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五一七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编制说明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编制说明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编制说明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编制组

一、任务来源和起草单位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二、制定《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的必要性

深圳市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2%,属于全国严重缺水的七大城市之一。深圳总用水量的70%要靠境外东江引入。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雨水和污水处理厂二级出水作为非传统水资源在正引起重视。深圳市已相继出台了《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和社会行动方案》、《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深圳市节约用水规划》,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进入21世纪以来,深圳市的再生水和雨水利用事业发展迅速,建设了若干示范工程,特区内正在筹建的滨河、罗芳和南山污水处理厂的市政再生水系统将于2009年底正式投产运营。同时,在再生水、雨水利用推广过程也遇到一些困难:一方面再生水和雨水资源丰富,一方面却由于缺乏统一的水质标准和监测规范,潜在用户不敢放心使用,建设方在面对众多国家水质标准时难以选择,导致难以确定用户的确切需求量和处理深度。

国内再生水的水质标准在不断修订的过程中越来越详细,越来越严格。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水质标准(GB/T120-2002、GB/T121-2002、GB/T19772-2005、GB/T19923-2005、GB20922-2007)和系列设计规范(GB 50335-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对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地下水回灌水、工业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等五大类用途和水质分别作了详细规定。但对于一个具体的城市或片区,再生水的用户构成和用途是相对固定的,对水质的要求也相对稳定,因此有必要通过整合确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便于执行。

基于以上现状,为做好深圳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深圳市再生水和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促进深圳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有必要总结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方面的工程示范经验,并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编制符合深圳市本地特点的《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包括水质指标及其限值及监测规程,从而规范深圳市的再生水、雨水利用的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制定《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的过程说明

1

制定《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2008年10月,市水务局正式启动“深圳市雨水综合利用、市政再生水水质标准规范、雨水水质标准编制”采购公开招标。

(二)2008年11月,市水务集团参与投标并中标。

(三)2008年12月,市水务局与市水务集团签定“深圳市雨水综合利用、市政再生水水质标准规范、雨水水质标准编制”项目采购合同,项目正式启动。

(四)2009年1月,课题编制组完成《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编制大纲,市水务局于209年1月13日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

(五)2009年3月,课题编制组完成《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并由市水务局于2009年3月12日召集中国市政中南设计研究院、市水质检测中心、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及水务局的6位专家进行了专家评审,形成了专家意见,同时将该送审并发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征集意见。

(五)2009年上半年,课题编制组对所收集的意见进行了意见汇总处理,在充分研究、分析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征求意见稿)》。

四、制定《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的原则及主要目的 (一)制定的原则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的制定,是在参考国家颁布的《GB 50335-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水质标准(GB/T120-2002、GB/T121-2002、GB/T19772-2005、GB/T19923-2005、GB20922-2007)基础上,认真总结了我国再生水、雨水利用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深圳市本地特点,遵循客观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且相对严格的原则,加强对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

(二)制定的主要目的

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工程设计、验收和监测管理工作,保障再生水、雨水利用的安全性,从而合理利用深圳市再生水和雨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而做好深圳市节约用水工作,促进深圳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

五、《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主要条款的说明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分为两个部分,即“第1部分:水质”和“第2部分:水质监测规程”,分别对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控制指标及其限值和相应的水质监测规程作了详细的规定。

2

(一)第1部分:水质 1 范围

规定了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的水源水质、利用水水质要求,适用于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验收和监测管理。

对于深圳市河流、水库等地表水集水面积范围内的自然径流水,由于不属于人为干预的利用,不属于本规范的范围。

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城市河道的情况,不属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引用了《GB/T 1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335-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和《GB 50400-2006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用途分类、控制指标和相应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35-2002第2章、GB 50336-2002第2章、GB 50400-2006第2章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特殊污染地区

指下垫面污染较严重或有特殊污染源的地区,包括各种农批市场、废品回收站、车辆维修站、洗车场、特殊工业区、医院等。来自上述区域的雨水可能含有较高浓度的污染物,一般雨水处理设施很难将其削减至标准限值以下。 4再生水、雨水利用方式 4.1 基本要求

4.1.1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的主要用途包括: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水源、城市杂用水。

参照《GB/T 119-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和《GB 50335-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污水再生利用指南(Guidelines for Water Reuse)》(2004年版),再生水、雨水利用的主要用途包括:农、林、牧、渔业用水、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及补充水源水等。

根据《深圳市再生水布局规划》、《深圳市节约用水规划》、《深圳市雨洪利用研究报告》和《深圳特区城市中水道系统规划(2001-2010)》,深圳市的再生水、雨水利用的主要用途为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水源、城市杂用水(约为201、113、24万吨/d)。农、林、牧、渔业用水很少,可以忽略。补充水源水目前尚不具备使用条件。

3

4.1.2 特殊用户若有特殊水质要求,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以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出水为源水,进行软化、除盐等补充处理,或者按一定比例与自来水混合后使用。特殊用户的需水量若非占最大比例,再生水、雨水利用系统将按照规范设计,特殊用户对小部分特殊用水进行补充处理,以节约投资和运营成本。

4.2景观环境用水:包括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不包括兼作饮用水水源的城市河道和湖泊。

4.3工业用水水源:系指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冷却用水(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和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的水源。

4.4 城市杂用水: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的非饮用水。 5 再生水、雨水利用水源 5.1一般要求

5.1.1 本条规定了城镇生活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必须经过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后方可。排除了工业或特种废水未经预处理排入城市下水道与生活污水混合后作为再生水水源的可能。居住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群)等的优质杂排水可以作为再生水利用的水源。

5.1.2 各种农批市场、废品回收站、车辆维修站、洗车场、特殊工业区、医院等特殊污染地区的雨水水质较为恶劣,可能含有重金属、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适合收集利用。初期雨水水质较恶劣且变化幅度大,作为雨水利用的水源对处理工艺要求过高,须弃流或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为雨水利用的水源。 5.2 水质要求

5.2.1本条强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必须处理至达到《GB 1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级标准或更严格标准的要求后方可作为再生水水源。

5.2.2本条针对建筑小区中水回用系统规定了再生水水源必须排除工业废水和医院废水。 5.2.3本条针对规定各种农批市场、废品回收站、车辆维修站、洗车场、特殊工业区、医院等特殊污染地区的雨水不得作为雨水利用的水源。

国家标准规范和地方对再生水水源的要求见下表: GB 50335-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北京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指南

再生水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的《污水排入城市下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中有害物质允许浓度》(GBJ 14-87附录三)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1996)的要求。 3.1再生水水源 再生水水源包括城市污水(不包含重污染工业废水)、二级处理出水、小区生活污水、排水区域污水等。 3.1.1 一般要求 4

