处的距离,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
2 净高: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
3 锚标端部及钢筋网,不得露出喷层表面; 4 轮廓应规整,起拱线应直顺,壁面应顺畅。 14。3。4 混凝土砌碹的斜井、斜坡道的规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宽:从中线至任一帮的距离,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
2 净高: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
3 墙、拱和基础的浇筑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局部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
4 基础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局部不得小于设计规定50mm,并应落实在实底上;
5 起拱线应直顺,不得低于设计规定,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30mm; 6 混凝土表面不平整度不应超过10mm。不得有露筋,狗洞,每延米巷道的蜂窝、麻面不应超过表面积的2%,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要求;
7 钢筋的规格、型号及加工尺寸、形状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绑扎允许偏差为±10mm;
8 壁后充填应符合本规范9。5.9的规定; 9 浇筑混凝土外观不得出现曲折和倾斜现象,表面应平整、光滑,轮廓应规整。
14.3.5 支架支护的斜井、斜坡道的规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宽、净高应符合本规范14.3。5的规定;
2 支架应垂直于底板,前倾后仰不应超过40mm;迎山角允许偏差为±1°;
3 支架梁应水平,两端高差不应大于40mm;支架梁应垂直于井巷中心线,梁端扭距不应超过100mm;
4 支架间距允许偏差为±100mm; 5 支架立柱与梁的结合面应严密;
6 背板长度宜大于支架间距300mm,背板应排列整齐,背板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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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应充填严密;
7 支架间的横撑和拉条应齐全、牢固。
14.3.6 斜井、斜坡道底板应平整,斜井局部凹凸深度不应超过设计规定100mm,斜坡道路面粗糙程序应符合设计规定。
14。3。7 水沟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局部允许偏差为设计的20%;水沟深度和宽度的允许偏差为±30mm,其上沿高度允许偏差为±20mm;水沟应保证水流畅通,盖板应齐全、平整稳固。 14。3.8 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实测平面图、纵横剖面图;
2 井下导线点、水准点图及有关测量记录、成果表; 3 地质素描图、柱状图和矿层断面图; 4 主要岩石和矿石标本、水文记录和水样、气样、矿石化验记录; 5 设计图纸及其变更文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和试块试验报告;
6 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评定表;
7 重大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及处理记录;
8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记录及结案报告。
14。4 巷道、硐室工程验收
14.4。1 巷道、硐室竣工后应检查的内容按本规范14。3.1的规定执行。
14。4。2 巷道起点标高与设计允许偏差为±100mm;起点与终点间的坡度总误差,不得超过设计坡度的10%,局部误差不得超过设计坡度的20%,且超过部分不得大于巷道全长的20%。
14。4.3 水沟坡度、深度和宽度按本规范14.3.8的规定执行。 14。4.4 与竖井、斜井相连的重要硐室的平面坐标应符合设计,其标高与设计允许偏差为±100mm,方位与设计相差不得大于1´. 14.4.5 祼体或锚喷支护的巷道、硐室的规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巷道:
1)净宽:从中线至任一帮最凸处的距离,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50mm;均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
2)净高:从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
2 硐室:
1)净宽:从中线至任一帮最凸处的距离,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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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其它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20mm;均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00mm;
2)净高:从腰线上下均不应小于设计规定3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
3 锚杆端部及钢筋网,不得露出喷层表面;
4 巷道、硐室轮廓应规整,起拱线应直顺,壁面应顺畅.
14。4.6 砌碹巷道、硐室的规格质量,净宽和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其余应符合本规范14.3.6的规定:
1 巷道:
1)净宽:从中线至任一帮的距离,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均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
2)净高: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 ,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
2 硐室:
1)净宽:从中线至任一帮的距离,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20mm,均不应大小于设计规定50mm;
2)净高:从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
14.4。7 永久支架支护巷道的规格质量,净宽和净高应符合本规范14.4.6的规定,其余应符合本规范14.3。6的规定。
14.4。8 机电硐室中的设备基础,纵横轴线位置的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20mm,基础面标高不得高于设计规定,基础埋入部分不得浅于设计规定。锚杆基础,找平层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100mm。
14.4.9 机电硐室的中心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20mm,底板标高允许偏差为±50mm。
14。4.10 主硐室中安装联动设备的附属硐室位置应准确,实际中线与设计中线允许偏差为±20mm,底板标高与主硐室底板标高允许偏差为±20mm,断面和长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14.4。11 硐室的超重梁或起重环的高度和位置偏差,不应超过设计规定50mm.
