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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已过,未签合同,能否立即辞职?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试用期过后,没有签合同,可以提出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在满足劳动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过后,没有签合同,可以马上辞职吗

1、试用期过后,没有签合同,可以提出辞职。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三十日后劳动者可以依法办理离职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试用期可以辞职的条件

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过后,如果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特定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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