(1)再生水水源应符合《污水排入下水道是质标准》(CJ 3082-1999)、《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中有害允许浓度》(GBJ 14-87附录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1996)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8-2002)等要求。 (2)再生水水源应以城市生活污水和二级处理出水为主。与生活污水类似的工业废水亦可作为再生水水源,前提是排污单位应对其进行预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下水道。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不得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 (3)严禁将放射性废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3.1 建筑中水水源 3.1.1 建筑中水水源可取自建筑的生活排水和其他可以利用的水源。 3.1.2 中水水源应根据排水的水质、水量、排水状况和中水回用的水质、水量选定。 3.1.3 建筑中水水源可选择的项目和选取顺序为: 1、冷凝冷却水; 2、沐浴排水(卫生间、公共室的浴盆、淋浴等); 3、盥洗排水; 4、空调循环冷却系统排水; 5、游泳池排水; 6、洗衣排水; 7、厨房排水; 8、厕所排水。 3.1.7 综合医院污水可作为的不与人接触的土壤系统中水水源。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3.1.8 建筑屋面雨水可作为中水水源或水源的补充。 3.2 建筑小区中水水源 3.2.1 建筑小区中水水源的选择要依据经济技术比较来确定。应优先选择水量充裕稳定,污染物浓度低,水质处理难度小,安全且居民易接受的中水水源。 3.2.2 建筑小区中水可选择的水源有: 1、建筑小区内建筑物杂排水;2、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 3、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 4、小区生活污水或市政排水; 5、建筑小区内的雨水; 6、可利用的天然水体(河、塘、湖、海水等)。 注:当城市污水回用处理厂来水达到中水水质标准时,建筑小区可直接连接中水管道使用。当城市污水回用处理厂来水未达到中水水质标准时,可作中水原水进一步的处理,达到中水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 3.2.3 含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排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二类污染物超标的排水不宜作为中水水源。 GB 50336-2002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6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的基本要求为确保再生水、雨水利用的安全性,即在其环境中的暴露不得危害人体健康、能满足利用对象的功能要求对使用者有益且能满足环境质量的要求。 7 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指标限值 7.1 本条对水质控制指标进行了分类。

根据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回收利用的主要用途,参考现行国家标准《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及《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保证供水

5

水质覆盖了深圳市的主要用途的前提下确定了2基本控制指标。其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1项目,微生物指标5项,消毒剂指标2项。

选择性控制指标主要参考《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的表2。该表有50项指标,由于锰已在基本控制指标中列出,因此选择性控制指标列出了49项。同时比对《GB/T 1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表2和表3,取严格者作为限值。

各参考标准选取的控制指标见下表: 标 准 指标数量及列表 基本控制指标14项: 色度、pH、浊度、SS、BOD5、CODCr、N-NH4+、TN、TP、DO、石油类、LAS、粪大肠菌群、总余氯/剩余ClO2。 选择性控制指标50项: GB/T 121-2002 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总铜、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总锌、总锰、总硒、苯并(α)芘、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甲醛、苯胺类、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基氯苯类、有机磷农药(以P计)、马拉硫磷、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甲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乙苯、氯苯、对-二氯苯、邻-二氯苯、对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苯酚、间-甲酚、2,4-二氯酚、2,4,6-三氯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丙烯腈、可吸附有机卤化物(以Cl计)。 GB/T 19923-2005 20项:色度、pH、浊度、SS、BOD5、CODCr、N-NH4+、TP、石油类、LAS、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粪大肠菌群、总余氯/剩余ClO2、铁、锰、总硬度、总碱度、二氧化硅、硫酸盐、工业用水水质 氯离子、TDS。 GB/T 120-2002 13项: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嗅、色度、pH、浊度、BOD5、N-NH4+、LAS、总大肠菌群、总余氯、铁、锰、城市杂用水 DO、TDS。 CJ/T 95-2000 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 CJ/T 48-1999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 《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三版(2004) 17项: 嗅味、色度、pH、CODCr、BOD5、SS、TP、TKN、大肠菌群、总余氯、TDS、氯离子、铁、锰、挥发酚、石油类、LAS 16项:浊度、TDS、SS、色度、嗅、pH、BOD5、CODCr、N-NH4+、总硬度、氯离子、LAS、铁、锰、游离余氯、总大肠菌群 14项:pH、SS、铁、CODCr、BOD5、浊度、总硬度+总碱度、N-NH4+、硫化物、油含量、TP、氯离子、TDS、细菌总数 感官性指标2项目;微生物指标45项;化学指标125项,共172项。 GB 5749-2006 生微生物指标6项;饮用水消毒剂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21项;毒理指标中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有机化合物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20项;放射性指标2项,共106项。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基本控制指标29项: 嗅、色度、浊度、pH、SS、CODCr、BOD5、N-NH4+、TN、TP、总硬度、总碱度、二氧化硅、溶解氧、硫酸盐、氯离子、石油类、LAS、TDS、铁、锰、细菌总数、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总余氯/剩余ClO2 6

选择性控制指标49项: 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总铜、总锌、总硒、苯并(α)芘、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甲醛、苯胺类、基氯苯类、有机磷农药(以P计)、马拉硫磷、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甲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乙苯、氯苯、对-二氯苯、邻-二氯苯、对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苯酚、间-甲酚、2,4-二氯酚、2,4,6-三氯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丙烯腈、可吸附有机卤化物(以Cl计)。

7.2本条列出了基本控制指标及其限值(表1.1)和选择性控制指标及其限值(表1.2)。

指标限值的选取原则为等同于或稍严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既保证有利于再生水、雨水利用在深圳市的推广,又保证再生水、雨水利用的安全性。 7.2.1色度:

色度过高会影响到使用者对再生水的信任度。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规定色度限值均为30倍,而《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色度限值15倍。考虑到深圳市的再生水、雨水利用的主要用途为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水源、城市杂用水,色度限值取30倍已足够。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2.2 pH值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和《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pH值限值均为6.5~8.5。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规定的6.0~9.0。

一般采用二级处理工艺的污水污水处理厂出水的pH值均可满足6.5~8.5,选定为pH=6.5~8.5。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的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

色度限值 30倍 30倍 30倍 30倍 15倍 pH限值 6.0~9.0 6.5~8.5 7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2.3 浊度:

浊度直接反映出水的澄清程度,过高会影响到使用者对再生水的信任度。

6.0~9.0 6.5~8.5 6.5~8.5 浊度是利用光学原理测定的,表征的是粒径为1nm~1μm的颗粒,即通常所说的胶体物质。胶体物质对循环冷却水产生污垢、菌藻孳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对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不作要求,对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要求≤5 NTU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对洗车、冲厕用水的浊度要求控制在5NTU以下。道路清扫、消防用水要求浊度≤10NTU。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要求浊度≤10 NTU。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要求浊度≤5 NTU。