14.4.12 安装桥式起重机的硐室,其行车梁及立柱的允许偏差,应按表14.4。12的规定确定。
14.4.13 防水闸门、排水仓密闭门硐室的抗压强度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验水压应逐渐升高,注意观察硐室、闸门及邻近巷道的漏水、渗水情况,做出记录并进行现场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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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4。12 行车梁及立柱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中心线对硐室中心线的位移 8 +8 截面尺寸 -5 柱 ≤5m 8 柱 垂直度 高 >5m 10 上表面标高(包括牛腿) ±10 中心线对硐室中心线的位移 8 +8 梁 截面尺寸 —5 上表面标高(包括作行车梁用的墙) ±10 2 水压升至设计规定,保持24h,其漏水量不得大于1m³/h。 14.4。14 巷道、硐室竣工验收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本规范14.3.10的规定除,并提供实测设备基础图。
14。5 天井、溜井工程验收
14。5。1 天井、溜井竣工后,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实测平面位置图;
2 主要天(溜)井实测井筒纵、横剖面图; 3 主要天(溜)井实测地质柱状图;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村料和试块试验报告。 5 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评定表;
6 重大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及处理记录;
7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记录及结案报告. 14。5.2 天井、溜井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提升设备的天井及溜井:从井筒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不支护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设计规定10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200mm.支护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设计规定50mn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00mm。
2 有提升设备的天井,应符合本规范14.2。2的规定。
14。6 采切工程验收
14.6。1 采切工程竣工后,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实测平面位置图、纵横剖面图。 2 地质编录及采样工作描述资料。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和试块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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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 采切巷道的高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50mm,并不应大于设计要求250mm,宽度按中线检查,每边不应小于设计要求50mm,并不应大于设计要求250mm。
14.6.3 漏斗川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高度、宽度值200mm,但其净高度从腰线上、下测量检查不应大于设计要求100 mm,每边宽度从中线至任何一帮距离不应大于设计要求100mm。
14。6.4 漏斗颈中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不应小于设计要求10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要求200mm,其高度允许偏差为±500mm。
14.6。5 扩漏斗后断面规格应按设计检查,不应小于设计50mm,也不应大于设计200mm。
14。6.6 天井的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不小于设计要求100mm,并不应大于设计要求200mm.
14。7 防治水工程验收
14。7.1 防治水工程完工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1 探放水工程设计及其变更,注浆工程设计及其变更; 2 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及调整情况记录; 3 原始记录及鉴证;
4 实施效果是否达到要求。
14。7.2 探放水工程应达到设计目的,未出现因不按设计施工而导致的突水、淹井等事故,保证施工安全。
14。7。3 以堵水为主的预注浆,竖井井筒掘进时总漏水量不得大于6m³/h,斜井、巷道总漏水量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14.7.4 以堵水为主的后注浆,竖井成井后,总漏水量不得大于6m³/h,井壁不得有0.5 m³/h以上的集中漏水孔。斜井、巷道总漏水量不得大于设计规定,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存放火工品的硐室不得渗水,其它硐室不得滴水
14.7.5 以加固为主的注浆,应达到加固效果。以充填为主的注浆,应达到充满填实。
17。7。6 防治水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原始记录及鉴证;
2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3 设计变更文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注浆材料试验报告; 4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评定表;
5 重大注浆事故处理报告,重大透水事故处理报告; 6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记录及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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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围岩分类
A。0.1 围岩分类,应根据岩石坚硬性、岩体完整性、结构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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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和地应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A.0.1 的规定.
