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预见到的损失。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但需合理。若未约定,则适用一般法定赔偿范围,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特殊的立法可规定特别赔偿范围。在涉外经济合同中,违约方需赔偿对方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费用支出和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预见到的损失。
法律分析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对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指利润),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时,则应适用法定赔偿。
3、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约定赔偿范围、一般法定赔偿范围和特别法定赔偿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预见到的损失。若当事人未约定赔偿,则适用法定赔偿。特殊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也需遵循。因此,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时,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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