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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团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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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xx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分会”。

  第二条 性质:各民族民间文艺家自愿结成,兼有学术性、专业性和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系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xx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承诺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损害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联、上级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xx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住所:xx省xx县城大觉寺院內(电话: )。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对文艺工作的重要指示,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努力钻研民间文艺业务,不断提高艺术修养,促进民间文艺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二)本会对会员及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负有组织、协调、联络、服务的职责。具体任务是:继续搜集、深入研究、加强联络、扩大服务。积极开展对各种民间文艺、民间工艺的发掘、创作和保存工作。认真做好民间文艺集成资料的保存工作。

  (三)本会积极配合各社会团体、各民间艺术团体,开展市内外民间文艺交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四)本会应加强民间文艺理论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空气,通过各种形式,不断探讨和研究民间文艺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争取多出学术理论研究的成果。

  (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维护会员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各种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对上实行团体会员制,同时保留和继续发展个人会员。

  第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体条件为:

  1、各民族的民间故事家、民间歌手及其他民间文艺家;

  2、从事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并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三篇以上的民间文艺作品者;

  3、从事民间文艺理论研究工作,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两篇民间文艺学术论文者;

  4、从事民间文艺编辑或教学两年以上者;

  5、从事民间文艺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并继续从事民间文艺工作者;

  6、发掘、整理、制作民间工艺用品,并具有一定水平者及从事民间工艺品开发有成绩者;

  7、热爱民间文艺事业,积极支持民间文艺事业发展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评奖及其它表彰活动的权利;

  (七)有受赠和优先购买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的权利;

  (八)会员符合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条件者,本会负责向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推荐。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搜集、整理、翻译、出版、教学、研究民间文艺等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推荐出代表,约时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副、秘书长退休后,不再担任协会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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