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方在外地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只要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即可。
对于公民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如果是以下案件的,则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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