A。0.2 对Ⅲ、Ⅳ类围岩,当有地下水时,应根据地下水类型、软弱结构面多少及其危害程度,适当降级。围岩中的地下水按其规模可分为四类:
渗——裂隙渗水;
滴——间隙一定时间以水珠式滴下; 流--以裂隙泉型式,流量小于10L/min; 涌——有一定压力,流量大于10L/min。
A。0。3 在Ⅱ、Ⅲ、Ⅳ类围岩中,当存在断层或软弱结构面,与井筒、巷道轴线交角小于30°时,围岩类别应降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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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0。1 围岩分类
主要工程地质质特征 围 岩 分 类 构造影响程度,结构面发育情况和组合状态 岩石强度指标 单轴饱和抗压强度(MPa) 点荷载强度(MPa) 岩体声波指标 岩体纵波速度(km/s) 岩体完整性指标 岩体强度应力比 毛洞稳定情况 岩体结构 Ⅰ 整体状及层间结合良好的厚层状结构 构造影响轻微,偶有小断层.结构面不发育,仅有2~3组,平均间距大于0。8m,以原生和构造节理为主,多数闭合,无泥质充填,不贯通。层间结合良好,一般不出现不稳定块体 >60 >2。5 >5 >0。75 - 毛洞跨度5~10m时,长期稳定,无碎块掉落 同Ⅰ级围岩结构 同Ⅰ级围岩特征 30~60 1。25~2.5 3。7~5.2 >0。75 - 毛洞跨度5~10m时,围岩能较长时间(数月至数年)维持稳定,仅出现小块掉落 Ⅱ 块状结构和层间结合较好的中厚层或厚层状结构 构造影响较重,有少量断层。结构面较发育,一般为3组,平均间距0。4~0.8m,以原生和构造节理为主,多数闭合,偶有泥质充填,贯通性较差,有少量软弱结构面。层间结合较好,偶有层间错动和层面张开现象 >60 >2.5 3.7~5.2 >0.5 — 84
续表 A。0。1 主要工程地质质特征 围 岩 分 类 构造影响程度,结构面发育情况和组合状态 岩石强度指标 单轴饱和抗压强度(MPa) 20~30 同Ⅱ级围岩块状结构和层间结合较好的中厚层或厚层状结构 层间结合良好的薄层和软硬岩互层结构 同Ⅱ级围岩块状结构和层间结合较好的中厚层或厚层状结构特征 构造影响较重。结构面发育,一般为3组,平均间距0。2~0。4m,以构造节理为主,节理面多数闭合,少有泥质充填。岩层为薄层或以硬岩为主的软硬岩互层,层间结合良好,少见软弱夹层、层间错动和层面张开现象 点荷载强度(MPa) 0.85~1。25 1.25~2。50 岩体声波指标 岩体纵波速度(km/s) 3。0~4.5 岩体完整性指标 >0.75 0。50~0.75 岩体强度应力比 >2 毛洞稳定情况 岩体结构 同Ⅰ级围岩结构 同Ⅰ级围岩特征 30~60 3。0~4.5 >2 毛洞跨度5~10m时,围岩能维持一个月以上的稳定,主要出现局部掉块、塌落 Ⅲ >60(软岩>20) 2。50 3。0~4。5 0。30~0.50 >2 85
碎裂镶嵌结构 构造影响较重.结构面发育,一般为3组以上,平均间距0.2~0。4m,以构造节理为主,节理面多数闭合,少数有泥质充填,块体间牢固咬合 >60 >2.50 3。0~4.5 0。30~0.50 >2 续表 A。0.1 围 岩 分 类 主要工程地质质特征 岩石强度指标 构造影响程度,结构面发育单轴饱点荷载情况和组合状态 和抗压强度强度(MPa) (MPa) 同Ⅱ级围岩块状结构和层间0。42~结合较好的中厚层或厚层状结10~30 1。25 构特征 构造影响严重,一般为风化卸荷带。结构面发育,一般为3组,平均间距0。4~0。8m,以构造节理、卸荷、风化裂隙为>30 >1.25 主,贯通性好,多数张开,夹泥,夹泥厚度一般大于结构面的起伏高度,咬合力弱,构成较多的不稳定块体 构造影响严重.结构面发育,一般为3组以上,平均间距>30(软0.2~0.4m,以构造、风化节理岩 >1.25 为主,大部分微张(0.5~1。>10) 0mm),部分张开(>1.0mm),有泥质充填,层间结合不良,多数岩体声波指标 岩体纵波速度(km/s) 2.0~3。5 岩体完整性指标 0。50~0.75 岩体强度应力比 >1 毛洞稳定情况 岩体结构 同Ⅱ级围岩块状结构和层间结合较好的中厚层或厚层状结构 散块状结构 Ⅳ >2.0 >0。15 >1 毛洞跨度5m时,围岩能维持数日到一个月的稳定,主要失稳形式为冒落或片帮 层间结合不良的薄层、中厚层和软硬岩互层结构 2。0~3.5 0.20~0。40 >1 86
