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属于行规,其效力层级虽低于法律,但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并未被明确废止,因此依然有效。在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但暂行条例在不与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仍具有法律效力。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互配合:暂行条例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共同为国有资产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暂
有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经2003年5月13日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于2003...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关系。从法律层级上看,企业国有资产法属于法律范畴,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则属于行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行规的效力层级低于法律。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之前,国资委和各地方国资委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设立经营权转让的规定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1. 转让原则: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情况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管,和地方负有重要责任。若因监管不力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及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需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实际操作...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财政向国有企业注资后,或地方将作为出资人,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国有企业在使用财政注入的资金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主要内容: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方式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背景:为了建立健全国...
法律分析:《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流失,通常所指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主要形式有: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
国资委管理国有资产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法规依据: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进行规范化管理。这些法律法规为国资委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操作规范,确保管理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监管职责:国资委作为地方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