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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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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产生的原因:

(1)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领域中出现较为普遍的三角债状况,不少企业存在着我欠你、你欠他、他欠我的债权债务,但这些企业尚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人民应该允许他们提供担保,暂缓执行。

(2)一些企业虽然新产品生产了不少,但由于品种、结构不合理等产品积压,但企业信用程度较好,能找到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作担保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银行不良资产产生有哪些原因

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融资下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企业所有权安排。以国家为唯一中介的融资导致了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很长一段时期,国有企业主要通过国有独资银行获得所需资金,"拨改贷"的实施导致国有企业普遍缺乏自有资金,高负债经营的企业拖累银行贷款质量,国有银行根据国家指令发放的贷款也产生大量不良资产,国有企业经营问题进一步加重国有银行的负担。

担保法律纠纷产生的事由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担保人(保证人)的一般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主合同无效的情况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⑴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无效。

⑵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⑶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主合同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情况

5.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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