夹泥,层间错动明显。 构造影响严重,多数为断层影响带或强风化带.结构面发育,一般为3组以上.平均间距0。2~0.4m,大部分微张(0。5~1.0mm),部分张开(>1。0mm),有泥质充填,形成许多碎块体 碎裂状结构 >30 >1.25 2.0~3.5 0.20~0。40 >1 续表 A.0。1 主要工程地质质特征 围 岩 分 类 构造影响程度,结构面发育情况和组合状态 岩石强度指标 单轴饱和抗压强度(MPa) 点荷载强度(MPa) 岩体声波指标 岩体纵波速度(km/s) 岩体完整性指标 岩体结构 岩体强度应力比 毛洞稳定情况 Ⅴ 散体状结构 构造影响严重,多数为破碎带、全强风化带、破碎带交汇部位。构造及风化节理密集,节理面及其组合杂乱,形成大量碎块体。块体间多数为泥质充填,甚至呈石灰土状或土夹石状 — — <2。0 — - 毛洞跨度5m时,围岩稳定时间很短,约数小时至数日 87
注:1 围岩按定性分级与定量指标分级有差别时,一般应以低者为准。 2 本表声波指标以孔测法测试值为准。如果用其他方法测试时,可通过对比试验,进行换算。 3 层状岩体按单层厚度可划分为: 厚层:大于0。5m; 中厚层:0.1~0。5m; 薄层:小于0。1m。 4 一般条件下,确定围岩级别时,应以岩石单轴湿饱和抗压强度为准;当洞跨小于5m,服务年限小于10年的工程,确定围岩级别时,可采用点荷载强度指标代替岩块单轴饱和抗压强度指标,可不做岩体声波指标测试。 5 测定岩石强度,做单轴抗压强度测定后,可不做点荷载强度测定. 88
附录B 混凝土、喷射混凝土强度的检验方法
B.0。1 同批混凝土、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应以同批内标准试件的抗压强度代表值来评定。同批试件是指在抗压强度设计值相同原材料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试件.
B。0.2 施工中抽样制取试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砌碹的试件组数应符合本规范9.7.5的规定; 2 喷射混凝土的试件组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井、天井、溜井40~50m或40m以下工程,斜井、斜坡道、巷道40~50m或50m以下工程,不得少于1组;
2)主要硐室不得少于2组,一般硐室不得少于1组; 3)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另取1组。
B.0。3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
B.0。4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组试块应在同块大板上切割制取,对有明显缺陷的试块,应予舍弃;
2 每组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为三个试块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当三个试块强度中最大值或最小值之一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可用中间值为该组代表值;当三个试块强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块不应作为强度评定的依据;
3 竖井、斜井、主要运输巷道、主要机电硐室的合格条件为: 1)当同批试件组数n≥10时:
f´ck-ksn≥0。9fc (B.0.4-1) f´ckmin≥k2fc (B。0.4-2)
2)当同批试件组数n<10时;
f´ck≥1。15fc (B.0。4—3) f´ckmin≥0.95fc (B。
0.4—4)
4 天井、溜井、其它巷道和一般硐室的合格条件为:
f´ck≥fc (B.0。4—5) f´ckmin≥0。85fc (B.0.4-6)
式中: f´ck-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的平均值,MPa;
fc—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设计值,MPa;
f´ckmin—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的最小值,MPa;
k1、k2—合格判定系数,按表B.0。4的规定确定; n—施工阶段每批喷射混凝土试块的抽样组数;
Sn—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的标准差,MPa;
