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作为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其适用类似于国外的禁令制度,已在一些英美法系和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视为一项与财产保全制度同等重要的保全制度来进行规定。
采取出境措施的程序具体如下:
1、当事人的申请出境措施的采取,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以依职权采取为例外。申请应书面提出,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并应附有相关证据护照号、身份证号等信息资料;
2、申请人的担保若错误采取出境措施,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因此,当事人在向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至于担保的方式、数额等,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审查决定;
3、审查与执行应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采取出境措施应符合。
综上所述,阻止出境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和利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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