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机关及其人民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机关或者人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这一规定包含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检举、控告的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知道机关及其人民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检举和控告既可以口头形式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这样有利于方便群众,也有利于及时纠正不严格执法的行为和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检举、控告的内容是机关及其人民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出现的不严格执法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三是,接受检举、控告的机关包括机关、人民、行政监察机关。这里的行政监察机关,在国家监察改革后,就是监察委员会。四是,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检举、控告,也不能置之不理,应当及时转交有权的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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