美国环保局《污水再生利用指南》(2004年版)规定非性城市杂用水和非性娱乐用水的浊度应小于2 NTU。

新加坡再生水标准、澳大利亚的非性市政杂用再生水水质标准也要求浊度小于2 NTU。 为覆盖深圳市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的可能用途,确定浊度小于3 NTU。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的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洗车、冲厕用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道路清扫、消防用水、城市绿化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建筑施工用水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新加坡再生水标准、澳大利亚的非性市政杂用再生水水质标准 美国环保局《污水再生利用指南》(2004年版)规定非性城市杂用水和非性娱乐用水的浊度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2.4 悬浮物SS

浊度限值(NTU) — 5 5 5 10 20 10 5 2 2 5 1(3) 8

SS浓度与色度、嗅味、浊度相关,SS过高将影响感官感觉。较低SS可有效降低消毒剂投加剂量,保证消毒效果,并防止细菌复活。

《GB/T 1576-2001 工业锅炉水质》规定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给水SS≤5mg/L。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要求SS≤20mg/L。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要求SS≤10mg/L。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对各种杂用水、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锅炉补给水、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工艺产品用水的浊度作出了要求,对SS没有另作要求。而对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SS要求河道类SS≤20mg/L,湖泊、水景类SS≤10mg/L,对直流冷却和洗涤用水要求SS≤30mg/L。

一般SS低于10mg/L时已很难准确检出,选取SS控制值为10mg/L。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类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湖泊、水景类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锅炉补给水、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工艺产品用水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直流冷却和洗涤用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576-2001 工业锅炉水质》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2.5 生化需氧量BOD5: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冲厕、洗车用水要求≤10mg/L,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要求≤15mg/L,绿化用水要求≤20mg/L;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观赏性河道类要求≤10mg/L,其他要求≤6mg/L;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要求≤10mg/L;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要求≤30mg/L。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均要求BOD5≤5mg/L。

9

SS限值 (mg/L) 20 10 浊度 浊度 30 浊度 5 20 10 10 — 选取BOD5≤5mg/L。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观赏性河道类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湖泊、水景类,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锅炉补给水、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工艺产品用水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直流冷却和洗涤用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冲厕、洗车用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绿化用水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2.6 化学需氧量CODCr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和《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仅对BOD5作了,对CODCr不作要求。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的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标准仅对BOD5作了,对CODCr不作要求。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规定≤60mg/L。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要求CODCr≤80mg/L。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要求CODCr≤30mg/L。 选取CODCr≤30mg/L。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锅炉补给水、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工艺产品用水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直流冷却和洗涤用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BOD5限值(mg/L) 10 6 10 30 10 15 20 5 10/6 — CODCr限值(mg/L) BOD5 60 BOD5 BOD5 80 30 30 CODMn≤3 10

7.2.6 氨氮N-NH4: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道路清扫、消防、冲厕、洗车用水要求N-NH4≤10mg/L,建筑施工、绿化用水要求N-NH4≤20mg/L;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要求N-NH4≤5mg/L;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要求N-NH4≤10mg/L,但循环冷却水系统中涉及铜材的要求N-NH4≤1mg/L;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不作要求。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和《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分别要求N-NH4≤15和5mg/L。

深圳市目前使用自来水作为循环冷却水的电厂以及大型建筑物和商用写字楼的空调,其冷却器大都采用铜材,因此选取N-NH4≤1mg/L。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直流冷却和洗涤用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道路清扫、消防、冲厕、洗车用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建筑施工、绿化用水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2.7 总氮TN: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要求TN≤15mg/L;其他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均未对TN作要求。因此选取TN≤15mg/L。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1

+

+

+

+

+

+

+

+

N-NH4+限值 (mg/L) 5 10 (1) — 10 20 15 5 5(1) 0.5 TN限值(mg/L) 15 — — — — 15 盐10 7.2.8 总磷TP

总磷为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控制因素,一般认为总磷在0.5mg/L以下,可有效控制水体富营养化的程度。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的规定河道类景观环境用水的TP≤1mg/L,湖泊和水景类景观环境用水的TP≤0.5mg/L。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对TP不作要求。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要求TP≤1mg/L,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不作要求。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和《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分别要求TP≤5和1mg/L。

据此推荐TP≤0.5mg/L。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河道类景观环境用水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湖泊和水景类景观环境用水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2.9 总硬度、总碱度

水中有些金属阳离子,同一些阴离子结合在一起,在水被加热的过程中,由于蒸发浓缩,容易形成水垢,附着在受热面上而影响热传导,我们把这些金属离子的总浓度称为水的硬度。通常把Ca2+、Mg2+的总浓度看做水的硬度。水的碱度是指水的能够接受H+离子而与强酸进行中和反应的物质含量。这两个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水的结垢倾向和腐蚀倾向。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和《GB/T 20922-200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对总硬度、总碱度不作要求。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和《GB/T 19772-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水质》规定:对于各种工业用水以及地下水回灌溉水质,总硬度≤450 mgCaCO3/L, 总碱度≤350 mgCaCO3/L。

12

TP限值 (mg/L) 1 0.5 1 — — 5 1 0.5 —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要求总硬度≤700 mgCaCO3/L,总碱度不作要求。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要求钙硬度≤250 mgCaCO3/L,总碱度≤200 mgCaCO3/L。

因此选取总硬度≤450 mgCaCO3/L,总碱度≤200 mgCaCO3/L,仅在作为工业用水时要求。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河道类景观环境用水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2.10 二氧化硅:

该指标主要指溶解于水中的硅化合物,此种物质存在于水中经加热后形成硅化材料,形成水垢。在热应力较大的锅炉传热面上沉淀成沸石(5CaO·5SiO2·H2O)或硅灰石(CaSiO3),影响锅炉正常运行。

仅《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对该指标作了规定: 直流冷却水和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中≤50mg/L,锅炉补给水和工艺与产品用水中≤30mg/L。

其他用途的相应水质标准均未作规定。

对罗芳、南山污水处理厂的调查发现两厂进水的二氧化硅浓度均小于50 mg/L,罗芳污水处理厂一期经MUCT工艺处理并经二沉后降低至20mg/L以下。

因此选取二氧化硅≤30mg/L,仅在作为工业用水时要求。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河道类景观环境用水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直流冷却水和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中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锅炉补给水和工艺与产品用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总碱度限值 (mgCaCO3/L) — 350 — — 200 200 — 总硬度限值 (mgCaCO3/L) — 450 — 700 钙硬度250 450 450 二氧化硅 (mg/L) — 50 30 — — — 13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2.11 溶解性总固体

30 — 溶解性总固体是再生水盐度的指示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为水样经过滤后,在一定温度下烘干,所得的固体残渣,包括不易挥发的可溶性盐类、有机物及能通过滤器的不溶解微粒等。

