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 坯 检 验 标 准
连铸坯普碳钢化学成分执行《碳素结构钢》GB700-88标准;外观质量检验
执行《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YB2011-83标准。外观检验主要参数指标
如下:
1、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1.1、连铸方坯、矩形坯的尺寸及其允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单位:mm
边 长 允许偏差 边 长 允许偏差 <100 100~140 ±3.0 ±4.0 >140~180 >180 ±5.0 ±6.0
1.2、 经供需双方协议,连铸坯尺寸的正负偏差可在公差范围内进行适当调
整。
1.3、 根据需方要求,连铸坯长度可按尺寸和非定尺交货,定尺长度允许偏差
+80mm。
表二 单位:mm 边 长 对角线长度之差 边 长 对角线长度之差 <100 100~140
2、外形标准
2.1、连铸坯横截面的对角线长度之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2.2、连铸坯的弯曲度每米不得大于20mm,总弯曲度不得大于总长度的2%。
2.3、连铸坯允许有鼓肚,但高度不得超过连铸坯边长的允许正偏差。
2.4、连铸坯端部的切斜不得大于20mm.
2.5、连铸坯端部因剪切变形造成的宽展不得大于边长的10%。
2.6、连铸坯不得有明显扭转。
5 6 >140~180 >180 7 9
3、表面质量
3.1 、连铸坯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重叠、翻皮、结疤、夹杂、深度或
高度大于3mm的划痕、压痕、擦伤、气孔、皱纹、冷溅、耳子、凸块、凹坑
和深度大于2mm的发纹。连铸坯横截面不得有缩孔、皮下气泡。
3.2、连铸坯表面如存在上述缸陷,必须清除。应沿纵向清除,清除处应圆滑无
棱角。清除宽度不得小于深度的6倍,长度不得小于深度的8倍。表面清除的
深度,单面不得大于连铸坯厚度的10%,两相对面清除深度之和不得大于厚度
的15%,清除深度自实际尺寸算起。
4、化学成份
连铸坯化学成分应为熔炼分析成分。如从连铸坯上取样分析化学成份时,
允许有相应标准规定的成份偏差。
5、组批
连铸坯按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截面尺寸组成。
2004年8月23日
轧一联成计质处
碳素结构钢化学成份
GB700-88
化 学 成 份% 牌号 等级 C Mn 不 大 于 Q195 ---- A Q215 B A B Q235 C D ≤0.18 0.35-0.80 ≤0.17 0.035 0.035 0.14-0.22 0.12-0.20 0.30-0.65 0.30-0.70 0.30 0.040 0.040 0.09-0.15 0.25-0.55 0.30 0.045 0.050 0.045 0.045 0.06-0.12 0.25-0.50 0.30 0.050 0.050 0.045 0.045 Si S P A Q255 B 0.18-0.28 0.40-0.70 0.30 0.050 0.045 0.045 Q275 ---- 0.28-0.38 0.50-0.80 0.35 0.050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