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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在人身检查时应遵循哪些规定?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人身检查的合法性与程序要求:

1、侦查人员对拒绝人身检查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进行检查,但需先进行教育和说服,或者对精神失常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查,但对被害人不得强制检查。

2、对妇女的人身检查应由女工作人员或女医师进行,以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避免误解和侮辱。

3、人身检查必须有检查笔录,以固定证据、弄清案情,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和结果,实事求是,由参与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法律分析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对人身检查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1、侦查人员对拒绝人身检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行强制检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罪责,拒绝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教育他接受检查,这样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配合检查,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经过说服教育后,犯罪嫌疑人仍拒绝检查的,侦查人员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检查。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精神失常,不能控制自己的,侦查人员也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如果被害人不愿意检查,侦查人员应当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家属配合,做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

2、对妇女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女医师进行。这是为了体现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这样做,有利于保护被害妇女或者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可防止不必要的误解,如防止他人误解检查人对被检查人有人身侮辱行为等,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3、进行人身检查必须做好检查的笔录。因为对人身进行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证据,弄清案情

只有将人身检查的情况用文字固定下来,形成检查笔录,才有证据价值,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检查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应当按照具体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将检查的时间、地点、被检查的人、检查的经过和结果,都实事求是地一一记录清楚,不能有虚假。最后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以便存查。

结语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人身检查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强制人身检查方面,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首先通过教育和解释,促使犯罪嫌疑人配合检查。如经过劝说仍拒绝的,侦查人员可采取强制手段。对精神失常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进行强制检查,但对被害人不得强制检查,需耐心思想教育并请家属配合。妇女的人身检查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以特殊保护妇女权益,并避免误解和侮辱行为。人身检查需做好检查笔录,以取得证据、了解案情。记录应真实准确,包括时间、地点、被检查人、经过和结果,并由参与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以备存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侦查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一十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或者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侦查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最高人民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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