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更名、退房、换房制度依照企业规定,在坚持企业利益和提高企业形象、利于销售的原则拟订客户更名、退房、换房制度。
一、更名制度
1、直接更名的客户:这里的更名指转让性质的业主更改。
2、客户在签订认购协议未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
前,经企业领导赞同,填写《客户姓名更改单》后予以更名。
3、若客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管局存案后未开
具不动产,要求直系家属更名的,原则上不予以更名;经公
司领导赞同并填写《客户姓名更改单》 、并经房管局信息科赞同
后,予以更名。更名程序中产生的交易花费,由客户自行肩负。
4、若客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管局存案后未开
具不动产, 要求更改非直系家属的别人姓名时, 原则上不予
以更名;经企业领导赞同并填写《客户姓名更改单》后在企业内
部办理更名手续; 同时还需经房管局赞同后在房管局办理撤除备
案手续。更名程序中产生的交易花费,由客户自行肩负。
5、增减名的客户(一般指增添共有人) :指客户在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同》以后且未开具不动产,客户若有特别状况
(如:在银行不可以办理按揭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不足等)对购置
房子中的人数或名称作出部分更改, 包含增添联名购置人名字等
状况。需进一步认识和核况, 经企业领导赞同后原则上予以
办理。
6、若客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管局存案后且开
具不动产,没法办理任何更名手续。
二、换房制度
1、企业与客户已签订认购协议及购房合同的房子原则上不允
许换房。
2、因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要素以致客户要求换房的, 推行无条
件换房;客户其余原由出现要求换房的, 可依据客户具备以下几
点状况加以审查决定:
(一)将小面积单位换大面积单位;
(二)将总价低的单位换成总价高的单位;
(三)将旺销单位换成非旺销单位;
(四)客户为重要关系单位或关系人。
3、客户在签订认购协议未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
前,经企业领导赞同,填写《客户房源更改单》后予以更名。
4、若客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管局存案后未开
具不动产,经企业领导赞同并填写《客户房源更改单》 、并
经房管局信息科磋商赞同后, 予以更改房源。 若客户已办理贷款
手续,贷款满一年且还清后才予以办理。 更改房源程序中产生的
交易花费,由客户自行肩负。
5、若客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管局存案后且开
具不动产,没法办理任何更改房源手续。
三、退房制度:
1、排号金阶段
当购房客户只缴纳排号金,无购房意愿后,可全额退还排号
金。
2、定金(认筹金)阶段
当购房者已交定金,但没有签订《经贸·西华公馆认购协议
书》及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无购房意愿后,可全额退还定
金;
当购房者已交定金, 且签订了《经贸·西华公馆认购协议书》 ,
无购房意愿后,定金不予退还。
3、缴纳购房款(首付或全款) ,原则上不予退房。确需退房
的,若客户未签订《经贸·西华公馆认购协议书》及正式《商品
房买卖合同》,可全额退还客户房款;若客户签订《经贸·西华
公馆认购协议书》,未签校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定金予以退
还。
4、签校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阶段,原则上不予退房;确
需退房的,购房客户应依照已付总房款的 5%支付违约金。
5、装饰入住阶段,原则上不予退房。 确需退房的, 购房客户
应依照总房款的 5%支付违约金,且客户已缴纳的有关物业花费
等不予退还,同时客户装饰花费不予赔偿。
6、因我企业严重违犯 《商品房买卖合同》 条款而产生的退房
状况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商定履行。
更名、换房、退房流程
1、客户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注明原由,经办人(置业顾问)将状况口头上报案场经理(如无特别状况,原则上不予办理)。
2、案场经理进一步认识和核况,视客户实质状况进行
审查,赞同或驳回。对切合条件的客户,案场经理要求经办人填
写申请审批表,由客户署名确认并按手印。
3 、客户详细申请状况再由案场经理整理客户所需的资料 (客
户书面申请,申请审批表,购房合同、认购协议书,收条,身份证复印件等)书面上报分管经理并详尽说明状况。
4、分管经理核实客户申请状况,向企业经理审批。
5、待企业经理赞同后,凭企业领导在客户申请审批表署名赞同后由销售案场、 客服部、财务部办理改换合同及单据办理等有关手续。
6、更名、换房、退房流程表示图
客户书面申请→案场经理核实→分管经理审查→经理审查→客户填写 《申请表》 →案场经理署名确认→客服部署名复核→分管经理署名确认→经理署名确认→房产财务核实→房产经理
署名确认→客服部办理房管局有关手续→房产财务办理退款、 扣款事宜→销售部调整销控。
备注:经办人(置业顾问)办理有关程序时,申请表后需附
带客户资料(客户书面申请,认购协议书,收条,身份证复印件
等)。
8、更名、退房、换房客户状况,案场做好统计,申请表及
附件一式三份,房产财务和销售部、客服归档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