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条件
1、双方应根据同一双务合同相互承担对价债务。根据以下事实,确定同一双务合同是否形成相互负债关系:
(一)债务必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
(二)双方必须互负债务;
(三)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存在对价性和牵连性。
2、必须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没有支付义务;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可以履行对方的待遇和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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