盐度积累会改变土壤的渗透压,进而影响植物对水分的吸收。用高盐度再生水浇灌树叶时,钠离子、氯离子可被直接吸收,导致树叶损伤。对处于发芽阶段的植物和幼苗的伤害最大。

美国EPA介绍:灌溉水中TDS<500mg/L,未观察到对植物有害。TDS=500~1000mg/L时,会影响敏感植物的生生长。TDS=1000~2000mg/L时,会影响很多植物的生长。TDS>2000mg/L,仅能用于可渗透土壤的耐受植物。

为控制水中盐分进入土壤积累,从而造成土壤板结,《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要求绿化用再生水溶解性总固体控制在1000mg/L以下,《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规定灌溉用再生水的溶解性总固体:纤维作物、旱地谷物非盐碱地地区<1000mg/L,盐碱地地区<2000mg/L;水田谷物和露地蔬菜<1000mg/L。

考虑到使用再生水后的美观以及防止管道的腐蚀或者结垢,《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对要求控制洗车用再生水TDS≤1000mg/L,道路清扫、消防、冲厕用再生水TDS≤1500mg/L。《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要求直流冷却水和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和工艺与产品源水用再生水中TDS≤1000mg/L。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中的再生水作为间冷开式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和《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都要求TDS≤1000mg/L。

据此,选取TDS≤1000mg/L。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直流冷却水和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和工艺与产品源水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直流冷却和洗涤用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洗车用水、绿化用水 道路清扫、消防、冲厕用再生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道路清扫、消防、冲厕用再生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

TDS 限值(mg/L) — 1000 — 1000 1500 1000 1000 14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中的再生水作为间冷开式系统补充水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2.12 氯离子

1000 1000 1000 用再生水浇灌植物时,其所含氯离子可被直接吸收,导致植物的叶子损伤。对处于发芽阶段的植物和幼苗的伤害最大。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规定灌溉用再生水的氯离子浓度≤350mg/L。

美国灌溉水定性分类规定氯离子<175mg/L为优到好,175mg/L~350mg/L为好到有害,>350mg/L为有害。

联合国粮农组织灌溉水质标准规定:地面灌溉<142mg/L为好,142mg/L~355mg/L为中,>355mg/L为坏。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和《GB/T 20922-200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对氯离子不作要求。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氯离子含量≤250mg/L。《GB/T 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III类水的氯离子含量≤350mg/L。

《GB 3020-199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规定一、二级水源水中氯离子含量分别小于25和250mg/L。

氯离子了循环水浓缩倍数的提高,对节约用水的制约作用。氯离子有极高的极性促进腐蚀反应,又有很强的穿透性,容易穿透金属表面的保护膜,造成缝隙腐蚀和孔蚀,特别是对奥氏体不锈钢造成腐蚀开裂,危害很大,能使水冷器在短期内报废。化工、炼油、冶金等行业中很多奥氏体不锈钢设备耐氯离子腐蚀性能较差。设备的内应力、氯离子的催化作用、温度的诱导作用、污垢、低流速易加剧氯离子腐蚀作用。

脱除氯离子利用一般常规混凝沉淀过滤的方法是做不到的,必须用离子交换或反渗透膜法进行处理,才能脱除氯离子和含盐量,如此则带来处理工艺流程的复杂化、投资费用增加、单位生产成本升高。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各类用水中氯离子≤250mg/L。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中的再生水作为间冷开式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要求氯离子≤500mg/L。

15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都要求氯离子≤250mg/L。 据此,选取氯离子≤250mg/L。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中的再生水作为间冷开式系统补充水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2.13 硫酸盐

硫酸盐的溶解度较低,易形成硫酸盐垢。硫酸盐还能滋生硫酸盐还原菌,这些细菌往往是造成冷却水系统中金属腐蚀的主要原因。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规定直流冷却水硫酸盐≤600mg/L。该标准同时规定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洗涤用水、锅炉补给水和工艺与产品源水用再生水中硫酸盐≤250mg/L,与《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CJ 3020-199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各级水质要求一致。

《GB/T 19772-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和《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均要求硫酸盐≤250mg/L。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和《GB/T 20922-200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对硫酸盐不作要求。

南山污水处理厂进水硫酸盐浓度保持在100mg/L以下,罗芳污水处理厂进水硫酸盐浓度保持在500mg/L以下。污水处理工艺对其影响不大。

据此,控制硫酸盐≤250mg/L。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直流冷却水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洗涤用水、锅炉补给水和工艺与产品源水用再生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中的再生水作为间冷开

氯离子限值(mg/L) — 250 — 250 500 250 250 硫酸盐限值(mg/L) — 600 250 — 250 500 16

式系统补充水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2.14 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石油类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过高会影响美观。根据文献介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过高会发泡,保持在0.5mg/L以下可基本控制泡沫的产生。

《GB/T 20922-200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对石油类不作要求,洗车用水要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0.5mg/L,冲厕、道路清扫、消防、绿化、建筑施工用水要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1.0mg/L。

《GB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环境景观用水水质》要求石油类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分别小于1和0.5mg/L。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除了对直流冷却水和洗涤用水不作要求外,规定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和工艺与产品源水用再生水中石油类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分别小于1和0.5mg/L。

推荐石油类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分别小于1和0.5mg/L。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和工艺与产品源水用再生水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直流冷却水和洗涤用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中的再生水作为间冷开式系统补充水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2.15 溶解氧

溶解氧还可用来指示水中可为生物利用的有机物是否低至满足水质要求。溶解氧在有溶解氧的条件下,可以改善水生动、植物生存条件,还可防止沉淀中的铁、锰化学还原析出铁、锰,保障使用再生水的景观水环境状况和美学价值。溶解氧过低水会在输送过程中形成厌氧,造成亚硫酸还原菌增殖造成锈水和形成腐蚀瘤,并导致臭气、臭味,形成颜色和浊度。

17

250 250 石油类 (mg/L) 1 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 0.5 — — — — 1 — — —(洗车用水0.5) — — 0.5 0.3 《GB/T 20922-200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要求溶解氧≥1.0mg/L。 《GB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环境景观用水水质》要求观赏性景观用水溶解氧≥1.5mg/L,娱乐性景观用水溶解氧≥2.0mg/L。

但是,锅炉用水中,溶解氧过高会引起设备腐蚀。金属的电极电位比氧的电极电位低,金属受水中溶解氧的腐蚀是一种电化学腐蚀,其中金属是阳极遭腐蚀,氧是阴极,进行还原,反应式如下: 阳极过程:M→M2+ +2e ;阴极过程:1/2O2+H2O→OH-。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和《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均未作要求。

