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7.12.22 【实施日期】2017.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49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陈雷
2017年12月22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 1 / 3
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 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 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 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 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五、 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 2 / 3
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
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六、 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七条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七、 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第一条中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修改为“《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受水利部的委托”。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删去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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