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检查院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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