表B。0.4 合格判定系数k1、k2值 n 10~14 15~24 ≥25 k1 1。70 1.65 1。60 k2 0.90 0。85 0.85 5 同批喷射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以同批内标准试块的抗压强度代表值来评定;
6 喷射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应查明原因,采取补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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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试块制作方法
C。0。1 标准试块应采用从现场施工的喷射混凝土板件上切割成要求尺寸的方法制作。模具尺寸为450mm×350mm×120mm(长×宽×高),其尺寸较小的一个边为敞开状。 C.0。2 标准试块制作应符合下列步骤:
1 在喷射作业面附近,将模具敞开一侧朝上,以45°~50°(与水平面的夹角)置于墙脚;
2 先在模具外的边墙上喷射,待操作正常后,将喷头移至模具位置,由下而上,逐层向模具内喷满混凝土;
3 将喷满混凝土的模具移至安全地方,用三角抹刀刮平混凝土表面;
4 在井下工作面附近养护1d后脱模。将混凝土大板移至试验室,在标准养护条件下养护7d,用切割机去掉周边和上表面(底面可不切割)后,加工成边长100mm的立方体试块.立方体试块的允许偏差:边长为±1mm,直角≤2°。
C。0。3 加工后的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试块继续在标准条件下养护至28d龄期,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C.0。4 抗压强度试验结果乘上0。95系数,即为该试块的抗压强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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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注浆浆液
D.0。1 单液水泥浆不适用于粉砂、细砂及裂隙宽度小于0.1mm的岩体注浆。
D。0。2 常用注浆材料的渗透能力、渗透系数应符合表D.0.2的规定。
表D.0.2 常用注浆材料的渗透能力及渗透系数 注浆材料 (单液)水泥类 水泥—水玻璃类 水玻璃类 CL-C粘土水泥类 丙烯酰胺类 渗透能力(mn) 1。10 1.00 0.10 0.50 0。01 渗透系数(m/s) —1—310~10 —2—310~10 -210 -5—610~10 -5—610~10 D。0.3 单液水泥浆宜加附加剂,其基本性能应符合表D.0。3的规定。
表D.0.3 单液水泥浆的基本性能 水 灰 比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附加剂 名称 - 水玻璃 氯化钙 氯化钙 三乙醇胺 氯化钠 三乙醇胺 氯化钠 三异丙醇胺 氯化钠 二水石膏 氯化钙 用量 (%) — 3。00 2.00 3.00 0.05 0.50 0.10 1.00 0。10 1。00 1。00 2。00 初凝 min 6 440 430 410 405 443 576 435 终凝 min 1467 870 904 493 755 778 852 855 1d 0。8 1。0 1.0 1。1 2.4 2.3 1.8 1.8 抗压强度(MPa) 3d 2。0 1。8 1。9 2.0 3.9 4.6 3。5 2。8 7d 5.9 5。5 6。1 6。5 7.2 9.8 8。2 5。5 28d 8.9 — 9.5 9。8 14。3 15。2 13。1 8.9 注:1 水泥用42。5普通硅酸盐水泥;
2 外加剂用量为占水泥用量的百分数; 3 氯化钙用量一般为水泥量的5%以下; 4 水玻璃用量一般为水泥量的3%以下。
D.0。4 水泥-水玻璃浆液组成应符合表D。0.4的规定。 D.0。5 水玻璃浆液的组成、性能应符合表D.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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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6 BR—CA、CE型浆液指标与配比应符合表D。0.6的规定。 D。0。7 裂隙、破碎岩层注浆材料及浓度,应符合表D.0。7的规定。
