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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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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

  本院于20xx年3月3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吴建春诉被告潘志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8*3145)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为:

  1、驳回原告吴建春要求与被告潘志英离婚之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xx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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