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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尽职调查报告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一、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册,领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

  1、营业执照注册号:;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号;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居装饰设计;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8、成立日期:20xx年10月23日;

  9、营业期限:自20xx年10月23日至10月22日。

  (二)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三)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有北京市密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代码:80298503-2),有效期:20xx年02月12日至02月11日,登记号:组管代110228-1

  458、

  (四)根据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于20xx年11月26日出具的(20xx)京开办经字第943号,内容显示:一、你公司已在我办备案,批准你公司纳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二、核定你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符合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可承担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或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或相当投资规模的其它项目。三、你公司应按规定到我办办理资质年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第、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第、第9条以及第29条、30条和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x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提示:x公司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

  (四)中对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的批复文件,并未提供或其他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文件。

  二、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x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显示: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立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设置以及议事规则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全体股东均在上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根据相关规定,x公司成立时的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内容均符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合法有效。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在上签名之时,正式成立,且对全体股东产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师提示:本所律师仅对x公司提供的'x公司成立之时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不对x公司成立之后内容是否发生过修改或变动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三、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依据x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查明:x公司于20xx年10月23日成立。x公司成立时由崔晓玲(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15%股权)、王卫军(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股权)、许随义(出资2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5%股权)、宜敬东(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15%股权)、崔白玉(出资2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5%股权)五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组建。

  本所律师认为:x公司的股东已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其将该等资产投入x公司的股东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第20条规定,x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一)x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x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和内容显示: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x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x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崔晓玲

  150、0015%

  王卫军

  200、0020%

  许随义

  250、0025%

  宜敬东

  150、0015%

  崔白玉

  250、0025%

  本所律师认为:

  x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等相关规定。

  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由全体股东在x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体现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产权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提示:x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设立时对股东出资相应的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对x公司提供的现有的相关资料作出上述相关问题的判断,对x公司设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结构是否发生变动不作任何评价或判断。

  五、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一)x公司未向本所提供;

  (二)x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以及其他;

  (三)x公司未向本所提供;

  (四)x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以及相关的税务。

  本所律师认为:x公司作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或相关纳税登记,应建立建全财务和税务制度。由于x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关证件、资料,本所律师对x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六、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提示:本调查报告仅对x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后所作出的相应法律评价或判断,对在本调查报告中列明而缺乏证据支持的相关事项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一)x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关债权债务凭证,本所律师对x公司是否对外发生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是否设定相关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二)x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x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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