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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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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废品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一:

一般经营项目:废旧物资(不含危险废物)回收;批发、零售:钢材、木材、建筑材料、日用百货、装饰材料、五金交电。(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2、废品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二:

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零售(废旧汽车的回收与批发零售除外)。

3、废品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三: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非金属再生资源的回收;有色金属、机床设备、家用电器、电线电缆、计算机、电路板、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的销售;厂房、库房的拆迁及修缮工程施工;机械设备拆除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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