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和法人有连带责任,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或不履行出资责任需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需赔偿。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需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人不需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但若股东利用公司从事犯罪活动,法人可能面临调查和起诉风险。
法律分析
一、企业股东与法人是否有连带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有连带责任的,法人或者股东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股东不履行出资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法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1、关于经济责任:
(1)出资不实的责任的承担的问题,由于不是股东,而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那么应当由股东承当不足注册资本的责任,公司法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亏损的责任承担问题,如果公司经营失败,那么将以公司的全部财产用来偿还债务,企业法人仅作为法定代表人,不必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2、关于刑事责任:
如果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来从事犯罪活动,或者其他违反行的活动,例如偷税漏税,都应当有实际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您没有实际从事该犯罪活动,那么是不必承担责任的。但是存在一种风险:如果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在股东手上,股东从事非法活动时可能会利用该印章,那时企业法人将面临被调查甚至起诉的风险。或者股东从事非法活动,而企业法人不知道,从而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则也会被牵连。
结语
企业股东和法人在我国法律中确实承担着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股东也要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除了需要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公司法人而言,其责任主要体现在代表公司行为上,如果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被股东滥用,或者未知情况下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都可能面临调查和起诉的风险。因此,股东和法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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