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可以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罪认罚应当减轻处罚;对于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在刑事程序的不同阶段进行认罪认罚也有不同的从宽结果。在审判阶段,如果认罪认罚是自愿的,一般会采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但如果认罪认罚不自愿或与起诉结果不一致,也可以作出不一致的判决。
法律分析
一、认罪认罚也可以减轻吗?
1、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案件从宽的幅度,影响因素有很多。除了考量是否具有悔罪表现以及犯罪行为是否严重外,在刑事程序的不同阶段进行认罪认罚也有不同的从宽结果。从司法实践上看,侦查阶段一般从宽30%,审查起诉阶段从宽20%,审判阶段从宽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二、到审判阶段是否可以认罪认罚?
是可以的。
刑事案件起诉到人民后,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主动自愿认罪认罚的,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法庭应当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果查明属于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在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查明又非自愿的认罪认罚或者审理结果与起诉结果不一致的,也可以作出与起诉不一致的判决。
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对行为性质提出了辩解,也属于正常情况,但只要表示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就不会影响认罪的认定。通俗讲,认罚就是愿意接受处罚。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认罪认罚,暗中却实施串供、干扰作证、转移财产等行为,则不属于认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结语
认罪认罚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减轻处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案件从宽的幅度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阶段的认罪认罚也有不同的从宽结果。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如实认罪认罚,一般会采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然而,如果认罪认罚不是自愿的或与起诉结果不一致,也可以作出不一致的判决。总之,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罪行并接受处罚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请最高人民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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