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进一步明确了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探亲假期、工资支付办法。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
(一)关于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关于探亲假期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关于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利用单位停工期间探亲的,探亲期间工资仍按本人计时标准工资发给。在探亲期间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照发。
Copyright © 2019- 517tt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