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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涉渔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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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从事水域和滩涂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天然渔业资源,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确定养殖规模和措施。禁止在湖泊、河道内围堤筑坝。因养殖生产确需在河道内围堤筑坝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和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批准。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地方批准,不得围垦。

法律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从事水域和滩涂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天然渔业资源,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确定养殖规模和措施。禁止在湖泊、河道内围堤筑坝。因养殖生产确需在河道内围堤筑坝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和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批准。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地方批准,不得围垦。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承包从事水产养殖,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水产养殖。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批准。取得集体水域和滩涂承包经营权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申请领取水产养殖证,有关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并发给水产养殖证。

第十七条 对于开发过度的渔业资源实行禁捕和限捕。禁止捕捞和捕捞的水生动植物种类、时间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渔业资源的状况,调整需要禁止捕捞和捕捞的水生动植物种类的苗种、亲体。禁止捕捞海州湾中国对虾亲体、长江鲥鱼、长江口中华绒螯蟹产卵场的抱卵亲蟹、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捕捞长江中华绒螯蟹亲蟹、幼蟹和蟹苗及沿海的鳗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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