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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能的特点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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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共性。职能涉及到国家大量日常公共事务的处理,根本目的是为所有社会群体和阶层提供普遍的、公平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2、法定性。职能的法定性是指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和法律规定了一国职能的边界,使公共行政有法可循。

3、执行性。作为贯彻和执行国家意志的机关,其职能具有明显的执行性。

4、强制性。职能的强制性是指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行政相对人不得阻碍职能的正常行使。

5、动态性。职能始终是变化的,取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市场关系的动态性、与社会关系的力量对比以及与自然界的关系演变。

6、扩张性。职能的扩张性是指随着现代社会中公共事务、公共问题日益增多且日益复杂,公众需求的日益个性化、多样化,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职能,并逐渐扩展至社会各层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都是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

地方各级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六十 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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