《GB 1576-2001 工业锅炉水质》要求额定蒸汽压力≤1.6MPa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锅外化学处理)给水中溶解氧≤0.1mg/L,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1.6MPa,不大于2.5 MPa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锅外化学处理)给水中溶解氧≤0.05mg/L。

考虑到锅炉补给水用户使用自来水时都安装有脱氧设施,这里不为其特别考虑。因此,作环境景观用水控制溶解氧≥2.0mg/L,其他用水溶解氧≥1.5mg/L。

标准 溶解氧(mg/L) 1.5 2 — 1.0 — — 2 — ≥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观赏性景观用水 ≥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娱乐性景观用水 ≥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2.16 铁、锰

水中的总铁含量包括胶态铁和亚铁离子两部分。胶态铁为三价铁,通常以氢氧化铁或铁氧化物的水合物呈胶体状态悬浮于水中。胶态铁在预处理混凝、沉淀过程中可被除掉一部分。在循环水系统中,会沉积在水冷器表面上,形成黏着性强、难清除的污垢,并能导致垢下腐蚀。亚铁离子为溶解性离子,在循环水系统中,能促进碳酸钙结晶并沉积,在采用磷系水稳剂时,有可能生成黏结性很强的磷酸亚铁污垢,还是铁细菌繁殖的营养源。铁的含量过高除给人体带来感官上的不愉快外,铁能在被洗的衣、被等物上沉积产生色斑,使衣服发黄、发硬,另外,铁也能在采暖等装置内产生氢氧化物沉积物,影响传热效果。

≥ 18

和铁类似,水中的锰受氧化后生成黑色氧化锰沉淀,给人体带来感官上的不愉快,在采暖等装置内产生氢氧化物沉积物,影响传热效果。在水处理中广泛使用KMnO4作为氧化剂,然后过滤去除。

《GB/T 20922-200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对冲厕、洗车用水要求铁、锰含量分别小于0.3和0.1mg/L,道路清扫、消防、绿化、建筑施工用水不作要求。

《GB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环境景观用水水质》对铁不作要求,要求锰含量≤2mg/L。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除了对直流冷却水不作要求外,规定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洗涤用水、锅炉补给水和工艺与产品源水要求:铁含量≤0.3 mg/L、锰含量≤0.1mg/L。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中的再生水作为间冷开式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要求铁≤0.5mg/L,锰含量≤0.2mg/L。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要求铁≤0.3mg/L,对锰不作要求。 推荐铁、锰浓度均为≤0.3和≤0.1mg/L,与《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个各级标准要求一致。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和工艺与产品源水用再生水和洗涤用水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直流冷却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冲厕、洗车用水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道路清扫、消防、绿化、建筑施工用水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中的再生水作为间冷开式系统补充水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铁(mg/L) — 0.3 锰(mg/L) — 0.1 — 0.3 — 0.3 0.5 0.3 0.3 — 0.1 — — 0.2 0.1 0.1 7.2.17 细菌总数、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和总余氯、剩余二氧化氯 上述指标为卫生安全性指标,因此要求比较严格,尤其是与人体直接接触或会产生气溶胶的用途。一旦出现卫生安全现事故则再生水将很难推广。

19

《GB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规定所有杂用水的总大肠菌群≤3个/L。《GB1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环境景观用水水质》规定观赏性河道、湖泊类景观环境用水的粪大肠菌群≤10000个/L,与《GB 1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B要求一致, 规定观赏性水景类景观环境用水的粪大肠菌群≤2000个/L,娱乐性河道、湖泊类景观环境用水的粪大肠菌群≤500个/L,娱乐性水景类景观环境用水的粪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要求所有工业用再生水的粪大肠菌群≤2000个/L。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III、IV、V类水的粪大肠菌群分别≤200、2000、10000、20000和40000个/L。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中的再生水作为间冷开式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要求细菌总数≤1000个/L。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要求细菌总数≤10000个/L。

美国EPA2004年发布的《污水回用指南》规定非性杂用水、非性娱乐用水、间接饮用性利用(补给地下水或地表水)的粪大肠菌群7天内中值≤14个/100mL,接触30分钟后余氯≥1mg/L; 性杂用水、性娱乐用水、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和环境用水的粪大肠菌群7天内中值≤200个/100mL,总大肠菌群7天内中值≤800个/100mL,接触30分钟后余氯≥1mg/L。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01年紫皮书(CCR Title 22)要求冲厕、绿化、道路清扫、消防、洗车用水粪大肠菌群30日内中值≤2.2个/100mL,最大值≤23个/100mL,建筑施工杂用水30日内中值≤23个/100mL,最大值≤240个/100mL,接触30分钟后余氯均≥1mg/L。

日本厚生省1981年标准规定冲厕、绿化用水中总大肠菌群≤10个/mL;日本建设省1990年再生水水质标准规定用于改善环境景观用水的再生水总大肠菌群<1000个/100mL,用于亲水用水的再生水总大肠菌群<50个/100mL;东京都1988年再生水水水质标准规定冲洗厕所用水总大肠菌群<10个/100mL。

以色列再生水回用于半干旱地区的河流恢复时夏季控制指标最大建议值(1999年)规定粪大肠菌群<200个/100mL。

澳大利亚国家标准规定非性市政景观用水中埃希氏大肠菌<100个/100mL,性市政景观用水埃希氏大肠菌<1000个/100mL,娱乐性封闭水体及被动娱乐,无人体接触的景观水体补充水耐热大肠菌<1000cfu/100mL。

根据从严的原则,选取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埃希氏大肠菌不得检出,两虫均为<1个/10L,细菌总数<100个/mL,与《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一致。

20

选择所有再生水、雨水的总余氯、剩余二氧化氯浓度与《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一致,即采用液氯或次氯酸钠消毒或补氯时要求出厂水总余氯≥0.3 mg/L,管网末梢总余氯≥0.05 mg/L,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或补氯时出厂水剩余二氧化氯≥0.1 mg/L,管网末梢剩余二氧化氯≥0.02 mg/L。对于景观环境用水,借鉴澳大利亚国家标准,要求管网末梢总余氯<0.5 mg/L。

21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观赏性河道、湖泊类景观环境用水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观赏性水景类景观环境用水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娱乐性河道、湖泊类景观环境用水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娱乐性水景类景观环境用水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HG/T 3923-2007 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 《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中的再生水作为间冷开式系统补充水 美国EPA2004年《污水回用指南》规定非性杂用水、非性娱乐用水、间接饮用性利用(补给地下水或地表水) 美国EPA2004年《污水回用指南》性杂用水、性娱乐用水、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和环境用水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01年紫皮书(CCR Title 22)要求冲厕、绿化、道路清扫、消防、洗车用水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01年紫皮书(CCR Title 22)建筑施工杂用水 日本厚生省1981年标准规定冲厕、绿化用水 日本建设省1990年再生水水质标准规定用于改善环境景观用水的再生水 日本建设省1990年再生水水质标准规定用于亲水用水的再生水 东京都1988年再生水水水质标准规定冲洗厕所用水 澳大利亚国家标准规定非性市政景观用水

