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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受理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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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昌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四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第二篇第1章第5节规定,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向验船部门申报临时检验:

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2.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

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

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船舶主机并加大功率)时;

5.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

6.船舶封存后启用时;

7.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

8.其他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

四、船用产品检验

根据《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依据渔船船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1.A类产品需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渔船船用产品认可证书方可装船使用。属于A1类的(单台发证),取得认可证书后按照出厂检验方式进行检验。属于A2类的(批量发证,500台(件、套)以内),采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检方式进行检验。

2.B类产品需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

3.C类产品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

二、金昌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受理什么时间办

周一至周五,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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