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仲裁申请书集锦
申请人:卢,男,1978年10月生,汉族,无业
住:本市武进区××镇××街
被申请人:高,男,1944年1月生,汉族,退休工人,
住:本市钟楼区××街道××村委××村号
执行依据:
(20xx)钟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事项:
1、利息6170元。
2、诉讼费用967元。
3、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一案已由贵院审结,并出具(20xx)钟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载明:被申请人高于20xx年5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11000元及利息1000元,如到期不付,则还需支付申请人利息5170元;案件诉讼费用96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调解书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该调解书,仅支付了本金11000元。申请人认为该调解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完全履行其给付义务,故向申请强制执行,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望裁准。
此呈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
申请人:
X年XX月XX日
有关仲裁申请书集锦
申请人: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街x路号
法定代表人:姚,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事实与理由 :
根据申请人与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当地起诉。”这应该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申请人认为,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约定管辖不明,仲裁协议,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权向贵委申请仲裁。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有关仲裁申请书集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硚劳仲裁字[20xx]第198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申请人于20xx年7月1日开始承接清洁综合服务项目。承接该项目后,申请人即于当日和第三人_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该项目中的劳务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被申请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请的劳务人员。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24日到第三人处应聘保洁员岗位,因故于20xx年3月4日与第三人解除劳务关系。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仲裁请求已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但是仲裁
委员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的请求没有超期,并予以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仲裁程序违法。
在仲裁开庭前,申请人向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第三人也依法参加了庭审、辩论,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但是在最后的裁决书中却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没有关于第三人裁决,也没有说明理由。仲裁委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规定的。
综上所述,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愿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
申请人:
20xx年8月9日
有关仲裁申请书集锦
申请人:,女,汉族,19xx年3月31日出生,住XX市XX区1楼2门10号。
被申请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太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114719元,并赔偿利息5091元;
2、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4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位于XX市###小区第22栋10602号房屋以382396元出让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交付房屋。申请人应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114719元。
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114719元交纳给被申请人。xx年3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是在违法销售房屋,其购买的房屋没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手续。因此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现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合同无效,并由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114719元,赔偿申请人利息5091元。
此致
敬礼!
西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
有关仲裁申请书集锦
申请人:市钢窗厂。住所地: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厂长,电话:
委托代理人:王,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货款元。
二、赔偿损失费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13月2日,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19年6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省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市钢窗厂
20年11月18日
附:1、本仲裁申请书副本1份
2、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