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A(以下简称“ A 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萌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就贵单位拖欠 A 公司货款一案,致函如下:
根据A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负责人王先生的陈述,xxxx年5月18日至xxxx年6月28日,A公司与贵单位签订导电棒、钢包铜导电棒、不锈钢包铜复合棒等工业品买卖合同,由A公司为贵单位供应上述材料,货款价值共计1687165元,截止xxxx年6月26日,贵单位共支付货款1626156元,尚欠A公司货款共计61009元。贵单位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A公司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合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律师郑重致函敦促贵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1、收到本律师函三日内向轩昊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1009元。
若贵单位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本律师将依据授权启动司法程序追究贵单位相应的民事责任,届时贵单位将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为避免讼累以及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请贵单位务必重视。
特此函告。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