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在编制药品进货计划时,一定要掌握用药规律、用药统计数据,慎重地制定购药计划数量,以免积压或缺货,采购原则上宜多次少量。
三、药库进药应采购距有效期为12个月以上药品,除特殊必备药品外,原则上不进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药品。短缺药品必须要采购时,报科主任批准,临床科室主任应有文字说明。
四、药剂人员应熟识国产、进口药品有效期、失效期的各种表示方法和意义,加强验收,验收后应逐批将有效日期注明在验收单上,药品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五、药品入库时,应将药品效期输入计算机,坚持近期先用、先进先出的原则,随时检查,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应及时通知临床科室使用并报科主任。库存近期药品,有关科室不得拒绝使用;已过期药品药房不得配发。
六、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
七、发放药品应掌握先进先出,陈货未尽新货不出的原则。各药房应指定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人负责管理,并按其性质分别贮于常温、阴凉或冰箱内,并挂牌示意。
八、对已接近失效期的药品应及时采取措施。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按月进行催销。
九、当药品改变包装、容器时,应将有效期标记在新包装容器上,以便检查。
十、药品接近效期退回供货公司时,药品保管员或采购员必须通知各个药房人员并做好详细记录。
十一、过期失效药品,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理,对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过期失效药品用于临床的,应严肃处理。
十二、如因失职失责,不按上述规定致使药品过期变质失效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