细菌 总数 — — — — — — 10000个/L 1000个/L — — — — — — — — — 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 — — — — — — — — — — — — — — — — — 粪大肠菌群 10000个/L 2000个/L 500个/L 不得检出 2000个/L — — — 7天中值≤14个/100mL, 7天中值≤200个/100mL 30日中值≤2.2个/100mL 最大≤23个/100mL 30日内中值≤23个/100mL 最大≤240个/100mL — — — — — 总大肠 菌群 — — — — — 3个/L — — — 7天中值≤800个/100mL — — 10个/mL 1000个/100mL 50个/100mL 10个/100mL — 耐热大 肠菌群 — — — — — — — — — — — — — — — — 埃希氏大肠菌 100个/100mL 22

澳大利亚国家标准:性市政景观用水 澳大利亚国家标准:娱乐性封闭水体及被动娱乐,无人体接触的景观水体补充水 以色列再生水回用于半干旱地区的河流恢复时夏季控制指标最大建议值(1999年)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标准 《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1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 — — 100个/mL 100个/mL — — — 1个/10L 1个/10L — — 200个/100mL — 不得检出 — — —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埃希氏大肠菌 1000个/100mL 埃希氏大肠菌 1000cfu/100m L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总余氯(mg/L) (以液氯/次氯酸钠消毒/补氯时) ≥0.05,C.T.≥30 min 管网末端≥0.05 C.T.30min≥1.0,管网末端≥0.2 C.T.30min≥1.0 剩余ClO2(mg/L)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或补氯时) — — — — 美国EPA2004年《污水回用指南》规定非性杂用水、非性娱乐用水、间接饮用性利用(补给地下水或地表水)、性杂用水、娱乐用水、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和环境用水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01年紫皮书(CCR Title 22):冲厕、绿化、道路清扫、消防、洗车用水、建筑施工杂用水 日本厚生省1981年标准规定冲厕、绿化用水 日本建设省1990年再生水水质标准规定用于改善环境景观用水和亲水的再生水 东京都1988年再生水水水质标准规定冲洗厕所用水 澳大利亚国家标准规定非性市政景观用水 澳大利亚国家标准:性市政景观用水、娱乐性封闭水体及被动娱乐,无人体接触的景观水体补充水 以色列再生水回用于半干旱地区的河流恢复时夏季控制指标(1999年)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水质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C.T.30min≥1.0 — — ≥0.4 <1 <0.5 >0.1 C.T. ≥30min,0.3≤出厂水≤4, 管网末端≥0.05 C.T. ≥30min,0.3≤出厂水≤4, 管网末端≥0.05 — — — — — — C.T. ≥30min,0.1≤出厂水≤0.8, 管网末端≥0.02 C.T. ≥30min,0.1≤出厂水≤0.8, 管网末端≥0.02 23

7.2.18 工艺与经济分析

1)分析比较内容:将水质规范中的浊度从5NTU调至3NTU,氨氮由5mg/L调至1mg/L,则需要采用何种工艺?投资和运营成本分别增加多少?

2)工艺分析

根据文献调研和集团公司微絮凝过滤试验结果表明,微絮凝过滤难以保证将出水浊度控制在3NTU以下,对氨氮的几乎没有去除效果。

要保证浊度≤3NTU,可以通过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采用混凝+沉淀+V型滤池工艺;2)采用超/微滤膜过滤。

根据西南院和集团公司在罗芳污水处理厂的中试试验研究,要通过加强污水生物处理的硝化作用将出水氨氮降低至1mg/L以下,是难以实现的。根据集团公司在滨河污水处理厂的BAF试验和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天津纪庄子、泰达开发区以及新加坡的工程经验。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措施实现:1)采用MBR工艺;2)采用BAF+混凝+V型滤池工艺;3)采用微/超滤膜反渗透(CMF+RO双膜)工艺,其中微/超滤膜作为反渗透的保安过滤器。

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中水项目,设计规模3万吨/天,工程投资5500万元。采用MBR工艺(采用GE的ZeeWeed500膜)处理辛辛板污水处理厂出水(满足GB78-1996二级标准),设计出水SS≤0.5mg/L,浊度≤0.2NTU,氨氮≤3.0mg/L,实际出水SS≤0.01mg/L,浊度≤0.1NTU,氨氮≤0.5mg/L。

天津纪庄子、泰达开发区以及新加坡的工程经验表明,用CMF+RO双膜工艺也可以同时解决浊度和氨氮问题。

综上分析,采用MBR工艺和CMF+RO双膜工艺均可同时解决浊度和氨氮问题。 3)经济比较

按5.0万吨/天的规模对出水水质标准提高前后南山污水处理厂中水处理工程所需采用的工艺路线进行工程投资和运行成本测算。出水水质标准提高前参照南山污水处理厂中水处理工程(微絮凝过滤工艺)概算和出水水质标准提高后参照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中水项目(MBR工艺)和华北院南山污水处理厂中水处理工程投标文件推荐工艺(CMF+RO双膜工艺)进行经济比较。结果汇总如下表所示:

24

序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项目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工程静态总投资 工程动态总投资 单位投资 单位总成本 单位经营成本 单位运营成本 微絮凝砂滤工艺 5016.27 50.23 5916.61 1183 0.51 0.38 0.27 CMF+RO工艺 6168.65 7533.84 7655.29 1531 1.41 1.21 0.81 MBR工艺 单位 9095.31 万元 10600.58 万元 10704.54 万元 2141 1.31 0.69 0.49 元/m 元/m 元/m 元/m 3333注: 1、单位总成本包括生产资料成本(水、电、药剂等)、员工工资福利、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及大修费用;单位经营成本包括生产资料成本(水、电、药剂等)、员工工资福利、管理费用及大修费用;单位运营成本包括生产资料成本(水、电、药剂等)和员工工资福利; 2、测算成本时未考虑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3、测算成本时按企业全额投资计,若贷款则还应计入贷款部分的利息。 4、测算成本时按全年330天满负荷运行计,计算水价尚需考虑实际生产负荷和投资回报。 5、测算时均未考虑管网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

可见若将水质规范将浊度从5NTU调至3NTU,氨氮由5mg/L调至1mg/L,则以污水处理厂二级出水为水源的中水处理工程的工艺选择必须采用膜处理,采用CMF+RO和MBR工艺的单位投资成本分别为提高水质标准要求前采用微絮凝砂滤工艺的1.3倍和1.8倍,单位总成本、单位经营成本、单位运营成本则分别为2.8倍和2.6倍、3.2倍和2.2倍、3倍和1.8倍。

