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规是由制定的。
行规的特征如下:
1、行是公法的一部分:行是公法的一门分支,与私法相对。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而私法则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2、行是管理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体系:行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为,以及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的影响。它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法律基础;
3、行具有强制性:行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可以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措施,如行政拘留、罚款、查封等,以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
4、行具有相对性: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其规范对象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它是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的,行政机关是行的主体,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的客体;
5、行具有行政程序性:行强调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当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供救济和申诉的途径。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行是国家对行政机关行为和行政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具有公法性、管理性、强制性、相对性和程序性等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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