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一般以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协商一致为准。
一般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你所遭受的损失金额。(不得利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般来说,学生意外伤害有以下赔偿项目:
(1)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3)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4)侵害学生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学校承担侵权补充责任要注意些什么?
(1)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学校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时,才由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学校不再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学校不是全部承担下来,而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学校未尽到的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
当然,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时,应当直接按照学校的过错程度,判令学校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小孩在学校受伤该找谁负责?
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有:
(1)校外第三人伤害事故;
(2)物件伤害事故;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伤害事故;
(4)实验与劳动及外出活动伤害事故;
(5)学生嬉戏玩耍引发的事故;
(6)其他因学校失职行为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等。
那么,学校在这些校园伤害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吴斌认为,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点,必须同时满足:
(1)学校行为的违法性,比如体罚学生。
(2)学校存在过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基于双方之间这种特殊的关系,学校及其教师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判断学校有无存在过错,首先应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及应负注意义务的大小程度;其次如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是否实际履行了该注意义务。
(3)存在学生权益受损的事实。
(4)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权益受损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校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应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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