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直接索取,回执单,顾名思义,就是给报警人的,出警的警员来了就能索取,如果没有在当时索取,去出警的派出所索取。
二、报警回执是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
三、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
四、《接受案件回执单》由地、市机关按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县、市机关回执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各受案单位。
五、报案人及其家属凭《接受案件回执单》,可以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机关查询该案是否立案或者是否已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
六、受案单位与办案单位不一致时,受案单位应把办案单位的地址、电话告知报案人,以便报案人查询。
七、接受查询的民警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侦查秘密以及不妨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要如实、耐心地予以答复。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 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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