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只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减免税范围较窄,而仅减免地方税种大多不能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每年8000元标准。
2、再就业优惠笼统而不具体。
部分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后,租借再就业优惠证,按照优惠证上的名字办理新的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者并未改变,经营者使用新的工商执照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由于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税务机关又不得不为其办理税收优惠,具体新办的标准未能明确。
3、对非服务性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够。
鼓励企业新增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再就业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现行再就业优惠适用范围仅包括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而未能涉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生产型工业企业,从而影响了这些企业吸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性。
4、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对象范围不广泛。
在进行再就业税收优惠宣传的过程中,有不少的城镇无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未能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现场咨询,按照再就业税收优惠规定,这部分人不能享受优惠。
就业和再就业就一个字之差,有的人能享受优惠,有的人不能享受优惠,就显有悖税收公平原则。
而且再就业税收优惠只明确规定了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是税收优惠的享受范围,而对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则没纳入优惠的享受范围,这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之间的平等竞争,也挫伤了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积极性。
二、完善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建议
1、将税收优惠纳入立法程序。
应尽快制定出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基本法律,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范围,建立一套完整的税收优惠制度,对需要税收优惠的行业、企业、项目及产品,在税收法规中予以明确,并形成量化指标体系。
2、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尽快理顺现有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措施,建立简便、有效、规范化的税收优惠机制,对于一些重点企业,不但要保留原有的优惠,还应该给予更多的优惠,从而为下岗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使之充分体现我国的产业和鼓励再就业的效能。
3、统一税收优惠的条件和幅度。
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差别,不仅表现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即使在企业之间,服务型企业较工业企业不论在优惠的条件上,还是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都优越许多。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没有必要制定区别对待的,对不同性质、类型,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给予平等的待遇,也就是说对企业不论新老、不论行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一定比例或数量就应该给予税收优惠,充分扩大再就业的渠道。
4、扩大优惠的税种范围。
现行再就业税收减免的税种不包括,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也不予优惠,造成对个人独资、合伙的`工业企业几乎无税可免,对从事商业、加工、修理业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也大打折扣,这样就难以充分发挥税收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
扩大优惠的税种范围,只要符合再就业优惠规定的条件,不分行业不分税种,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从而消除不平等的税收待遇,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与税收减免的多少挂起钩,这样既可以全方位多渠道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也可以消除了纳税人转换身份、设法避税的漏洞,更便于对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贯彻执行。
5、扩大享受就业税收优惠的人群范围。
从整个社会来讲,解决就业的压力和再就业的压力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把再就业的适应主体扩大到所有的待就业者(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和未能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必然是社会的大势所趋,必须把再就业优惠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待就业者范围,消除我们的税收优惠对弱势的纳税群体的不平等待遇。
但为了解决税收收入减少太大压力,可以先将再就业优惠范围扩大到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逐步放开到所有经济类型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