7.3 选择性控制指标及其限值

考虑到含有其他污、废水的水源,其成分比较复杂,根据《GB/T 1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和《GB/T 1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确定了应控制的毒理学水质指标及控制限值,由于“锰”前移至表1,选择性指标比前述两个标准少一项,为49项。 序号 类别 控制指标 限值GB118 GB121 0.001 0.01 不得检出 0.01 0.05 0.1 1.5 0.05 序号 类别 控制指标 限值 1 2 3 4 5

总汞 重 金 属 烷基汞 总镉 总铬 六价铬 26 27 28 29 30 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2,4-二硝基氯苯 苯酚 间-甲酚 2,4-二氯酚 2,4,6-三氯酚 0.5 0.3 0.1 0.6 0.6 25

序号 类别 控制指标 限值GB118 GB121 0.5 0.1 0.5 0.1 0.5 0.05 0.5 0.002 0.001 0.1 0.5 1.0 1.0 2.0 0.1 0.5 1.0 0.00003 1.0 0.5 0.5 1.0 0.5 0.05 0.2 0.5 0.5 序号 类别 控制指标 限值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总砷 总铅 总镍 总铍 总银 总铜 总锌 总硒 总氰化物 硫化物 苯并(α)芘 甲醛 苯胺类 有机磷农药(以P计) 马拉硫磷 乐果 对硫磷 甲基对硫磷 五氯酚 对硝基氯苯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硝基氯苯类 三氯甲烷 四氯化碳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 苯 甲苯 邻-二甲苯 对-二甲苯 间-二甲苯 乙苯 氯苯 对-二氯苯 邻-二氯苯 挥发酚 丙烯腈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以Cl计) 0.1 0.1 2.0 0.3 0.03 0.3 0.1 0.1 0.1 0.4 0.4 0.4 0.1 0.3 0.4 1.0 0.5 0.1 2.0 1.0 7.4基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所有情况。选择性控制指标由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的水源组成及使用途径选择控制。

(二)第2部分:水质监测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部分规定的各项条例主要是结合深圳地区包括龙岗、宝安等地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而制订。在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地的人口、环境以及水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确保规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6

本条文说明了本部分引用的标准规范。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采样点 Sampling Point

本条文中对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水质监测过程中的水质采样点的定义是参考深圳市标准《优质引用水工程技术规程》DBSJG16—2007。采样点具体指的是在监测区域内采集环境样品的准确位置。按照采样点的稳定性其实可分为固定采样点和流动或随机采样点。固定采样点主要用于日常水质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的监视性监测;流动采样点是有选择或随机地在监测区域内的非固定采样点,主要用于弥补固定采样点之不足,以及一些研究性、环境事故等监测项目。 3.2 自动采样 Automatic Sampling

本条文中对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水质监测过程中的自动采样的定义是相对人工采样而言。根据水样采集的类型可以分为瞬时水样和混合水样。对于组成较稳定的水体,或水体的组成在相当长的时间和相当大的空间范围变化不大,采瞬时样具有很好的代表性。当水体得组成随时间发生变化较大,则取混合水样比较合适。大多数情况下,所谓混合水样是指在同一采样点上于不同时间所采集的瞬时样的混合样。随着当前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机械自动化取代人工已经成为趋势,自动采样一方面可以节省人力,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因人为原因产生的各项系统误差。 3.3 在线监测 online monitoring

本条文是对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水质监测过程中的在线监测做了定义。在线监测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型水样监测技术。它通过网络数据传送实现水质指标的实时监控,实现远程监控,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水质突发事件和污染情况并作处理。 4 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水质监测项目

本条文是根据《深圳市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水质规范》(DB××/T ××××.1—2009)中表1和表2的要求确定,对需要检测的水质指标极其控制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水质监测指标分为基本控制项目27项和选择性控制项目49项。在选择水质控制指标的时候充分考虑了对人畜、环境的安全性,同时也结合了深圳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用途,以及再生水厂的运营成本和可操作性。

5 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水质监测流程 5.1 采样点的布设

27

采样点的布设主要根据以下三项原则:①具有代表性,保证采集到的样品以及测得数据与参数能准确表征或近似表征环境质量和条件;②在监测区域内污染具有一定的均匀性;③便于样品采集。 5.1.1 水源采样点的选取应考虑河道的特征、水流方向、流速、流量、排污口位置、排污量及扩散情况等。除特殊需要外,布设的断面应避开死水区,急流旋涡,水草丛生区,有性物质和废渣、 垃圾堆积区力求采得具有代表性的水样,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水体水质的基本情况。

出水采样点一般应选取在再生水厂的出厂水管道出口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滤后水。一般情况下,每个再生水厂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至少应设置一个出水采样点,如果在再生水厂分为一期、二期的情况下,则应视具体情况可在每期工艺流程的出水管道口处设置采样点。

管网水采样点的选择应充分考虑长距离运输时再生水水质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应视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具体用途和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等级确定管网采样点的个数。一般情况下,管网水采样点的个数选取可根据再生水和雨水收集利用的具体用途和生产水量做具体分析。 5.1.2 这里的处理设施进水口处主要是指城镇再生水厂的进水口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净化处理工艺的进水口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口处。

5.1.3 这里的处理设施总出水处主要指的是城镇再生水厂的总出水口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净化处理工艺的出水口处。

5.1.4本条文说明了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需长距离输送的管网采样点设置原则。

5.1.5本条文说明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管线较长、水源情况比较复杂等,还可根据监测需要增加其他有代表性的采样点。 5.2 水样的采集和保存

5.2.1本条文说明了再生水和雨水收集利用水样的采集、保存应符合国家《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规定。

采样时,应先用该采样点水冲洗容器2—3次,然后装入水样,如有要求做预处理的样品,测定按要求做相应的处理,同时填写采样记录单。

测油水样应在水面下5—10cm处单独采集,全部转移测定。测溶解氧的水样采集时应避免水样曝气,水样采集后容器中不得有气泡存在。除测定溶解氧和生化需氧量的水样外,其他项目的水样采集不能注满容器。应留有1/10的空隙,以防运输途中外溢。

5.2.2 本条文说明了再生水和雨水收集利用水样的采集可采用自动采样器。自动采样时,应先判断现场环境是否符合,自动采样机器设备是否正常,才能进行工作。采样结束前,应仔细检查采样记录和采集的水样是否相等,若发现有漏采或不符合规定者,应立即补采或重采。采样结束后,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回单位后,应再次检查设备,并放回原处。

