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食品添加剂产品出厂检验。 三、 职责
1. 质检部负责产品出厂检验工作及相关记录的填写工作。 2. 生产车间负责产品出厂检验的协调配合工作。
3. 行政部负责产品出厂检验的资料的催缴和保管工作。 四、 内容
1. 产品出厂前对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产品进行批批检验。
2. 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3. 公司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
2)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 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于与制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4. 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报告记录,应包括检验食品的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购置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内容。
5. 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应与出厂检验样品数 量等量,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