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第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 土地经营权 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为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依照上述规定申请补发,并依照第十九条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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