表D。0。4 水泥—水玻璃浆液组成 原料 水泥 水玻璃 氢氧化钙 磷酸氢二纳 规格要求 42.5或32.5普通或矿渣水泥 模数:2.4~3.4 浓度:30~45Be´ 工业品 工业品 作用 主剂 主剂 速凝剂 缓凝剂 用量比例 1。00 0.5.0~1。00 0。05~0。20 0。01~0。03 主要性能 1 凝胶时间可控制在几秒至几十分范围内; 2 抗压强度为5~20MPa 注:1 水玻璃用量为水泥浆的体积比;
2 速凝剂和缓凝剂的用量为占水泥重量的比数。
表D。0.5 水玻璃类浆液的组成、性能 类别 原料 规格要求 模数:2。5~3。0 浓度:43~45 Be´ 比重:1.26~1.28 浓度:30~32 Be´ 模数:2。4~3。4 浓度:40 Be´ 体积比用量 (%) 5.00 瞬间 55.00 1.00 几十秒~几十分 双液 凝 胶 时 间 注 入 方 式 单管或双管 抗压 强度 /MPa 备注 水玻璃氯化钙浆液 水玻璃 氯化钙 水玻璃 <3 1加固地基; 2注浆效果受操作技术影响较大 1堵水或加固; 2改变水玻璃模数、浓度、铝酸钠含铝量和温度可调节凝胶时间;模数越高,凝胶时间越快; 3铝酸钠含铝量影响抗压强度 1堵水或加固 2两液等体积注浆,硅氟酸不足部分加水补充;两液相遇有絮状沉淀产生 1堵水或加固; 2两液等体积注入,乙二醛不足部分加水;乙二醛用量超过15%,凝固体抗压强度下降; 3醋酸为速凝剂,凝胶时间随醋酸的增加而缩短 水玻璃铝酸钠浆液 铝酸钠 含铝量:160~190g/L <3 1。00 水玻璃硅氟酸浆液 水玻璃 硅氟酸 水玻璃 模数:2.4~3.4 浓度:30~45 Be´ 浓度:28%~30% 模数:3。2 浓度:42 Be´ 浓度:35% 1。00 0.10~0.40 1.00 0。20~0。60 0。00~0。02 几十秒~几十分 双液 <1 水玻璃乙二醛浆液 乙二醛 醋酸 浓度:90% 几十秒~几十分 双液 <2 93
表D。0。6 BR-CA、CE型浆液指标与配比
项 目 水灰比 凝胶时间 结石率 安定性 含毒物检测 腐蚀性 抗压强度 抗折强度 抗渗 BR粉 浆液A专用粉 配比 E专用粉 BR—CA型 0.6:1。0~1。0:1。0 10~320min 96~100% 合格 无毒 无 24h增100%,28d增10% 24h增100%,28d增80% >S15砼模检测 8~16% 3~5% — BR—CE型 0。5:1.0~1。5:1.0 30~80min 95~100% 合格 无毒 无 24h增100%,28d增80% 24h增100%,28d增80% >S15砼模检测 8~16%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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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0.7 裂隙、破碎岩层注浆材料及浓度
项 目 浆液类型 浆液起始浓度(水灰比) 水泥外加剂用量(%) 水玻璃浓度(Be) 水泥浆与水玻璃体积比 凝固时间(min) 裂隙含水岩层注浆孔涌水量(L/min) <50 50~100 100~200 单 液 单 液 单 液 水泥浆 水泥浆 水泥浆 1。5:1。1。0:1。0~0.8:1。0~ 0~1。0:0。8:1。0 0.6:1.0 1。0 氯化钙3~5%或水玻璃3~5%或三乙醇胺0。05%及食盐0。5% --200~500 水泥-水玻璃浆液 1。0:1.0~0。8:1.0 -500~1000 水泥—水玻璃浆液 0.8:1.0~0.6:1。0 —>1000 水泥—水玻璃浆液 0.6:1.0 —破碎岩层中冲洗液漏失量(L/min) <50 50~80 80~100 单 液 单 液 水泥—水玻水泥浆 水泥浆 璃泥液 1。0:1.0~0。8:1。0 1.0:1.0~0。8:1.0 1.0: 1。0~0。8:1。0 - 35~40 1.0:0。5 2~3 氯化钙3~5%或水玻璃3~5%或三乙醇胺0。05%及食盐 —— —— —— 35~40 1.1:0.8~1。0:0.8 2~3 35 1.0:0。8~1.0:0.6 1~2 30~35 1。0:0。6~1。0:0.3 <1 - —300~480 600 3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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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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