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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起诉状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原告:梁某,女,x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园3 号楼1单元X室.

  电话(律师):

  被告一: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纺街

  电话:

  被告二:北京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

  电话: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求判决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电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误工费14638元、护理费9400元,交通费12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

  二、 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具体赔偿数额待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后再行确定)。

  三、 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眼镜损失2080元。

  四、 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手镯损失(赔偿数额最终以评估结果确定)

  五、 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X单元X室.的住户,X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告一,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从事物业服务过程中,将电梯的监控、维护及保养委托给北京电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二,以下简称“电梯公司”)管理。

  x2年3月30日下午四点,原告买菜回家乘坐电梯,在原告进入电梯后按完楼层6层,电梯上行到6层后电梯门并未打开,之后电梯随即下沉,后原告拨打了电梯求救电话,一位接电话的服务人员告诉原告,她早已知道电梯已经坏了,只是还没有报修,并说一会有人来帮我开门。但电梯到达负二层后,门突然打开,迫于危险状态的原告从电梯中往外走,但刚要踏出电梯门时即被门口的台阶绊倒,导致原告摔伤。原告拨打了电梯的负责人王某电话后,被被告送往协和医院,后经过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右膝软组织伤。鼻背部轻微皮肤搓裂伤,鼻背软组织稍肿胀,鼻中隔右侧偏曲。右眼上下肿胀,青紫,皮肤擦伤。当晚原告在协和医院进行了正骨治疗及其他治疗后即出院回家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二承担,同时被告二亦同意愿意愿意赔偿相应损失。原告摔伤时的财物损失为眼镜一副、手镯一个。在原告7月4日复查后与被告协商具体赔偿数额问题时,两被告却相互推诿并拒绝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的作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及电梯维护部门,理应提供安全到位的设施设备及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物业公司及电梯公司在电梯出现故障问题的情况下,即没有封梯进行维修,又没有向业主发出警告标示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在原告被困电梯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如何脱险及地下二层的地面结构现状,进而导致了原告被摔伤的严重损害后果,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时,二被告却相互推诿,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原告诉求。

  具状人:

  x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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