28

5.2.3本条文说明了浊度、余氯、PH、溶解氧等指标应尽量采用现场测定,现场测定时,应先判断现场环境是否符合,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正常,才能进行工作。若发现测定数据异常,应立即现场多次重测或带回单位检测。检测结束后,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数据记录。这四项水质指标随环境因素影响较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浊度、余氯、PH指标应尽量采用在线监测方法严格监控。 5.2.4本条文说明了超过2小时以上的检测水样的保存原则。 5.3再生水和雨水收集利用水质检测方法

5.3.1本条文中的再生水和雨水收集利用水质控制指标的检测方法,引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5750-2006以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5.3.2本条文说明了在对再生水和雨水收集利用进行水质应急检测时可采取的检测方法,再生水厂和雨水利用运营单位应制订相关的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水质应急预案。 5.4跟踪监测

本条文说明了行政主管部门、再生水和雨水收集利用运营单位及其用户均可对所使用的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项目及其所涉及范围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并提出再生水和雨水收集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 再生水和雨水收集利用水质监测频率

6.1一般来说,再生水和雨水收集利用的水质监测频率应遵循“以最低的采样频率,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的原则。但对于涉及人畜和环境安全问题的再生水、雨水的监测应加强检测次数并密切关注。当再生水厂运营时间少于24小时的,应该采样一次。

6.2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的监测过程一般采取三个检测层面来进行控制。第一个层面是再生水厂的厂级化验室、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运营单位化验室;第二个层面是水厂上属的集团公司化验中心;第三个层面是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国家级水质检测部门。再生水厂和雨水收集利用运营单位的水质化验室承担日常基本水质项目的检测工作,集团化验中心承担部门选择性指标的检测工作,并对再生水厂日常的水质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于特殊的较难完成的水质检测项目,再生水厂和雨水收集利用运营单位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水质检验部门进行检测。

6.3本条文说明了深圳市再生水和雨水收集利用出水水质的浊度、总余氯指标必须采用在线监测仪进行连续监测。出水pH值、溶解氧指标有条件的可采用在线监测仪进行连续监测。 6.4本条文说明了除上述指标外的其他控制指标的监测频率。 6.5本条文说明了再生水和雨水收集利用水源的水质监测频率原则。 6.6本条文说明了再生水和雨水收集利用管网点水质监测频率原则。 7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29

7.1本条文说明了本规程是由深圳市各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和管理。

7.2本条文说明了再生水和雨水收集利用运营管理单位应接受深圳市各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抽检。

7.3本条文说明了再生水和雨水收集利用水质运营单位的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告有关行政部门。

六、意见汇总处理表

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

30

附件: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项目名称: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负责起草单位: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承办人:黄文章 电话:82127179 共3页,第1页 2009年7月21日 编写 序号 1 技术标准文件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建议将水质规范和监测规程共用一个标准编号,作为一个标准的两个部分。 “术语和定义”中的各术语应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 备注 会议意见 采纳 2 第1部分 3 与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相应术语和定义保持一致。“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应增加雨水利用方面的标准、规范。 建议将“雨水利用”改为“雨水收集利用”,并对相应的定义会议意见 采纳 术语和定义直接引用相应标准、规范;增加《GB 50400-2006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3 作出调整,明确水质规范仅对收集处理后利用的雨水进行限定。 但应进一步明确基本控制指标会议意见 未采纳 与招标内容相一致 4 第1部分 7.4 是所有的再生水、雨水利用都必须执行,以及执行选择性控制指标的情况。 建议对水质指标进行再分类,会议意见 采纳 5 第1部分 7.2 如分为感官性指标、微生物指标、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等。 建议增加微生物指标的数量,会议意见 采纳 两虫指标仅限于进入食物链时检测;已限定总大会议意见 部分采纳 肠菌群不得检出,无需再限定粪大肠菌群。要求耐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6 第1部分 7.2 如两虫、粪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等,并从严设置指标控制值。 31

建议增加TOC、CODMn、Ames试验、叶绿素-α、综合毒性评价第1部分 7.2 指标等,但考虑到目前尚无相关数据积累,仅作为试检指标,仅要求检测,为该规范的修订积累数据,但不参与评价。 试检指标不必写如规会议意见 未采纳 范,由水务主管部分委托检测。 7 8 第1部分 7.2 管网末梢的总余氯和剩余二氧化氯应设置最高限值。 考虑到管网中取水样检测溶解会议意见 采纳 管网末梢控制总余氯≤0.5mg/L 9 第1部分 7.2 氧(DO)的可操作性较差,且不具备留样复检的可行性,建议仅对出厂水作。 +会议意见 采纳 第1部分 建议对N-NH4和浊度等指标进行工艺分析和经济分析后确定指标限值,并在条文说明中予以说明。 建议条文说明中对各指标的说明采用表格列出各相关标准的限值。 水质指标应尽量从严,以安全会议意见 采纳 会议意见 采纳 10 编制说明7.1.18 第1部分 编制说明7.1 11 12 第1部分 7.2 卫生为导向,同时考虑主要用户。如氨氮、浊度、SS控制值应考虑适当降低。 建议参考《GB3838-2002地表会议意见 采纳 13 第1部分 7.2 水环境质量标准》增设温度指标,记录温度便于明确其它指标检测时所处的状态。 余氯指标值应适当提高,有利会议意见 采纳 14 第1部分 7.2 于杀灭病毒,建议提高到0.6mg/L。选择性控制指标增加三溴甲烷等。 需要对部分文字进行修改。将余氯指标已参照会议意见 不采纳 GB5749-2006设置了较高的限值。 15 “深圳地区”改为“深圳市”,“供水水质”改为“利用水水质”以和自来水区分开来。 会议意见 采纳 32

在水质规范中应增加一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基本要求:利用水水质应确保再生水、雨水利用的安全性。 第1部分 6 利用水水质在环境中的暴露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利用水水质应能满足利用对象的功能要求,不对使用有益。 利用水水质应能满足环境质量的要求。 16 会议意见 采纳 17 第1部分 7.4 明确选择性控制指标如何确定,由谁确定的问题。 监测规程:一方面要完善检测方法,增加准确度高,检测速度快的仪器法和酶底物法等,会议意见 采纳 明确为水务主管部门 18 第2部分 6 对每项指标的检测方法按可靠性进行排序;另一方面,明确自检、监督和监管方,区分哪些指标需要企业自检,那些由组织检测。 监测规程中要增加用户采样会议意见 采纳 19 第2部分 6 点,增加微生物指标的监测频率,增加管网水的监测项目,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合格率。 会议意见 采纳 20 第2部分 3 监测规程应参考生活饮用水的相关监测规程。 会议意见 采纳 参照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21 第2部分 6 水质监测应增加再生水、雨水利用运营单位厂化验室日常检测项目和频率。 会议意见 采纳 说明: 1) 开专家评审会2次。 2) 收到意见21条。 (注:上述说明附在最后一页下面)

3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517tt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