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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异议期限如何规定?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工伤伤残鉴定异议期限的规定如下: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法律分析

工伤伤残鉴定异议期限的规定是:

1.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您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

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拓展延伸

工伤伤残鉴定如何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期间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也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期间,或者在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因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工伤伤残鉴定中,如果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结语

根据工伤伤残鉴定异议期限的规定,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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