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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伤情鉴定的国家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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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体伤情鉴定标准的主旨是以医学和法医学为基础,结合实践经验,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鉴定损伤程度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全面分析并综合评定。

法律分析

我国人体伤情鉴定标准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拓展延伸

我国关于伤情鉴定的国家标准有哪些?- 伤情鉴定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及应用实践

伤情鉴定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评估被害人的伤势程度和致伤原因,为法庭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我国关于伤情鉴定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刑事案件伤情鉴定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这些标准规定了伤情鉴定的程序、要求和标准,确保伤情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伤情鉴定的应用实践不仅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还对保护被害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伤情鉴定工作,确保其在刑事司法中的正确应用。

结语

伤情鉴定在刑事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它通过科学方法评估被害人的伤势和致伤原因,为法庭提供准确证据。我国关于伤情鉴定的标准明确了程序和要求,确保结果科学可靠。伤情鉴定不仅在刑事案件中发挥作用,还促进了被害益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应高度重视伤情鉴定工作,确保其正确应用于刑事司法。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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