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当事人身份证明(单位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若当事人授权他人代为提起上诉,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所适用的诉讼程序。第一审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可能对裁判不服,裁判也可能确实还存在错误。为了给不服第一审裁判的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审查并纠正第一审裁判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法律规定了第二审程序,即在第一审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判的程序。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经过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依上诉的方式声明不服,因此,在我国,第二审程序也称为终审程序。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第二审人民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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