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深圳市员工薪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薪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7天,即不得超过“次月7日”。,《深圳市员工薪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薪资支付日支付薪资的,可以延长5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5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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