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若干规定》,响应省卫生厅、省纠风办的药品招标工作,规范我院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止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制定本规定。
1、我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山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
室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工作。
2、我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由药剂科具体负责,并接
受医院招标办公室和市卫生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的监督。
3、严格按照山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的要求进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4、药剂科安排专人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5、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
(二)廉洁、诚实、信用;
(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四)保证医院药品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6、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院不得自行采购。对没有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可由医院进行集中公开采购。
7、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按有关规定采购。
8、对购进的药品,验收人员应严格药品验收,如发现假药劣药或疑似假劣药品,应拒绝入库,并向山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汇报,要求更换中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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