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权利人已经占据了该动产,则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开始产生效力。同时,如果第三人在动产物权设立或转让前占有该动产,则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如果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则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分析
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如果权利人已经占据了该动产,那么该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开始产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拓展延伸
动产物权设立与转让的时间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时间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此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办理。第二种情况是未规定时间的情形,此时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动产物权设立与转让的时间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结语
此外,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如果权利人已经占据了该动产,那么该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开始产生效力。同时,如果第三人在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占有该动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另外,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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