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新郑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 职务:集团法律顾问
答辩人就诉*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第一x“”系我公司创作的智力成果享有著作权。
“”系我公司智力性创造的结果,而且具有创造性,因此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享有该幅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x与被答辩人作品的部分类似仅为雷同,并不涉及著作权的侵犯。
被答辩人的作品与我公司作品有实质上的不同,无论是脸型x服饰x发型x朝向均有较大差异,且所占比例较大。故该部分类似仅属于雷同,并不能认定侵犯著作权。
第三x我公司官方微博涉及“”并未进行商业性使用。
我公司官方微博引用的图片系博文的配图,传播的是一种生活正能量,并未进行商业性使用,也未获得商业利益。
第四x我公司涉案微博存在非主观故意x情节轻微x影响不大等情形。
我公司在得知该条微博配图有侵权之嫌的通知后,公司宣传部门领导及时研究,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立即采取了删除该条微博的措施。我公司该条博文的点击量少x传播范围小x影响不大且及时采取了删除措施,亦未影响被答辩人的正常使用。
第五x关于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1x我公司对涉案微博中的作品有著作权,且采取了及时删除措施,故被答辩人“删除微博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x损失和费用开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公司对涉嫌微博配图享有著作权,仅与被答辩人的有部分雷同,微博及配图未用于商业宣传且点击量少x传播范围小x影响不大,及时采取了删除措施,亦未影响被答辩人的正常使用,故不涉及对被答辩人著作权的侵犯,因此损失和合理费用开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的行为,作品有雷同不等于侵犯著作权,被答辩人的各项主张没有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
*集团有限公司
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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